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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吉首市“智慧吉首ppp一期项目监理服务采购违规的检举信

2018-8-13 10:56:20发布22次查看
关于对“智慧吉首ppp一期项目监理服务采购违规的检举信
  尊敬的湘西州纪检委领导:
被检举项目名称:智慧吉首ppp一期项目监理服务采购
项目招标人名称:吉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项目代理机构名称:湘西自治州广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一、检举事由:采购文件有以下问题
1、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次采购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应对中小企业给予价格扣除。
理由:违反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的规定。
2、监理服务费计算的标准不合规。
理由:本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的依据是[2014]01号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据了解,此参照标准是由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分会发布,而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分会没有相关主管部门的授权,[2014]01号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也没有相关主管部门的盖章。政府采购活动是公权力的行使,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而用一个行业协会发布的取费参照标准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且投标报价是直接影响中标结果的因素,认为此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报价设定下浮10%不合规。
理由:上述条款对投标报价设置了下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制法的目的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加了政府采购资金的投入,降低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违背了政府采购法节约财政采购资金的立法初衷。同时也与《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相悖。
4、评审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其技术部分的分值设置为区间,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例如:“对工程项目的理解和把握程度评分项中“比较投标分析报告对本次所监理工程项目内容有深刻理解,对项目建设的关键点以及应用子系统功能有准确详细的描述,正确设置监理控制要点,准确的工作定位和工作目标,重点突出,依据明确,评价为优秀计14分;良好计10分;中等计6分;一般计4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5、采购文件中设定的具有明显偏向性的不合理评分条款。
(1)“拟任总监的技术实力及经验”要求“2、具有咨询工程师资格的得2分;”
(2)“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要求“1、具有咨询工程师资格的得2分;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资格的得1分;”
投标人咨询和项目管理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通信信息专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得5分,具有其它专业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投标人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通信信息专业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的得5分,具有其它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资质证书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理由:
(1)上述评分标准既对国家发改委颁发的通信信息专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给予加分,同时又两次对与其相对应的咨询工程师资格给予加分。 “通信信息类咨询资质证书”的服务范围是“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且咨询资质是发改委咨询协会发放,无服务国家标准,而信息工程监理服务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6。而本项目为监理服务的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68中明确指出监理要素就不包括咨询服务。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更与合同履行无关。
(2)违反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招标文件中将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作为评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资质条件及服务标准gb/t 19668,发改委咨询协会发放的咨询资质不是其主要或次要或协助要素,所以对绝大部分投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3)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资格为系统集成承建单位所需的资格证书,监理单位更应注重项目管理,应对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加分才更合理。
故认为通信信息专业咨询资质、信息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资格与本项目监理采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法律依据
(1)、《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检举请求:
综上所述,认为《智慧吉首ppp一期项目监理服务采购招标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监理服务费计算的标准不合规、投标报价设定下浮10%不合规、评审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评分标准具有明显的偏向性,没有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贵单位依法给予答复,并依据相关规定暂停该项目的中标公示,并依法督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望贵单位妥善对待,尽快回复为盼。
项目开标前已书面检举到湘西州采购办、吉首市采购办、招标人,采购文件明显存在违规条款,本项目却顺利组织开标,检举无用,请各位领导重视项目采购存在的问题,也请大家建言献策,谢谢。
保留向有关部门举报过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没有得到公平的回复,可以向上部门申请,向电视台或者生巡视组反应,相关的联系方式网站可以查询到。
黑幕,绝对的黑幕!朋友,不要浪费时间、精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采购文件条款是针对县中标公司量身定做的,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查,还一个公开公平的投标市场,一定要查,一定要查,一定要查,一定要查,建议告到省巡视组去。
社会太黑暗了,还让我们这些老百姓怎么活!一定要严查,严查!
政府一定要严查此类现象!
希望一定要采取行动严查此类行为,重视起来这个问题!
严查,希望政府相关部门重视此类问题
顶起!!!
随着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质的提高,法律意思愈来愈强。当人的切身利益招到所谓“父母”官的损害,怎能仍让。狗急也会跳墙 !
所以,我坚决倡导,政府不合理处理大家绝不罢休!
2017-01-23 04: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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