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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法院民事院长奉丽执法必严判决不公

2018-8-11 8:31:26发布87次查看
我叫陈秋生系宁远县湾井镇湾井村人,1963年7月6日生。于2016年8月25日起诉宁远县农商行信贷部主任王永清借我170万元一案,于2017年11月18日判决王永清无条件偿还我170万元本金及利息,王永清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永清的证明人李国强伪造了假证(一审,二审讲借给了李土万)为由,划回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宁远县人民法院以王永清的证明人李国强第三者为由还给了李国强,而且判决还给了李国强170万元与李国强提供的证明不相符,首先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明是,李国强讲写了200万的借条给陈秋生,二审中提供的证明是170万元,划回重审提供的证明又变成190万元,三次提供的证明都不一致,而且人民法院奉丽还包庇王永清还给了他的证明人李国强之后,李国强又与陈秋生把这170万元借给了李丹80万元,欧阳丽艳40万,杨新华40万,其实这些都是他自己借出去的与我毫无瓜葛。在这样一目了然的事实面前宁远县人民法院奉丽之法律而不顾,颠倒是非,违背法律权威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发生一起经济案子,法院判决不执行
法院判决也是看人的。塔子里点灯肚子里明白。谁都知道的。
2018-05-22 16: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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