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中沙镇沧泉村常玉化工厂(原桂花纸厂)多年来非法生产红丹剧毒制品,对环境毒害极大,且残留期非常长。毒害当地子孙后代!红丹即四氧化三铅,又名铅丹。常温时为鲜红色粉末。与油类相调和后,涂在铁器上,可防止生锈。有时用于止痱,但由于其中含铅,易造成铅中毒。
该厂之前从中沙被群众赶到西冲,又从西冲赶往沧泉。现沧泉村群众深受其毒残害,村民谢同坤、熊配红、左志阳等人已经患下了无可治疗的疾病,产生了极其严重的恶果!
他们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该厂的生产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河内,村民喂养的鸭子下河即被毒害死亡;污水排入农田里,下田劳动的农民即出现脚手溃烂,所产生的稻谷也有毒素残留,我们的蔬菜叶上积留一层白色粉末。该厂排出的废气飘逸在空中,对厂区周围群众毒害范围更广、时间更长。该河水一路流经沧泉、中沙、万福直至赤石水库。
请问是怎么通过环评,是否有利益交换?这样的化工企业能办在人口密集区域吗?这样的化工企业能办在中型水库的上游吗? 相关部门你们是怎么审批的?
这样的环境监测,是不是能保证是在企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取样?如果像这样的监测报告,请问环保局长您是否能保证百姓不会危及生命安全?能向网民和中沙镇群众公开承诺不影响百姓生产生活?你能否公开答复,这其中没有利益勾结?
为了人身安全及子孙后代的生存,特呼吁中沙、万福、红荷、沧泉、梅口、桂花广大群众及各界人士同心督促各级环保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果断措施,关闭该厂!
联系人:熊师傅 电话:13467931401
署名为“熊师傅”的网民朋友:你好!
你于2017年6月15日在舆情网上反映常玉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我局已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受理。对此,我局领导高度重视,针对你提出的相关问题,我局局长贺永坤已于2017年6月19日下午与你进行电话沟通,并回答了相关问题。现依据网上信访投诉办理要求及流程再次书面答复相关问题。
一、常玉化工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湘乡市中沙常玉化工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湘乡市中沙提炼厂,投资40万元,选址于湘乡市中沙镇沧泉村,建设年产300吨四氧化三铅(俗称红丹)生产线,项目以电解铅锭为主要原料,经过熔融、氧化、粉碎后得到红丹粉成品。2006年9月4日经湘潭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法人代表为熊常玉,该项目属补办手续项目。与常玉化工有限公司在一个院内的另一条生产线,其名称为湘乡市万发新型颜料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年产500吨油漆填充料项目。该项目原址位于湘乡市虞塘镇黄里村一组,于2014年停产后,将生产厂房搬迁至现址中沙镇沧泉村,公司法人代表为熊常玉。该公司的主要原料为600目碳酸钙粉、600目重晶石粉、钛白粉、大红粉、永固桔黄、铁黑、碳铁粉等。该项目于2014年11月试生产,属于补办环评手续,2015年4月27日获湘乡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审批编号为[2015]007号。
熊常玉为法人代表的湘乡市中沙镇提炼厂年产300吨红丹(pb3o4)生产线项目于2015年5月21日获得湘潭市环境保护局验收,验收文号为潭环审[2015]92号;熊常玉为法人代表的湘乡市万发新型颜料材料有限公司的500吨防锈漆填充料生产项目于2016年2月10日获得湘乡市环境保护局验收,验收文号为xy201606号。上述两家公司均已依法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对“常玉化工厂”的监管和执法情况
湘乡市中沙常玉化工有限公司是我市唯一涉铅企业,早已被列为国控重点企业,对该企业的监管主要由我局配合湘潭市环境保护局对其进行定期监测和执法检查,如在监测中发现超标排放情况或在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我们都严格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处罚。如:2017年5月份,我局接到湘潭环保监测站提供的该企业超标排放数据,我局立即对该企业作出了停产整改并处以罚款1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我局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正在履行相关程序时,2017年6月6日又接到谢永红通过国家信访系统关于中沙常玉化工有限公司的污染投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反映,第一时间严格按国家办信程序向投诉人出具了书面受理告知书。注:近年来,谢永红是首位向我局反映中沙常玉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人。我局正在对该投诉依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时,于2017年6月8日再次接到署名熊湘莲的网上投诉。2017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中沙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对中沙常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走访;2017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前期走访调查的基础上对与常玉化工有限公司同一地址的湘乡万发新型颜料材料有限公司下达了停产整治决定书,同时对上述两家企业采取断电等强制措施,通过与村民代表的交流、沟通,基本平息了投诉人的情绪;对投诉中反映部分村民身体不适的情况,决定由中沙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进行相应检查,视检查结果再作进一步处理。
三、关于环境监测问题的说明:
环境监测是对企业排放情况的一种科学的检测手段,对企业如何监测、采样和布点均有严格的规范要求;从事监测、采样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采样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在现场采样过程中必须告知企业并由企业主签字确认出具的监测报告才具有法律效率。另外,你在投诉中提到是否有利益交换的问题,经我局内部严格自查尚未发现此类问题,你对此如存质疑,建议你依法监督。
湘乡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2日
2017-06-15 21:2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