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古冤案,我被资兴市林业局“强奸”了!!!
最近网上很多关于资兴市林业局不作为、乱作为的帖子,看完之后确实让人气愤,在中央大力开展群众教育路线以及“三严三实”的大背景下,还敢这么“任性”——不作为、乱作为,真的是胆大妄为!不过我也了解一个事实,正好不知道怎么办,想在此公开请教。资兴市林业局工作人员为了达到其下属单位滁口林场霸占村集体土地的目的,居然强制清江乡丫和村当“原告”,然后伪造文书把该村的930.5亩土地划给了滁口林场。为什么说被强奸——强制丫和村当“原告”?因为:1、从情理上,丫和村不可能对这930.5亩土地提出权利申请,因为人民政府当年已经确权该土地属丫和村;2、事实上,村民反映丫和村也没有对这930.5亩土地提出申请。对于上述事实有清江乡政府的裁定文件和资兴市政府的裁定文书足以证实,在此公开,请人民群众评判,也请有关部门认真查查,实实在在的为百姓做的实事。
有人会提出疑问:1、为什么是资兴市人民政府做的决定,而把责任指向林业局?因为大家知道林业纠纷是林业局的人员具体办理,资兴市政府虽然是名义上的责任主体,但实际上林业局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2、为什么取个这样的标题,是想引起大家关注,以此请教广大网友,对于这种奇葩的案件,林业局以“新官不管旧事”的态度长期不处理——乱作为后不作为,村民该怎么办?
1、清江乡丫和村没有提出申请,但是林业裁定书上却是申请人。
2、清江乡人民政府文件——证实乡政府已经确定该土地属丫和村,丫和村不可能提出申请。
如果你反映的情况属实,这个是个重大案件。网上反映情况,只能博得一部分人同情,我建议你,本来有相关附图,但是无法上传,请大家见谅!
这么低级的错误都能够犯,资兴林业工作人员还真有“水平”,如果确实错了及时纠正不就得了吗!全国对于这样严重的低级错误,一般都会及时纠正啊,因为现在这种形势下,一般人都不想“摊上大事”的啊!建议向资兴市委、市政府及时反映,林业局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没有很好地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你们向他们反映一下,应当会得到及时处理的,因为这种事情是非清楚,这种错误是肯定不能存在的,这会严重影响我们人民政府的形象,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否则资兴市委、市政府就是真的无能!!!
楼上的楼上,如果你有证据,请公布,法律面前,或则领导面前需要的是证据。有无“作假的证据”将直接影响领导下决心处置这个案子。
法治中国在哪里?
资兴市林业局,你是怎么啦?
法治中国正在落实的行动里!
如果制度都是对弱势者严格采用,甚至借制度之名义刁难,那要制度还有什么用呢?
资兴人的脸被这些老爷们丢光了
按理应当将资兴市人民政府的裁定和乡政府的裁定,因为这两个文件就足以说明了所有问题,但因为容量超过200k无法上传,特此说明!!!
楼主说被林业局“强奸”是不是说得有点过,滁口林场是1958年成立的,成立的时候没有一块山也没有一块地,他们现在拥有的林地都是由附近乡镇划给他们的,山上的林木都是我们的父辈造的。在那个年代,农民过着饥寒交迫的日子,他们在乎的不是山,而是田地,他们为了填饱肚子,恨不得把山变成田地。再说呢,现在林场的土地是国有土地,你说的集体土地不容侵犯,难道国有土地就可以侵犯吗?
楼主说被林业局“强奸”是不是说得有点过,滁口林场是1958年成立,当时他们即没有一块山也没有一块地,滁口林场现在所拥有的山林和土地都是由附近乡镇划给他们的,山上的林木都是我们的父辈造的,在那个饥寒交迫的年代,农民在乎的不是山,而是田地,他们恨不得把山林变成田地。滁口林场现在的土地是属国有土地,你说集体土地不容侵犯,难道国有土地就可以侵犯吗?
