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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68年党龄的98岁抗战老兵每月领45元生活费

2018-8-15 19:36:03发布54次查看
在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有一个叫刘超的98岁抗战老兵、起义人员,建国前入党,建国后任过公安大队队长、看守所所长……但待遇一直没有落实,期颐老人每月仅享45元生活费,情理何在!
一、主要经历。
1. 1939年参军抗日,被编入国民革命军第16集团军田武师,参加过著名的昆仑山战役,1945年抗战胜利后因不愿参加国共内战而解甲归田。
2. 1949年2月加入中共地下党组织。5月再次从军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湘中一支队,参加过团山桥伏击战。
3. 1949年6月28日安化解放后,任县公安大队队长兼看守所所长。
4. 1950年1月被派往益阳军政干校学习2个月,4月任清塘乡农会主席兼清塘乡供销合作社经理,1951年春因检举揭发南下干部贪污一案未果遭报复被开除党籍,同年底借历史问题和海外关系(内兄李德书在台湾)被清洗回家务农。
5. 1954年进清塘乡信用社工作,1959年7月再一次因历史问题和海外关系被清退。
6. 1984年恢复地下党籍,并由安化县信用联社提供每月45元生活补助至今。
二、生活现状。
1. 收入微薄,生活拮据。由信用社下发的每月45元生活补助28年来一直没有调整,身体又一天不如一天,起居需要人照顾,生活过得十分拮据和尴尬。
2. 年老体弱,夙愿难了。老人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上访,直到1984年才得以恢复党籍,但后来“落实政策办”撤消,一些当年的老同事、老领导相继去世,干籍恢复不了了之。如今老人已近百岁,年老体弱,更是夙愿难了。
三、应享待遇。
国发〔1982〕6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一条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度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试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劳人老〔1982〕10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指出《几项规定》第一条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根据上述2个文件,只要符合3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就应该享受离休待遇,更何况刘超同时符合3个条件:
(1)1949年5月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符合“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条件。
(2)1949年2月加入中共地下党组织,符合“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条件。
(3)1949年6月至1950年1月任县公安大队队长兼看守所所长,符合“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可时至今日,一个98岁的抗战老兵、起义人员、68年党龄的老地下党员仅仅只享受了每月45元的生活费。是社会作弄了世人!
首先向这位刘超老人表示崇高的敬意,然后发表点个人见解。国发〔1982〕62号与劳人老〔1982〕10号2个文件旨在落实建国前为新中国的成立做出重要贡献的老同志的生活和政治待遇,重要的是“建国前”的情况,而并非建国后从事什么工作。所以本人感叹,建国都快70年了,如果刘超老人的经历属实,为什么这么多年问题还没有落实?
本人分管供销社人事工作6年,单位离休干部多的时候有10来个,前几天又去世一个,目前还有3个,其中机关干部离休1名,企业离休2名,看了以后,个人觉得他是符合条件的,因为他最后是在信用社离开单位的,至少也是个企业离休待遇,但这个待遇为什么没在1984恢复地下党籍的时候没一次性搞清楚呢?是档案不全还是根本没有完整的档案来证明他的经历?要确认一个离休干部的身份是一个很严肃的事情,我们单位有一个被打成右派,但后来县委平反了,而且档案中有完整的平反文件,所以在90年代把他成退休又改为离休待遇了。我想最后的解决办法还得依靠信用社到组织部去做一次权威的调查认定,对他的工作经历是否有明确的书面依据,然后以县委的名义下一个结论。个人看法,仅作参考而已!
感谢kk豆与深海深海的关心和跟贴。
中共安化县委落实政策办公室文件(安落政字〔1989〕 2017年11月2日,安化县清塘铺镇党委组织委员廖淑娟一行三人,携带2000元现金,说是代表县委组织部来看望老人。虽然不知道是因贴而来,还是"七 . 一"建党节的慰问金,但老人首先对组织部门的关怀表示了衷心感谢,并简单介绍了自己的坎坷经历。
离休干部认定的程序:在县级组织部门申报、初审,市复审,最终由省委组织部审批。但是就目前来说,经过历史上多次审干,仍未被批准离休的,现在被批准的机会很渺茫。因为一般都是存在不符合离休的情况而不予离休的。退改离一般在80年代、90年代初集中进行的,该转的都转了,现在基本不搞了。所以安化县委1989年下的结论意味着当时在县一级就终止程序了,建议当地政府能不能撇开身份的事情(身份的事情太复杂,说不定还牵扯到责任和巨额补偿)来做一些人道主义关怀,参照解放战争入伍复员军人待遇标准来给予老人几年适当的补助,必竞年纪这么大了,纠缠身份的意义已经不大了,重要的是今后日子能不能有所改善!因为本人部队工作20来年,想向这位刘超老人表示崇高的敬意,所以说了这些不成熟的建议,仅供参考!
再次感谢“深海深海”跟贴和对刘超老人的关心。但“撇开身份”、“事情太复杂”、“牵扯到责任”正是刘超干籍始终没能恢复的深层原因。刘超含冤失去工作,不复杂怎么会拖这么久?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
如果因为有了错而怕事情太复杂、不去追究责任,还讲什么实事求是、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
其实你误解我的意思了,很多东西不能凭一面之词来下结论就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有充足的依据和完整的材料确实能够证明是符合条件而没有享受到待遇,当然可以强烈要求恢复待遇,甚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和政府打行政官司。我的意思是如果材料还不是很充分,依据不完整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放下争论,先解决当下的困难而已,这样的待遇不是安化县委说给就给的,要报省里认定才能决定的。建议你找个这方面的律师好好地研究一下手头的所有材料再做决定,这个认定工作一定是个非常严格的工作,有一点不符合要求也是枉然,祝你顺利!
刘超同志失去工作与失去党籍有直接因果关系。1984年恢复党籍时,组织部门应该经过了认真的调查取证,证明当年开除其党籍确系冤假错案,其连带失去的工作应当同时恢复。一个冤假错案不可能只错了一半。
在那个众所周知的年代,作为个人不可能保留充足的证据(恐怕连烧毁都唯恐不及),刘超同志“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但其地下党员身份已确认,党徵不会有假。
国发〔1982〕62号和劳人老〔1982〕10号2个文件是国家政策,离休待遇不是某个人或某个部门“给”的,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享受。
再穷不过讨米,更何况刘超同志儿孙满堂。老人想要的只是政策的公平、世道的公平。
“深海深海”先是动员刘超同志“撇开身份”、怕“事情太复杂”、怕“牵扯到责任和巨额补偿”,如今又巧妙地用一个“给”字施以压力,怕“报省里”麻烦,建议“放下争论”……纯粹是与党和国家的政策背道而驰。
2017-10-30 21: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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