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保靖县肌肉萎缩症患者的廉租房被分到六楼,请领导予以调换

2018-8-10 11:11:11发布26次查看
我身患进行性肌肉萎缩症,身上的肌肉一天天萎缩,直到无力呼吸,我现在一点都不能动了,我还 有多种慢性疾病,需要几个月查一次,我却无法实现。分廉租房时他们把我分到了六楼 ,让我雪上加霜,我有病不能看,我孩子才九岁,丈夫是间歇性精神病,管不到事,我孩子需要我,真急人,如果是一楼我就方便看病,求好领导,好心人帮帮我,帮我调换一楼,让我有条件看病,让我多陪孩子。我肌肉萎缩是遗传,我孩子长大 也会走不得,我太需要一楼了,求您们了,在此千恩万谢。
全省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调度暨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研讨会议在郴州召开
省残联党组成员、副厅级纪检员曹壮波(中)和中残联维权部张东旺处长(左)等考察无障碍改造家庭
8月6日,2015全省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调度暨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研讨会议在郴州市召开。中国残联维权部权益处处长张东旺应邀出席会议并授无障碍专业课,省残联党组成员、副厅级纪检员曹壮波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郴州市政府正厅级干部、市政府残工委主任陈海平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由省残联维权部负责人主持,全省14个市州残联分管维权工作的会领导和维权科长等参加会议。
  上午,在郴州市政府残工委主任陈海平热情洋溢地致辞后,中国残联张东旺处长为大家讲授了题为《国内外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与实践》的专业课。张处长从“国外无障碍建设理论及实践经验、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情况、2015年中国残联推进无障碍建设主要工作及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情况介绍”等四个方面系统阐述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义和成效,并重点讲解了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突出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张处长的讲课既全面、又深刻,为我省今后进一步做好包括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在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明确了方向、提出了希望、增添了动力,大家听后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当日下午,在大家热烈研讨之后,省残联党组成员、副厅级纪检员曹壮波作了题为《改进作风,加强服务,确保家庭无障碍改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的重要讲话。他指出,近年来,我省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残疾人朋友的交口称赞,也得到了中国残联领导的充分肯定。今年,中国残联指定我省承担“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课题研究,是对我省的鼓励,也是对我省的鞭策。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工作,高质量完成课题任务,他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复杂性和艰巨性,增强自身使命感。他说,家庭无障碍改造是件好事,也是件难事。该项目在对象筛选、方案设计、改造施工、项目管理等方面都有相当大的难度。他要求各地进一步统一思想,对本项目的复杂性、艰巨性和困难程度要有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自身的工作使命感,共同努力,在全面完成年度任务的同时,积极探索和总结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二是要强化各方面工作职责和担当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壮波同志强调,讲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责任,首先是各级残联党组的领导责任。党组的领导责任,主要是把好方向,统筹指导,用好用足政策的责任。同时,还要加强问责。各级残联要把无障碍改造工作列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紧紧围绕落实中、省残联关于此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拿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拿出更有力的行动,解决当前工作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要重点解决“改非所用”的问题、华而不实的问题。三是要努力把项目工作办成惠民工程,增强群众获得感。他指出,当前,各级正在开展 “三严三实”教育活动。“三严三实”既是作风要求,也是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推动无障碍改造工作深入发展,同样需要始终贯穿“三严三实”的要求。各地要坚持严的要求、实的作风,正视项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尽心尽力、千方百计将项目工作办成惠民工程,增强残疾人群众的获得感。
  此次会议是为进一步调度和规范下半年乃至今后全省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 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第十四条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
  第十六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条 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举办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第四章 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二十七条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2015-08-17 11:54:58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