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于北区(现为石峰区)公安分局铜塘湾派出所民警李东升等人在96年处置一起经济纠纷中对其留置15天索要3000元罚款才放人,被反映到纪检后遭报复至诈骗,原北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其将3000元(暂扣款)随案移送原北区法院,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违规将3000元处置,向石峰区法院申请的国家赔偿案。
2014年9月29日行政庭庭长陈利约我在肖中和副院长办公室肖直言,张雪林你能在赔偿数额方面少一点行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其讨价还价最终以肖说的数字为准,并“承诺” 15天内跟你办好,在场陈利要我准备好所谓的(司法救助)相关材料给他。
10月15日在陈利办公室陈说可能会延期至年底才能办好,我说祘哒,陈又将我约到肖副院长办公室肖又“承诺”月底帮你搞好,在陈利办公室间与其交谈时陈翻包检查我的手机是否设置录音,陈又提出“附带条件”不要在网上写一些东西,并“承诺”万一钱冒批下来法院帮你垫付。
到期后11月4日我打电话在与陈的交谈中陈又“承诺”保证在11月20日帮你办好。
11月23日我打电话给陈他又“变卦”,最终我还是走法律途径(上诉)。
陈利还在(2014)株石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中“做手脚”,其目的是使我得不到赔偿(有证据本应获得石峰区法院的赔偿其申请赔偿的资料提交该院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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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纷只所成诈骗案也是民警李东升在96年8月7日15时30分公安卷p62证人言词中“做手脚” 套改证词,加上原北区法院违规庭审判(注:该案都是言词证词,即不能形成证据链)。
二、2011年11月21日株洲公安“信访110” 在公安内网对张雪林96年7月24日向该局纪检(现妇委会主任田湘平)反映民警李东升等人7月9日至7月23日在办(纠纷)案中有违法违纪一事,其认定留审15天属程序过错,2012年3月16日获石峰区公安分局的赔偿。
当事人:张雪林
发帖前石峰区法院立案庭周庭长(受肖副院长、庭长陈利之托)打来电话与他其见面约谈?。
申请国家赔偿是根据石峰区法院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张雪林有关暂扣款(3000元)问题的答复》以及2005年5月11日石峰区检察院作出的(2005)株石检控申复字希望与你联系,
2014-12-23 15:49: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