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石峰区政府解答一下在棚户改造中的违法行为
受两位残障老人的恳托,本人转发了他们写的《石峰区政府:请不要用这种流氓手段对付我们》这篇网帖,感谢清水塘棚户区改造铜塘湾项目部的及时回复,这种勾通方法得益于网络文明和民主。但是复帖中所讲的“事实”,就太不真实了,为了还原事实真象,本人将能够了解到的事实披露一下,请石峰区政府解惑答疑。
1、 湘建保〔2016〕138号《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对城镇棚户区界定标准做了九条规定,同时还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九条规定中的任意4款要求方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化工助剂厂生活区六栋居民楼,连一条标准都够不上,您是怎么把这么好的一个小区,看成是棚户区的?把这么好的小区当棚户区拆掉,是不是浪费和犯罪?
2、湘政发[201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要逐片逐栋进行认真甄别,严格界定棚户区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开发强度。”。您有把化工助剂厂生活区六栋居民楼介定为棚户区的文件吗?
3、在复帖中您承认了2011年湘江金属物流园项目中,开发商有意向对该片房屋进行征收,但由于居民反对,即取消了征收计划的事实。但为什么不敢承认当时也是你们以政府开发沿江风光带为名,要以政府征收的方式来替开发商效力的事实呢?这算不算官商勾结呢?这一次您又要用政府的名义将不是棚户区的好房子、好小区当棚户区拆,为开发商廉价征地当打手,这算不算官商勾结呢?
4、您在复帖中称:“但此次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第八条规定,由石峰区政府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规划局作出的审查意见(株国土资函[2015]104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株发改审[2015]218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株规选r2[2016]0228号)等文件,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改造棚户区的,化工助剂厂生活小区又不是棚户区,用得着改造吗?田心的那些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房屋,人家哭着喊着让您去改造,您都不理人家。要不是开发商等着要,您会瞎了眼看不见化工助剂厂生活小区不是棚户区吗?
(株国土资函[2015]104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株发改审[2015]218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株规选r2[2016]0228号)等文件是对您石峰区政府下的吗?那是对株洲市棚改投资有限公司下的文。政府工程不经招标直接下给民间商业公司,这还不是官商勾结?您石峰区政府本应是政府工程的直接负责人,怎么变成了开发商的打工崽?有回报吗?
建保[2009]295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保[2010]58号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并结合规划编制,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棚户区改造的具体项目、规模、改造方式等,及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您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我手里却有省级人民政府没有收到您的报告和没有制作您这个项目批准文件的证明。
有了您讲的这几份东西,中央人民政府“及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规定在您这里还有效吗?您还真以为山高皇帝远,您老子天下第一了吗?你们真是一群只认金钱和主子,不认中央人民政府和国家法律,地方官僚的忠心奴才。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整个征收过程中,我们没有看到过石峰区政府的任何文字和人。我们不知道你们的征收组织从何处而来?我们也不知道你们是怎样把这么好的小区介定为棚户区的?我们只看到了你们的人冒充公安、法院的人恐吓业主,我们只看到了你们的人动不动就说:“你们搞政府不赢”、“你们不签合同就会停电停水强拆”、“你们不按规定的时间签约,就没有奖励”。更看到你们的人不顾老百姓的死活,采用砸烂房屋,制造危房逼迫业主与你们签约的流氓、土匪行为。
当我们将你们这些号称是政府的征收组织起诉到法院时,却被法院告知你们不是行政单位,没有法人资格。而你们这些没有法人资格的人,竞然还恬不知耻的在社会上进行涉法的活动。你们难道不懂得,由你们委托所做的评估报告、由你们发出的告示、通知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吗?石峰区政府有权组织临时征收组织,而临时征收组织却无权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身份进行行政和民事活动。说你们是文盲、法盲、流氓,不过份吧?
一个连法院都不认可的单位,凭什么要民众去认可?一个连法律资质都没有的单位,它的行为自然是违法的,我们有权不承认这些没有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的一切活动,因为这种单位是非法组织。
6、棚户区改造是中央人民政府,关心老百姓居住条件和生存环境,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深得广大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建保[2012]190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规定:“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办发〔2014〕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规定:“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
你们官商勾结骗取的(株发改审[2015]218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谎称:“居民住宅:拟对976户实行货币补偿,2274户实行政府组织房源。”。而实际上你们根本就没有为征收户准备安置房,也不打算在征收的土地上建安置房,你们完全就是在不顾老百姓的死活,借棚改之名强行廉价征收土地后搞商业开发。
您敢公布您那2274户实行政府组织房源在哪里吗?您敢公布您那拆迁后建安置房,棚户改造的规划吗?您只有屯地敛财的商业开发规划。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虽说你们的非法组织与部份业主签了不合法的协议,但你们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的手续,不论你们套用任何法律、法规,你们破坏房屋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你们采用砸坏房屋造成危房。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中止房屋征收决定的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对于你们的违法行为,本人己经起诉到了法院,尽管法官不敢不包庇袒护你们,但在法庭上你们己经是丑态百出、狼狈不堪了。庭审现在没有到最终生效之时,您也不赶着去投胎,为什么突然改变了巧取豪夺的做派,赤膊上阵公开抢劫了呢?是开发商在催您的命,才导致您变疯狂了吗?
霍剑威
电话:13574227000
说来说去还是征拆矛盾!
相同的命运,
新的革命来了,为了尊严,为了普通大众不再受压迫,侵侵淫,
为你助威
2016-11-05 09:4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