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何端云,住龙潭乡韶华村高塘组,2014年,我受建筑商陈国泉、文传春雇请,替无任何资质的开发商陈业林建房子,2014年4月14日下午我为陈业林建房时因施工现场无安全设施,导致我从楼上摔落,身受重伤,因无钱继续治疗,在伤情未逾的情况下便草草出院。伤后经法医鉴定为七级残废,至今还不能行走,已丧失劳动能力。黑心建筑商和开发商陈业林、文传春、陈国泉总共仅支付了49000元后就再不负责,而我的医疗费就花费了14万多元。
我家里上有七十多岁父母需赡养,下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均无正式工作,爱人因患尿毒症早已去世,全家基本靠我打工养家。现因残疾已丧失劳动能力,全家生计已成严重问题。2014年8月份我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10月16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业林、文传春、陈国泉共同赔偿我195672元。一审诉讼期间我曾向该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缴纳了保全费,当时正好我弟弟向陈业林买房子须支付陈业林购房款20万元,我当时将该信息告诉了主审法官刘文权,但该院未采取任何财产保全措施。2014年11月份判决生效后我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至今日,该院仅仅只获得了两千元的执行款。
鉴于陈业林明显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我曾多次向该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陈业林、文传春、陈国泉采取司法拘留的制裁手段,但该院执行局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目前我的伤情已经恶化,但因为家庭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现全家已面临绝境。三个被执行人并非不具有执行能力,陈业林在当地是小有名气的开发商,文传春、陈国泉长期在外承包工程施工。本案至今未能执行到位我认为是株洲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严重不作为造成的。
“法律白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法院应积极履行执行义务,也是职责义务。
“法律白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法院应积极履行执行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职责义务。
这就是被执行人之一陈业林的家。
这就是被执行人之一陈业林的家。
网友何端云:
您好!您在红网论坛发表的“株洲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严重不作为”一帖所反映的情况,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申请人何端云与被执行人陈国泉、文传春、陈业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何端云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9847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以执行,于2015年7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何端云于2016年9月6日以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即陈业林经常建房出售,文传春、陈国泉经常在外承包建设房屋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申请人何端云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局接手案件后,先后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各大银行存款情况、房屋及车辆所有情况,并数次进行外围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执行人员多次去三被执行人家中,但三被执行人经常不在家中。2017年5月24日,执行人员在龙潭镇街上找到陈国泉,经与其沟通做工作,陈国泉应允在端午节后一天即5月31日到法院来协商还款事宜,但却未履行。执行人员此后数次去找寻陈国泉,均未找到本人。
截至今天,本院执行局已采取的有效措施有:
1、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陈业林名下存款2100元(申请人已领取);
2、已冻结被执行人文传春妻子谢桃英名下存款24791元(因考虑到定期存款未到期且谢桃英并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所以本笔定期存款暂未扣划);
3、2017年2月,考虑到申请人何端云确实家境困难,本院执行局为其向县政法委申请国家司法救助20000元并获得批准,此笔款项已由申请人何端云在2017年2月24日领取。
4、已将被执行人陈业林、文传春、陈国泉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我院仍在积极查找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设法多途径搜寻被执行人去向实施司法拘留。
株洲县人民法院
2017年9月7日
网友何端云:
您好!您在红网论坛发表的“株洲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严重不作为”一帖所反映的情况,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申请人何端云与被执行人陈国泉、文传春、陈业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何端云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9847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以执行,于2015年7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何端云于2016年9月6日以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即陈业林经常建房出售,文传春、陈国泉经常在外承包建设房屋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申请人何端云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局接手案件后,先后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各大银行存款情况、房屋及车辆所有情况,并数次进行外围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执行人员多次去三被执行人家中,但三被执行人经常不在家中。2017年5月24日,执行人员在龙潭镇街上找到陈国泉,经与其沟通做工作,陈国泉应允在端午节后一天即5月31日到法院来协商还款事宜,但却未履行。执行人员此后数次去找寻陈国泉,均未找到本人。
截至今天,本院执行局已采取的有效措施有:
1、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陈业林名下存款2100元(申请人已领取);
2、已冻结被执行人文传春妻子谢桃英名下存款24791元(因考虑到定期存款未到期且谢桃英并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所以本笔定期存款暂未扣划);
3、2017年2月,考虑到申请人何端云确实家境困难,本院执行局为其向县政法委申请国家司法救助20000元并获得批准,此笔款项已由申请人何端云在2017年2月24日领取。
4、已将被执行人陈业林、文传春、陈国泉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我院仍在积极查找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设法多途径搜寻被执行人去向将着手实施司法拘留。
株洲县人民法院
2017年9月7日
针对县法院的答复,我们有话要说:1、我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申请了财产保全,缴纳了保全费,为何没有采取任何保全措施?而且当时我弟弟正好要以324336元购买陈业林的房子,这个信息当时告诉了一身承办法官,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2、所有的人均可以去陈业林家看,看看他们家在当地是多么富裕,到处建房出售,有ktv,买了地。陈业林为了逃避债务,故意转移财产。当时我弟弟以324336元购买陈业林的房子是陈业林就是要求我弟弟将款打入陈业林儿媳颜灵力账户。有购房合同为证。陈业林隐瞒财产的事实极其明显,为什么法院不采取措施对其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的钱不是工程款,不是民间借贷的钱,而是我全家的救命钱;3、法院说采取了有效的执行措施,这方面我有话说:案子2015年1月份立案,刚开始由非诉执行局执行,案子根本无人理睬,当时在黄玉峰院长多次督办下,法院也丝毫不积极。直到2016年案子移到执行局后,承办法官态度才有所积极,但始终在打太极拳,能拖就拖,能推就推。全龙潭镇的人都知道,陈业林根本不可能连二十万的执行能力都没有。一个完全有执行能力的老赖,案子执行了快三年了毫无实质性进展,这不是法院不作为又是什么?本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投诉平台进行了投诉。
还有,株洲县人民法院说:“我院仍在积极查找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设法多途径搜寻被执行人去向将着手实施司法拘留”。而事实是:三名被执行人天天在家逍遥自在。哪里有什么找不到人呢?
另外更正一下:我的帖子说“我弟弟二十万购买陈业林房子”。实际购房款是324336元。予以更正。
2017-08-30 10:05: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