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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公

2018-8-13 13:59:50发布115次查看
本人受外公所托,将他手写的内容发布在网上,刚注册的新用户不知道具体应该选择哪个平台发布才能被注意到,希望熟悉的人评论让我知晓一下,以下是本人外公的手写内容:
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讨个说法
我名叫谢玉安,男,1934年生,现年八十四岁,湖南桃源县人,1994年从长沙农业机械研究所退休,退休后一直在桃慈两县交接处的一处偏僻山村中养老。
写这封信给你们,是因为20年前我牵涉到一起民事纠纷,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判决不公,长期以来,我多少次地向该院院长提出,履行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纠正错误,还我公平、公正的合法权益。然而十多年来,该院对我的多次诉求不闻不问,2017年(去年)的7月份以来我又先后给现任院长易已达发了四份诉求信,他也一直不理,面对他对百姓呼声如此漠视的态度,我于今年三月一日发了一封信给湘潭市雨湖区纪委介入督查。在此情况下,雨湖区法院于四月二号给我打来电话,要我在四月十号上午九点前往该法院接待室。为了讨个公正说法,我不顾年迈八十四岁的多病身体,从慈利县的乡下风尘仆仆地赶到湘潭,谁知该法院信访接待室的一位同志,却避而不谈我曾经多次提请依审判监督程序对(1998)雨鹤民初字第104号判决书的不公和严重错误的问题,却说涉案的三个法律文书的错误是办案人的笔误造成的,对神圣的法律文书的错误,导致判决的不公,说成是笔误!请问:
依据这份借贷款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裁定书”、“传票”、“民事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吗?我国民事诉讼严格实行“审执分离”制度,审判法官只管审判案件,执行法官只管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这份法律文书的合法性严重存疑,根据民法第十七章<执行程序>之第258条之规定,执行法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院长审查处理。然后执行法官近20年来,一直在我原工作单位每年提取我7200元养老金,这样合情、合理、合法吗?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我的诉求和提出的问题,对后面的“借款合同”及三个法律文件的认定,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
诉求人:谢玉安
以上是我收到的第一份资料,之后还有外公手写给易院长的一封信以及当年的各项判决资料,作为外孙女,我看着自己外公这些年为了“陈年旧事”东奔西跑,不知道该如何帮助他,既然多次的信件沟通无法给一位84高龄老人讨个说法,那我只能po到网络上,作为一个新媒体人,秉承着对现今体质的信任,我相信总会有人看到,总会有个结果。
谢玉安同志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法院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现就您4月26日在雨湖红网百姓呼声《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判决不公》一帖进行回复如下:
一、您声称向本院院长写出四封投诉信,我院收发室证实只收到一封,而且易院长,您好 我名叫谢玉安,男1934年生,现年满八十三周岁,湖南省桃源县人,1994年从长沙市农业机械研究所退休,退休后一直在桃源与慈利县交接的一处偏僻山村中养老。 写这封信给您,是我对(1998)雨鹤民初字一,我实际给该院长四封信,时间分别是:17年11月12日,12月25日,18年1月4日,3月6目 二,原告朱幼樵说他很会经营,他愿意接管该厂,但希望该厂股东全部退股,由他独经营,通过我过渡到他手里,当时朱幼樵強行将该厂办公房封存并换锁,致似全厂办事员不能进屋,连职工的床被衣物也不许拿出来,这些股东都是一些贪苦农民卖鳮卖鸭凑的钱入股,他一到该厂就以欠他的钱为由威迫担保人在他受意下写的一份不平等的条约上签字,扵是他全权接管经营该厂(借款单位)并自己担任该厂法人,他接管后对外声称该厂系他个人所有,欺骗双峯县两个老板李高生给他投入四台汽车搞运输,黄赞夫带去十二万元给原告合伙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朱幼樵独自掌握财权,双峯二位合伙经营者发现有诈,所投入资金和设备分文未回收,他二人一气之下回到双峯,(双峯县老板桥黄赞夫,建议调查) 三,关于法律文书的问题,开庭传票,9月7日从湘潭邮政发出,9月10日上午9点要被告准时到法院开庭,这不是筆误,是办案法官与原告循私枉法,肆意制造的缺席判决,请该法院懂法的法官审查一下这份开庭传票,是违法还是筆误?至于判决书与实事于不顧,请有关方面检查,已经形成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不经过法律途径,任何人不得事后私自塗改。
2018-04-26 13: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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