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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如此“醉驾”司机竟未受到法律制裁!

2018-8-12 0:02:39发布90次查看
尊敬的媒体记者和网民朋友们:
我名谢斌(43032119871xxxxx),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县杨家桥镇新和村石塘组人,今天向大家陈述的是我亲身经历的一个简单交通事故的全过程,看它是否折射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依然有少数人抱着侥幸玩弄着权与法,打着法律的擦边球,我想通过自己亲身经历的这个事,提醒其他的类似受害者,怎样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揭露这帮玩弄权势、金钱关系的某些“特殊人群”是怎样逃避法律打击的。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6年5月21日,我驾驶湘c5936t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朋友刘锋(湘潭县人)、周星宇(湘潭县人)在株洲市芦淞区沿江路正常行驶,在通往平和堂后门附近时,忽然,一台越野车从我后面追着我们碾压(有视频可见),在我们还没有回过神来,事故已经发生了,在碰撞飞起的刹那后,我们三人同时晕倒不省人事,后被人送到医院才醒过来了。
6月6日,直到株洲市交警支队芦淞大队通知我去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时,我才真正见到了肇事司机陈鹏武,也看到了芦淞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陈鹏武驾驶一台奥迪q5越野车,在喝了大量的白酒后,在平和堂后门路段追着我们碾压造成此次事故,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所检验结果为“血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103.14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车辆。”我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仔细看了一下,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一、陈鹏武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与前方行驶的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谢斌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综上两点,我没有看出这起事故芦淞交警大队究竟会怎么样处理陈鹏武的醉酒驾驶行为,驾车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是对自己的生命不尊重,更危害着公共安全,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陈鹏武因为醉酒驾驶触犯刑事在先,而发生事故在后,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醉酒驾驶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事故已发生两个多月了,株洲芦淞交警大队办案民警早就将事故车辆奥迪q5已放,对醉酒驾驶人陈鹏武并未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刑法》修正案8,醉驾已构成了刑事犯罪,即危险驾驶罪,现在我们几个伤者还在医院治疗,期待执法机关协调医药费,处理本次事故的后续问题,从严从重处理陈鹏武醉酒驾驶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今陈鹏武还没有积极和伤者谈赔偿处理事宜,更没有被刑事拘留,依然还开着他的奥迪车闲逛,还真不知道他有啥背景,或者有公安系统内的啥硬关系……希望这一切都是假设。既然醉酒驾驶已成立,就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理。醉驾处罚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如醉酒驾驶人未履行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法律上不支持公安取保候审行为。请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关注我这起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监督执法机关的处理全过程,帮助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投诉人:谢斌
联系电话:13087224113
2016年8月3日
尊敬的网民“湘潭谢斌”,您好。
关于谢斌驾驶摩托车于2016年5月2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芦淞交警大队正在依法办理,绝对不存在照顾某些“特殊人群”逃避法律打击的情况。
一、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公正、合法
我大队经过周密严谨的调查,认定陈鹏武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斌驾驶摩托车核载2人,实载3人,因超载加重了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斌对事故认定不服,向株洲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交警支队审查后认为,芦淞交警大队在事故认定中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认定结论。
二、交警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陈鹏武的血液标本中酒精含量为103.14mg/100ml,我大队对陈鹏武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了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醉驾的法定刑为拘役,《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一项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取保候审”,我大队已经依法对陈鹏武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诉讼阶段。
三、交警部门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
我大队已经依法对陈鹏武的驾驶证予以扣留,并正在办理吊销手续,如果陈鹏武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经发现将要受到严厉处罚。
四、交警部门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依法依规
依据法律规定,扣留事故车辆的目的是进行检验和鉴定,检验和鉴定完毕后必须返还。事故车辆经鉴定后,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需提供担保,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交警部门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相关的权利、义务,但谢斌未申请财产保全。交警部门返还肇事车辆前,肇事方已经向医院缴纳了前期产生的医疗费用,并向交警大队缴纳了继续治疗所需的保证金,交警部门依法将车辆返还给当事人。
五、交警部门对事故当事人进行了充分尽责的告知
对于事故赔偿问题,我大队已多次联系陈鹏武和受害方,告知双方可以到芦淞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对经济赔偿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也可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决。
芦淞区交警大队
2016年8月9日
2016-08-05 12: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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