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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村干部被判刑一年多了还在任职

2018-8-15 21:18:56发布41次查看
当今中国法治社会不会乱道吧
干部知法犯法被判刑一年多了还在任职
李秋成,下东街道长乐村人。二0一四年担任长乐村村委会委员,主管综治工作。二0一五年三月因偷盗被公安抓捕,同年七月三日被茶陵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追缴非法所得5100元,法院有档可查。针对此事人民群众多次把情况报告给了下东街道党工委负责人,可党工委负责人不作为,从去年至今仍然让服刑的人任职当干部,工资还照拿。这样的做法是以权代法,公平合理吗?敬请上级领导关注此事,刹住歪风邪气,严明党纪国法,还法律一个公道!
不管是否在服刑期,有盗窃前科的人,还能当干部?
李秋成是2014年当选的村委会委员,在2015年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因此,2014年当选时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当选人是否有效的相关规定(不包含选举程序)。但是2015年被处以刑罚后,应当依法责令其辞去委员职务;本人不辞职的,应当免去其委员职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补选委员。无论是免去其委员职务或者另外补选一名委员,都应当依法进行罢免或者补选的程序。这个程序需要进行正式的投票表决和选举,即长乐村所有具有投票权的公民都应当通过选举委员会的公示知晓这一程序,在规定的日期投票决定。就简易程序来讲,选举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辞职并公示,至于是否补选其他人,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有的地方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3-5人,如果长乐村村委会包括李秋成在内现只有3名成员,就应当补选,如果有4人或5人,可补选也可不补选。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如本届村委会即将任满换届,在其辞职或被罢免后出现委员暂时缺额,也可不另行补选,具体执行需要看各地的规定)。总之,正处于刑罚执行期间(缓刑也是刑罚,不同于“免于刑事处分”)的人员是不能继续担任村委会成员的。
补充一点:在其受到刑事拘留之日起(即被检察院批准羁押),相关部门应当停止发放其工资。这个停止发放的通知应当由乡镇组织部门出具公函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公函在村干部工资发放系统中删除长乐村目录里“李秋成”的子目录。如果长乐村产生一名新村委,应当新增子目录,按产生之月起发放新成员工资。在没有产生新成员之前,必须在年终结算时将此笔工资退还到长乐村委员会在经管站村账乡代理的账户(村干部工资为转移支付,不能因此扣留不发,只能转作该村委会的“其他收入”)。如果因组织部门没有接收到司法机关的羁押通知而导致当事人工资照常发放,应当追回本该停发的部分,当事人拒绝偿还的,可通过信用社冻结其两补资金账户(一般村干部工资通过其两补资金账户发放),直至扣满为止方可解冻。但就现行程序来说,组织部门和财政部门停发、补发、扣缴当事人工资没有规定需要作任何形式的公示,只是内部工作的一种流程,村民如认为没有扣缴,可让村财务监督小组检查年终结算“与政府往来”中是否有该笔追回资金(无论其是否一次性扣缴到位,只是财政部门的责任,必须在结算时一次性退还村委会)。
笔者2015年曾是一起类似事件的调查处理小组成员,负责整理处理资料,以上是当时处理的相关大致情况。因工作地不同(不在同一地级市,每个市县乃至同一县内的乡镇在补充规定中各有不同的自定解释标准,没有统一的法律详尽解释),仅作为一种参考模式,供大家商榷。本帖不针对任何人,仅就事论事。
我们针对举报李秋成一事谈点看法,1.李秋成被当选村干部是在此事之后。2.李秋成当选后分管治调工作。在工作中难免会对罪一些人。3.是个别别有用心的人自己想进村班子,4.我们认为李秋成工作能力强,期望上级领导不要相信个别别用用心的人的说词,
3楼说李秋成当选村干部是在此事(指被处以刑罚)之后,那么问题来了:在候选人资格审查期间(不包含海选直接选举程序)李秋成的参选资格是如何被通过的?即使在是在没有被提名的情况下由村名直接另写李秋成的名字而当选,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许很多村民误以为缓刑是“没有坐牢,所以等于没有遭受刑事处罚”,但负责指导选举工作的人员难道不懂得凡是人民法院审判判决的刑事裁定无论是否缓期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等情形皆为有效裁定吗?
李秋成,村里唯一一个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干部。也是将来村里唯一能竞争书记的干部。看来要被别人抹杀在萌芽状态喽
2016-09-18 11: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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