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未到位,欺骗弱民至今
本人叫麻为成,湖南桑植县五道水镇元宝溪村村民,因桑鹤公路建设需要,把公路施工红线图内麻为成的房屋被征收,当时负责主管的是桑植县桑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张政发[2001]13号文件规定与按照张政发[2001]1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麻为成与桑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双方并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桑鹤公路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一份,麻为成房屋面积124.10㎡,而桑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就按照[2001]13号文件去给麻为成房屋补偿76257元,以上房屋补偿是强制性给我补偿的,无奈之中我才签字没有依法按照2012年文件来补偿,另在协议中说有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费、青苗补偿费我至今还未得,我曾多次找此公司,可遭到拒之不理,甚至还说我无理取闹,法律在哪里,公理在何方。我曾多次上访到桑植县信访局,可给我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我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财产不受到损失,特恳请新闻网络媒体,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为民伸张正义,揭露事实真相,为弱民讨回一个公道为谢!
呈
弱民:麻为成
2014年9月2日
麻先生所反映的被拆迁的房屋为公路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当时,桑鹤公司本着和谐社会的精神,已通过五道水镇政府,对麻先生的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等补偿款按文件规定补偿到位。
关于对桑植县元宝溪村村民的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未到位的回复
麻为成同志:
您好,您2014年9月2日网上信访事项已收阅,我局高度重视,并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小组,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没有依法按文件标准补偿的问题。经查桑鹤公路于2009年4月8日经取得省交通厅批准的开工令后动工建设,其征拆标准依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和张政发【2001】13号文件执行,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而您提出的按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2012】46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其文件第五条规定:“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实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而您的补偿协议是2012年9月10日进行了签订并公示,不属于该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由此桑鹤公司补偿的标准依据充分,合理合法;
二、关于强制性补偿及无奈签订协议的问题。经查,原征地拆迁都是有当地人民政府、桑鹤公司协调人员、村支两委代表、国土所人员及拆迁户本人共同协商而定的协议,并非其所说的强制性补偿和无奈签订的协议;
三、关于协议中说有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至今未得的问题。经查,在当地人民政府代表、桑鹤公司协调人员、村支两委代表、国土所人员及拆迁户本人共同协商和见证下签订了补偿协议,依据补偿标准进行计算补偿费用,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于2012年10月16日一次性全额支付了补偿款,没有其所说补偿款未得的情况。
综上所述,桑鹤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合理合法,各项补偿程序也严格执行了各项规定,没有欠付补偿款,也没有侵害您的利益,如有不明之处敬请来我局查证。
桑植县交通局
2014年9月9日
2014-09-02 11:0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