楼上11、12楼的发言,是在故意混淆视听,但是也正好说明了一个事实:1、为什么说是混淆视听,本贴要表达的是丫和村不是“原告”,也不可能成为“原告”,但是政府强制丫和村当了“原告”,这是严重违法的!!与农民是不是“饥寒交迫”交迫无关,与国家和集体无关!!!2、楼上说的也正好证实了一个事实就是林场是在1958年成立时就确定了林场的土地的,而这个山场1951年林业“四固定”和1983年“林业三定”时都是确定是丫和村,“伪造”的文书就是在林业三定后的90年代。3、按照楼上的逻辑更加证明了滁口林场的“无耻”,因为这930亩山上有耕田、旱地、自留山等。
林业局耍流氓
早在1958年滁口林场建场时,以县委为主,由县委农村工作部、人民法院、林业局相关同志联合组成资兴县国有山林清理委员会,对包括“江楼楹”在内的119万余亩土改未分和无人管理的公有山林进行了清理,经核准后将“江楼楹”1000亩划为了滁口林场管理(除去油茶50亩,当时为950亩),并在国有山林登记表中予以登记,该山场滁口林场经营管理至今。该山场于1989年11月7日经市国有林地定权发证工作组代表陈良富、曹春跃、李跃华等人,清江乡政府代表黄特平,丫和村法定代表朱中文和黄仁異,滁口国有林场法定代表陈琦和刘才训四方代表到江楼岑(将来任、江楼楹)山上现场查看后,确定了该山场四至界线和具体面积,面积为930.5亩,并形成了《清江乡丫和村与国营滁口林场山林权界协议认定书》,协议认定书明确了该山场山林权属均属为国有林场所有。在1990年资兴市政府将该山场核发了国有山林权证给滁口林场。后来,由于有个别违纪人员无理取闹,争山争地,1993年资兴市人民政府对“江来任(江楼楹)”山场进行了裁决,山场林权山权属国有,归滁口林场管理。
西边岭东火坑面积6700亩,经1981年12月7日滁口林场与丫和村双方签订的认定书,又经资兴县1983年10月18日公证处公证,山权林权属国有。
小丫讨理,你好﹗
现就你所反映的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回复情况。
(一)主要问题。贴吧中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江楼楹”山场(面积930.5亩)的权属问题。
(二)回复情况。1958年滁口林场建场时,以县人委会为主,由县委农村工作部、人民法院、林业局、滁口林场等五个单位联合组成资兴县国有山林清理委员会,对全市119万余亩(包括“江楼楹”)土改未分和无人管理的山林进行了清理, “江楼楹”山场正是在那次清理中被划为国有归滁口林场经营管理。1958年滁口林场国有山林登记表中登记蒋楼楹(与江楼楹同指一块山场)山场,面积1000亩(其中油茶50亩),历史成份为土改未分。该山场一至由滁口林场经营管理至今。1989年11月7日经市国有林地定权发证工作组代表陈良富、曹春跃、李跃华,清江乡政府代表黄特平,丫和村代表朱中文、黄仁異,滁口国有林场代表陈琦、刘才训等四方代表到江楼楹山上现场查看后,确定了该山场四至界线和具体面积,面积为930.5亩,并形成了《清江乡丫和村与国营滁口林场山林权界协议认定书》,协议认定书明确了该山场山林权属为滁口国有林场所有。1990年资兴市政府将该山场核发了国有山林权证给滁口林场。1993年,清江乡丫和村委会、大远村委会对该山场提出争议,1993年12月3日资兴市人民政府(资政发〔1993〕10号)对江楼楹山场作出了处理决定,江楼楹山场山权林权属国有,归滁口林场管理。清江乡丫和村、大远村对市政府的处理决定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其他情况说明
(一)、关于“资兴市林业局存在强制清江乡丫和村当‘原告’”的问题说明。1993年资兴市人民政府调处江楼楹山场时,调处机构为资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且资兴市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资政法发〔1993〕10号)注明:申请人为资兴市清江乡丫和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为李社山,委托代理人为李任山、朱忠文;被申请人为资兴市清江乡大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为黄义术,委托代理人为黄存全、朱宾心; 投诉人公布证据吧。照片大小可以压缩的。看看市政府怎么裁定的。
我们以前有个案件也是林业纠纷的,最后法院明确像这种所谓的《清江乡丫和村与国营滁口林场山林权界协议认定书》是不能作为确定山林权属的依据,只能作为边界争议的依据,也就是像说这种整个山场的权属纠纷不能简单的以一个协议书来认定,还有要根据林业发展过程中进行的几次全国性权属确定为依据,当然像这种协议只能用于边界界限处理的依据。但从林业局的回复中好像本帖中提到的是对整个山林权属的纠纷,而不是边界纠纷,因此这个认定书在处理这个纠纷过程中是没有法律意义的,我们的这个案件是法院判完不久,林业局应当知道这个规定啊!!!难道资兴林业局真的像网上所说的很黑,很坏也很乱吗!!
一点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都没有。随便一激将,将全部的底线抛出来了。回复这个几个协议,有说服力吗?只能解决一般的林权纠纷。针对上述的情况,又会与前面何天龙的案子一样,被逐一反驳。有点意思!
2015-08-04 23:5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