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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荷塘区公安分局咨询三个问题

2018-8-12 14:57:29发布51次查看
一、事实:我是株洲市民银建文。2016年11月8日,荷塘公安分局桂花派出所作出《关于银建文信访事项的答复》,我认为,桂花派出所的答复不合法:1、答复主体不合法;派出所不是公安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根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具有信访答复资格,因此派出所向信访人出具信访答复不合法;2、答复文书式样不合法;桂花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银建文信访事项的答复》式样,不符合(公通字〔2014〕24号)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式样)的要求。11月13日,我向荷塘公安分局邮寄《信访复查申请书》一份,收信人:法制大队负责人,请求:一、撤销二0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桂花派出所《关于银建文信访事项的答复》,依法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对信访事项作出答复;二、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11月14日,荷塘公安分局已收到我的信访事项;11月15日,我向湖南红网发帖,标题:请荷塘区公安分局对信访事项作出答复,但至今,我一没有得到信访信息“查询号”;二没,有收到“是否受理告知书”,三没有收到“复查意见书”。
二、理由:《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审查,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有关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四十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三、咨询荷塘公安分局“三个问题”:
1、2016年11月14日,荷塘公安分局收到我的信访事项,何时将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查询号是什么)?
2、荷塘公安分局何时向我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
3、荷塘公安分局为何未在法定期限(30日)内出具“复查意见书”?
四、附件二份:
2016年12月17日,银建文从株洲市政府网向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所需信息描述:
2016年11月14日,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收到银建文的信访请求:一、撤销二0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桂花派出所《关于银建文信访事项的答复》,依法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对信访事项作出答复;二、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12月14日,银建文向株洲“市长信箱”写信,标题:咨询荷塘公安分局三个问题。12月16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向银建文补发《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株公荷(信)受字〔2016〕2016111481872955256号;但拒绝提供投诉请求
银建文认为:一、自己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信访投诉请求,不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涉及个人稳私;二、银建文要求查看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只是为了求证:1、银建文的投诉请求是否及时输入信访信息系统?2、输入信访信息系统的投诉请求(相关信息)是否与银建文提交的请求一致?三、公安机关拒绝向信访人提供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无法律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能否在此将投诉的事实说一说?
要知投诉的事实,可看本网页2016年11月15日发表的帖子,标题:请荷塘区公安分局对信访事项作出答复。
2016-12-14 13: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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