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举报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派出所懒政怠政包庇违法者。
违法行为事实如下:我于2017年2月15号与市住房保障中心房管所签订了荷塘区余家冲1栋111号公租房租赁合同,并且交纳了一年房租和押金,取得了该房屋租赁居住权。但在我入住前,该房被茨菇塘街道居民黄秋萍(邻居对其口碑评价糟糕)用堆放杂物的方式强行侵占,并且两次卸除并损毁我安装的防盗门。在我和房管所工作人员上门对其提出搬离要求时,黄秋萍恶语相向,并暴力阻挠,在使用一字型螺丝刀企图刺伤我左眼的紧要关头,所幸被我母亲奋不顾身用左手挡住,我母亲左手手掌当场血流如注,造成我母亲左手掌轻微伤(有株洲市中心医院开具的司法鉴定伤情报告),使我至今未能入住,无奈只能在外租房。
违法行为人黄秋萍在无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证明的情况下,多次损毁我安装的防盗门,非法侵占我的住所,并且暴力伤人造成我母亲轻微伤,其事后还私下对我住所进行私自上锁,已构成治安拘留条件,案情清楚,事实清晰。
我本人从4月初起,已多次向茨菇塘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人员一直推诿不作为,且还私下对我提要求,暗示我不作为他们就不处理。我也就此事多次信访,迫于信访压力,派出所象征性的上门对被侵占房屋的杂物进行了整理,对黄秋萍发出了追查通知,而违法行为人黄秋萍依然经营着该栋房屋311号的佳家乐家政公司(经查,该家政公司系无证经营,没有工商注册登记),派出所对当事人丝毫不进行拘留处理,甚至给当事人打电话,为当事人开脱说她在外地,抓不到,对近在咫尺的违法行为人的公司和家一次上门处理都没有。据调查得知,该违法行为人黄秋萍在名下有房产,且名下曾有两个家政服务公司,不仅如此,该违法行为人还把其注册会计师证挂在其他公司(每年收入十余万不止)的情况下还吃低保长达十余年。
茨菇塘派出所以上行为属于有法不依,且抓法律空子和漏洞,欺骗诱导我签署了息访停诉书,而后对我母亲受伤和非法侵占房屋的清晰违法行为毫不处理!
请求事项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请求公安机关进行从重处罚。(2017年4月5号茨菇塘派出所出警记录仪可以证明我并未窃取我所承租公租房内的物品,以及2017年4月6号黄秋萍的报案材料可以证明黄秋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我)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0条,第(三)条规定、第43条规定,对黄秋萍蓄意伤人以及非法侵占一案,请求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拘留处理。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83条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请求公安机关强制传唤并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及亲人。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请求公安机关进行从重处罚。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4条规定,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看完帖子,感觉违法事实很清楚了,不明白派出所为何就是不作为,按道理拘留这么个违法人员是分分钟的事,毕竟她公司还在无证经营着,可能派出所和违法人员有什么千丝万缕联系也不一定,不然如何解释如此包庇不作为?
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人一而再再而三的作案,茨菇塘派出所已经很出名了,臭名远扬,治安案子不处理难道在期待刑事案子的发生吗?公安机关就是这样保护老百姓的吗?
如此证据确凿,派出所却不作为,我认为这不是懒政,幕后很有可能有说不清的关系。派出所的职能是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国家安全。不要让派出所形同虚设!建议媒体曝光、各大网站曝光。
如此证据确凿,派出所却不作为,我认为这不是懒政,幕后很有可能有说不清的关系。派出所的职能是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国家安全。不要让派出所形同虚设!建议媒体曝光、各大网站曝光。
2017-07-26 08:36: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