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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法院司法不公,执行违法

2018-8-14 14:06:04发布44次查看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周勇,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汉寿县龙阳镇大杨镇北街西组24号
异议申请人湖地西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地址汉寿县岩汪湖镇居委会。
法定代理人周勇
被申请人湖南天马湖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权利人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异议请求事项:
异议申请人周勇因与天马公司租赁合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请求裁定终止执行汉寿县人民法院(2010)汉执字第174号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
事实与理由:
一、2008年2月27日,异议申请人周勇以100万元从被申请人湖南天马湖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汉寿县西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的股权;次日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周勇;2008年7月1日该公司因解散而注销,无疑该法人已不复存在。法院在《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中第一条“将《汉寿县西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投入转让及租赁协议》中载明的转让及租赁的全部财产(具体以转让明细确定财产为准,含在转让和租赁后的投资)交付给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可是汉寿县西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已经消亡,还何谈财产,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周勇所投入的财产”不知道是哪些财产?难道说湖南西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的财产和投入的资金全都是周勇个人的吗?怎么区分?如何界定?
(2010)常民三终字第163号判决要求周勇返还全部财产和旅游经营权,但该财产和经营权系第三异议申请人公司所有,而不属于周勇个人,周勇个人并不拥有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周勇作为一个自然人更不可能取得旅游经营权。一个有限公司的财产和旅游经营权已被中院判决由周勇个人返还,即已是完全错误的,也难免是一个笑话!如果仍然坚持执行错误判决,岂不是错上加错,无视或直接侵害湖南西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利和旅游经营权,而事实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一贯司法原则,都会当然无存而变成口号。
二、异议申请人湖南西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7日,公司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此规定,周勇不过是原汉寿县西洞庭湖生态旅游公司(判决前便已注销)和湖南西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的股东,据此,周勇并不拥有湖南西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和旅游经营权。
三、根据旅游业相关法律规定,周勇作为自然人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有旅游经营权,况且旅游经营权并不是财产而不能返还,经营权是一种行政许可,是一种资格许可,资格许可依法不得转让,不然,则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四、关于投入转让及租赁协议中的内容包括股权转让,湖南天马湖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将对汉寿县西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公司股权转让给周勇,自合同生效之日,周勇即是汉寿县西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公司的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后湖南天马湖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将属于西洞庭湖生态公司的财产出租给已成为该公司股东的周勇。这种出租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一、天马公司不得以股东名义出售公司资产。第二、当股东成为周勇后天马公司亦即丧失享有汉寿县西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公司股东资格。现未见任何判决确定周勇返还股权,天马公司依法不能享有汉寿县西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公司的股权,依法也不能享有作为独立法人的汉寿县西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公司的全部财产和旅游经营权。
五、汉寿县人民法院(2010)汉执字第174号通知书责令周勇停止经营行为不存在执行依据。周勇并不拥有旅游经营权,而停止经营行为的决定应当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民事执行的范畴,不受人民法院执行局主管。
六、解决问题的建议
申请人周勇作为湖南西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公司的股东,愿意配合法院促进湖南西洞庭湖湿地生态旅游公司与天马公司的权利人平等和谈解决或作依法终结执行。否则强制执行无疑是没有可供执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法院地位会受到极大破坏。
此 致
汉寿县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周勇
异议申请人:湖南西洞庭湖湿地
2015年9月6日
记得四十年前龙潭桥公社有一位女电影放映员姓廖,其名忘了不知现在情况如何也不知为什么在解决公社放映员的表栏里没有此人,我衷心祝福这位女士幸福安康!
叫廖翠云,她已申报了。
叫廖翠云,我们1975年在常德学习过。
她已申报,在等待结果啊。
网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你好,关于你在“汉寿县法院司法不公,执行违法”一贴中反映周勇请求裁定终止执行汉寿县人民法院(2010)汉执字第174号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一事我院进行了调查了解,该情况涉及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原湖南天马湖洲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勇租赁合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在发贴中所反映的情况属于执行异议,你可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
特此回复!
汉寿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2015-11-18 14: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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