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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靖县水田河镇政府对我作出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的申诉

2018-8-14 0:03:13发布50次查看
陈 述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
大家好,本人张光平,于1994年考入湖南省电子工业学校,属国家统招统分生,学制4年,1998年毕业后一直没有给我分配工作。直至2013年才落实政策被分配到原大妥乡人民政府,2016年2月17日调入水田河镇人民政府工作。2016年10月18日,被告水田河镇人民政府对我作出了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解除决定(水政发〔2016〕46号文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引用法律不当、处理程序违法”三大错误。
一、事实认定错误
1、2016年10月18日被告解除我聘用合同决定书中认定:我“违法多生育一子一女”事实有误,其实我并没有“违法多生育一子一女”。我1998年从学校毕业后,回到农村苦苦等待国家分配工作,曾多次到保靖县计委要求按排工作无果,在多次请求自身感觉分配无望的情况下,深感愧对生我养我的父母,便外出务工。当时我们属于国家统招统分生,毕业后本应由国家分配工作,但没有得到分配,国家政策没有得到享受,什么社保、医保都没有,生活根本无法保障。在这样情况下,我于2005年生育了第一个孩子,过着地地道道农村农民生活。2009年才生育第二个小孩。当时心想我们生在农村,长在农村,读个中专国家分配工作也许只是一个“梦”而以,那是城里人享受的待遇,我们农村人根本不要想。所以当时生育两个小孩也是形势所迫,并非如被告所述的“我多生了一子一女”,被告纯粹没有通过调查取证,违心捏造我违法生育事实。大中专毕业未分配工作,农转非户口又转不回农村,到底是居民还是农民?如果当时我在农村生育两个小孩是违法的话,也应该是组织造成的,把我们搞成了“非不非,农不农”的,那我们这么多年来的青春损失怎么算?谁来补偿?
2、我当时多生育一子,已向迁陵镇计生部门交纳了社会扶养费,接受处罚,并且已动女扎手术,也已合法。
3、2013年在重新按排工作时迁陵镇计划生育办,迁陵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我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我才得以重新安排工作,这说明我并未违反计生法规,否则他们不会出据证明。
4、2013年上班以来,没有接到任何卫计部门认定我违法多生育的法律文书,我也没有违反任何一条一款法律法规,工作一直很认真,多次得到领导的好评。
二、引用法律错误
1、2016年1月我国已经实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相继出台实施。其中《条例》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在国家政策都已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生育二孩了,被告对我作出解除合同关系时依然引用以前法律条款,本人认为实有不妥,本人不服此处理决定。如果被告是在新法出台之前对我进行处理,本人无话可说。被告在新法出台后才处理,本人认为被告是蔑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作法是用人单位对职工一种毫不负责的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三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于以前没有处理和正在处理的案件,在新旧法发生变化时,在行为发生时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必须坚持三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
“有利当事人原则”。
2、被告作出的水政发〔2016〕46处理决定,是解除原告聘用合同关系,但其所引用的条款却是2007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当中“违反计划政策,不的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条款,然而事实上本人已经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工作近四年时间,这样又何来“不的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之说。被告欲解除原告聘用合同关系可以,但是也要是原告在工作期间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之后,被告才能解除原告聘用合同。因此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被告不能解除原告聘用合同。
如果被告认为原告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录用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那也是要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而不是工作四年之后再提出。
三、处理程序错误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然而被告仅仅只是依据县卫计局、县人社局两个单位发个函就作出了解聘决定,显然过于草率。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解聘原告聘用合同,对原告是不负责的,原告坚决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没有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实际情况,包括我当时生育第二个小孩时,向计生部门交纳了社会抚养费的情况。2013年县里重新给我们安排工作时,迁陵镇人民政府、迁陵镇计育办也出具了“张光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说明我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等情况。被告没有形成相关调查材料,没有将事实认定和处理依据告知原告,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等等。所以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上述程序,被告所作出的水政发〔2016〕46处理决定无效,应予以撤销。
2、处理决定中没有告知我的权利,处理程序违法。被告所作的水政发〔2016〕46号文件中,没有明确告知原告收到通知后要向哪个部门申请复议或诉讼,被告明显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被告水田河镇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关于解除张光平同志聘用合同的决定》(水政发〔2016〕46号)文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引用法律不当、处理程序违法”三大错误,因此请求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处理决定,恢复原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谢谢大家!我的陈述完毕!
张光平
2017.3.23
用现在的计生条例套原来的生育性质,不是无聊就是无知。
不要说了,就算天天发帖也根本没用。于事无补的。
保靖县好黑暗!当官的亲戚已安排几百人,大部分初中生!什么公务员招考,都是假的!
张光平:你有理有据,你是违反了计划生肓政策。你脑子进水了。你生了二个孩子,按当时的政策不允许。
包分配的,又不安排工作,非不非,农不农的,换你怎么搞?一群圣母婊,要追责的话,应该把当时的县领导全部揪出来,搞什么编制冻结,一个个贪官污吏
你生二胎的时候,户口如果是非农村户口,不管有无正式工作,你都违反计划生育了。
我也是一名国家包分配而没有分配工作的中专生。比楼主迟一年(99年)毕业。到现在一直都没有工作,我们县(湖南澧县)就从来没管过,没问过。和我一起毕业的,有关系的当时就分配了工作,还有一部分分配了却没有班上,后来一吵一闹,政府就把社保,医保什么的给解决了。而我没吵没闹的,就什么也没有。分配的事由希望变成了失望,再到了绝望。
真希望我们县的领导也能和你们县一样,还一份早该属于我的工作。
2017-03-23 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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