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文祥林男东安县井头圩人身份证号码43292219651205xxxx
2015年我与邓爱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鑫宇国际酒店),经县、市、省三级法院判决后,由东安法院原执行局长李洪涛负责执行,同一判决书内容,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6年1月28日确认“房屋返还”不是执行内容,法院对“房屋返还”不采取任何措施,任由被执行人强占我房屋非法经营,期间引发了两起刑事案件,11个月后,(2016年12月)法院确认“房屋返还”是执行局的事了,并在2016年12月29日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于2017年1月7日起停止营业、强制返还房屋。”
2017年3月27日被执行人在我房屋的任何物品都没搬离的情况下,法院原执行局长李洪涛将一个钥匙给我,逼着我接受房屋返还,这种乱作为,幸亏正院长蒋江陵纠正,我才免受这次冤枉。
我多次书面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物品搬离我家,放于法院,由法院拍卖,但法院下达了“租赁期间所添附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的通知书,就这样,被执行人在我房屋内的1000多万元财产转移得所剩无几,我100多万元的房屋租金分文未归。
2017年11月8日,原执行局长李洪涛被免职,后由执行局胡宏宇法官负责执行此案,于2018年2月执行局将被执行人部分物品搬离我家至法院,已是离春节前三、五天,胡法官说现在可以将房屋返还给我了,我要求被执行人还有一些物品必须搬走,另外还有部分物品究竟是属于我的还是属于被执行人的,(可动物或不可动物),请求执行局裁定后,将属于被执行人的物品搬走,房子腾空后,再返还给我。法官胡宏宇、副院长邓定桥、正院长蒋江陵都说物品所属问题要通过法院开庭判决才有法律效力。胡宏宇法官建议我春节前起诉,为判决、为房屋返还争取时间,我依了。蒋江陵院长批了缓交诉讼费,并答应我督促法官尽快一点判决,以便房屋返还,减少两方面的损失。
2018年3月20日由邓祥国法官开庭了。但4月1日、4月2日、4月3日、4月10日、4月11日胡宏宇法官多次打电话给我说:蒋院长要他把房屋返还通知书下达给我,房屋必须要返还给我了。我被搞得莫名奇妙。开庭距今虽然21天了,但判决书还没有出来,房子仍没有腾空,怎么又要我接受房屋返还?为了证明我在外地办事,每天都用微信发地址给胡法官。我在电话和短信上多次问胡法官:你们不是说等判决后,物品所属权划分了,属于被执行人的物品搬走后,再把房屋返还给我,现在已开庭20多天了,应该很快就会有结果,你怎么这个时候,对物品不做处理,就要逼着我接受房屋返还呢?胡法官说:“这是领导的意思,是蒋院长的意思”。我马上打通蒋院长的电话,蒋院长说:“我是说把房屋内的物品处理好后,尽快将房屋返还给你,你起诉了是对的,但邓祥国法官现在在长沙治病,等他回来了,我再督促一下。”我又打通胡法官电话,叫胡法官去问蒋院长,我马上从外地赶回,要求当面对质,法院究竟讲不讲法律?30分钟后,胡法官给我电话说:“老文,(这个时候)将房屋返还是我个人的意思,是我水平差”。那时我已经在回东安的高速公路上。
这场官司,已经执行了4年,100多万元的房屋租金分文未归;房屋仍未返还;被执行人多次转移财产,逍遥法外;在被执行人物品没有搬走,房屋没有腾空前,法院多次逼着我接受房屋返还。
东安法院:我实在折腾不起了,我投降了!请求法院干脆发一个通知书也行,裁定书也行,将我房屋内所有的物品,包括这座价值约3000万元的房屋都归属于被执行人的算了。
以上我所说的,都有视频、音频、文字为据
附:被执行人(邓爱平、蒋筱勇)太强势了,其债主数十人,债务数千万,法院任何人比谁都清楚。在法院、特别是执行局,被执行人的关系太好了。我服了,只好投降。
电话号码:13607464121
2018年4月11日
尊敬的网友:
你好!我院收到涉东舆情快报,对《一场官司东安法院已执行4年,100多万元房屋租金分文未付》一帖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该案文祥林于2015年12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严格按程序办事,于12月7日录入系统立案受理,及时于2015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邓爱平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邓爱平未按要求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本院积极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于2015年12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邓爱平有关银行账户,于2016年4月6日扣划了其银行所有存款32000元及时支付给了申请人文祥林。本院又于2016年12月26日执行到位20万元及时支付给了申请人文祥林。另本院于2018年4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幼儿园转让款及租金。
2、本案既有租金的执行,又有八层楼宾馆财产的迁出腾空,还有双方对八层楼房屋内装修、添置物等财产的权属争执,另有第三人侵占租赁房屋的问题,执行难度极大,我院高度重视本案的执行,院长蒋江陵组织双方调解一次,邀请县政法委副书记秦少智参与调解二次,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大未能达成协议。
3、2016年6月因被执行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立案,本案依法暂时中止执行,2016年9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民申9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驳回了被执行人的再审申请,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又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被依法驳回后,本案恢复执行。
4、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4月11日、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请求书》提供线索并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邓爱平权证号为712001172的房产及权证号为01011523的地产等不动产,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8日以(2015)东法执字第688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邓爱平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山子岭房产证号为015794,面积1027平方米的房产”、于2017年3月23日以(2015)东法执字第688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邓爱平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山子岭的房产(房产证号015794,面积1027平方米)”、于2017年4月10日以(2015)东法执字第688号之三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邓爱平之妻王海燕在东安县白牙市镇中心二街的房产(房产证号东安县房权证白牙市镇第712001172号)”、于2017年4月26日以(2015)东法执字第688号之四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邓爱平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山子岭的地产,证号东国用(2009)第01011523号,面积为1625.57平方米”、于2017年4月26日以(2015)东法执字第688号之五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邓爱平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山子岭的地产,证号东国用(2009)第01011523号,面积为1625.57平方米(含温馨家园3号楼占用的部分面积)”。因上述两处房产、土地均系银行的抵押物(于2015年3月31日本案起诉前办理他项权证抵押给东安县中国银行贷款480万元,该两处房产在中国银行贷款当时评估价为960万元,现本院委托司法评估价仅423万元,中国银行有关人员已被单位追究责任),中国银行已起诉邓爱平要求优先受偿,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二审处理,对该两处房产的拍卖款处置,依法需等待中国银行诉邓爱平案的市中院审理结果,本案再一次中此执行。
5、本院根据案件情况,整理材料并收集证据,于2017年10月9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要求依法立案追究被执行人邓爱平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的责任,但东安县公安局一直未立案处理。
6、本院在执行该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存在法院执行人员违反程序及不作为的情况。本院将更积极主动、依法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尽快执结本案。
东安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五月二日
2018-04-11 15:15: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