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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19岁少年因高压线离地面较低触电身亡,电力部门推卸责任

2018-8-14 21:53:40发布35次查看
尊敬的县领导,信访办,司法办
  我儿子文天洋,出生于1996年10月25日,2014年渌口中学高中毕业,走进社刚刚一年,2015年4月24日下午回株洲县石灰冲村湖矿组,外婆家隔壁鱼塘钓鱼,因高压线路离地面较低,鱼竿触到,不幸触电死亡。事发当天晚上,公安部门到事发现场,也经法医检验,我儿文天洋是触高压电电击导致身亡,可怜我儿花季年华,命殇郊外。
事发当晚,当地供电部门也到事发现场,并口头承诺,赔偿20万的喪葬急赔偿费用,为我儿子早日入土为安,事发第二天我们把文天洋送回家里,把身后事处理好后第二天,我们直接找到电力局协商赔偿问题。然而株洲县供电局相关人员,罔顾生命财产安全,在事情发生后,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私自把高压线路提高了,协商赔偿问题上,试图推舍责任,拒绝赔偿,并围攻及打伤死者奶奶和妈妈,并于2015年5月4日,我们再找到他们协商时,供电局找到当地社会闲杂人员,围攻及威胁死者家属和朋友高度法治的现今社会,供电局违法高压线路离地高度的明确规定情况下,致人死亡,擅自改变事发现场,妄图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我儿子死亡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亡登记,供电部门擅自改变事发现场有全村人的目击证明,供电部门在不作为及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致人死亡,并推舍责任,找社会闲杂人员围攻及打伤死者家属,希望政府和相关部门主持公道,还我儿子一个公道,给我们家属一个合理的赔偿及说法,让死者安心,并追究主管领导不作为及未按国家规定施工致人死亡责任。
死者妈妈:文素玲
李彦律师:法律建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上事故中,电力局应该承提赔偿责任,但因为受害人也有过错,应该减轻其赔偿额度。
李彦,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民商事合同、房产买卖、保险、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139号鸿盛大厦b座7楼
联系电话:13298689722,0731-84780367,qq1521964914
主页:http://blog.sina.com.cn/csuliyan
罗立志律师:律师意见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罗立志,男,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073329090;15575180099; 电子邮件250542595@qq.com
关于《株洲县19岁少年因高压线离地面较低触电身亡,电力部门推卸责任》有关情况的回复
市网宣办:
2015年4月24日,株洲县王十万乡赤石村村民文天洋钓鱼时不幸触电身亡,供电公司对此深表遗憾和同情。
红网上发表的《株洲县19岁少年因高压线离地面较低触电身亡,电力部门推卸责任》,我们已收悉,我们对该网贴提出的相关意见高度重视,针对国网株洲供电公司的回复
1:高压线路下,为什么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2:事发当地已经发生过类似触电事故,只是现场有人施救,才不至于像我儿子这样触电身亡,为什么非要死人才
去提高线路高度
3:为什么刑警大队的测量是离地面5米,鱼竿是4.8米
到电力公司就是6.5米和6米,刑警队作假吗?
4:对社会尽责?我儿子身亡,未得到过你们电力局的安慰
5:一个企事业单位,你们凭什么歪曲事实,我们到电力局要个说法,还给你们纠结社会闲杂人员围攻,有图片为证
6:事故出现多次,几年还不整改,罔顾他人性命
7:提高线路后,现场现在也没有警示牌,把群众生命当儿戏
8:发生事故后,不是积极处理事情,而是不停推卸责任,
9: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破坏现场提高线路,目前法院要求有资质的测量公司重新测量,费用还要死者家属垫付,现场已经被你们破坏
针对上述情况,我投诉株洲县电力公司相关领导不作为,承担所有责任,还我儿子公道,赔偿经济损失,
死者妈妈:文素玲
2015-06-12 08: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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