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蒋国华,男,汉族,现年54岁,系湖南省祁阳县大忠桥镇人,现任大忠桥镇人民政府主任科员。1998年,镇政府搞城镇开发时,在本镇金龙村、丛山村有关组征用了部分土地,除老板开发用地外,镇政府自留4宗建房用地,地段属丛山村1组。2003年元月28日,我向镇政府购买了其中的两宗地,票据号:湘财统字(2002)5770124。因我不是丛山村户口,那两宗地未办理用地手续,一直闲置。去年6月5日,县国土局来人到这两宗地放线,要求建房,我才得知,这两宗地已于2013年4月被胡顺花(当届永州市人大代表)非法侵占且办理了国有土地证书,并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本镇居民邓双来,现已建房完工。
经核实,胡顺花等人将我购买这两宗187平米及在金龙村6组私自买卖2482平米(镇党委书记黄荣升看过此购地合同)和2006年镇政府卖给毛顺龙(胡顺花丈夫)4749平方米,共计741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通过祁阳县国土局土地储备库主任邓文元等相关人员违规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在办理此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整个过程中,县国土局从没有到镇找镇领导谈论此事,镇也没有召开过任何相关会议,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我都不知情,县国土局更没有组织镇、村、组等部门去现场指界,只是原镇分管办公室的人大副主席杨芳擅自去县财政局、在县国土局邓文元做假的有关资料上签字盖章。
自去年6月8日起,我向镇原党委书记黄荣升及县国土局原局长何志刚领导数十次反映此事予以处理,他们都在相互推诿没给我任何答复。去年12月30日,我向县政府主管国土的领导反映,领导批示要求县国土局依法查处,又不了了之。今年3月13日我向省政府递交材料,省政府批示‘向祁阳县政府反映诉求’。近几个月我不断地找镇主要领导、县国土局新任局长甘小玲、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法制办、县维稳办、县联席办、县信访局等等领导,但到至今,无任何部门和任何领导处理此事。国土部门的乱作为,政府及部门领导的不作为,致使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政府的公信力、干部的执行力何在?法理难容!一是严肃查处祁阳县国土局办理胡顺花私自购买集体土地及其在办理出让手续过程中的违法犯罪的行为;二是请求政府依法撤销胡顺花非法获得的该国有土地证书。
诉求人:蒋国华 1387436***8 2017年7月17日
蒋国华:
你于7月17日在红网反映《请依法纠正祁阳县国土局违法
办理大忠桥镇集体土地转让》一事,我局局长非常重视,及时召开了法规股、监察大队、储备中心、地产股、用地股及大忠桥镇国土资源站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分工,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和责任人。经我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查阅相关资料,现就此事回复如下:
一、蒋国华购地情况。蒋国华提供了大忠桥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购地票据,开票日期为2003年1月28日,票据号为湘财统字(2002)5770124号,购地款为10230元,但票据中并未明确购地的具体位置,蒋国华也未能提供购地合同、用地审批单、规划用地图及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购地资料,我局及大忠桥镇国土资源站也从未接到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大忠桥镇人民政府无权处置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和买卖集体土地,因此,蒋国华购地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毛顺龙(胡顺花丈夫)购地情况。2005年,大忠桥镇人民政府为打通大忠桥金龙大道上首山地段道路,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并以土地抵工程款的方式,于当年8月5日与当时在广东办厂的胡顺花丈夫毛顺龙签订了《出让土地协议》。2006年3月14日,大忠桥镇人民政府将《出让土地协议》中所征用的土地呈报祁阳县人民政府审批。祁阳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开具了《祁阳县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审批单(2006)祁政土批字第006号),申请用地单位为大忠桥镇人民政府,批准土地面积为7418平方米,建设用地项目或土地用途为居民住宅用地,并附大忠桥金龙路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大忠桥镇人民政府将祁阳县人民政府国家建设用地征(拨)用土地审批单(2006)祁政土批字第006号及大忠桥金龙路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转交给胡顺花丈夫毛顺龙,毛顺龙可提供审批单和勘测定界图。
三、宗地挂牌出让情况。毛顺龙多次要求我局为其办理相关用地分户手续,因当事人持有的国家建设用地征(拨)用土地审批单的申请用地单位为大忠桥镇人民政府,是国有划拨土地,属国有资产,我局无权处置,所以我局没有受理毛顺龙的用地申请。2010年11月1日,毛顺龙再次向我局申请办理开发区金龙大道上首山土地的用地手续,大忠桥镇人民政府在其申请报告上加盖了祁阳县大忠桥镇人民政府公章并签署了“情况属实”。2011年2月22日,时任祁阳县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分管国土的桂砺峰主任在此报告上批示:“请县国土资源局同大忠桥镇政府研究解决,并将结果报调处中心”。
2012年4月18日,大忠桥镇人民政府向祁阳县人民政府呈报《关于将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的请示》,同年4月20日,得到了时任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分管国土的邓晓阳主任的批示“同意”。2012年4月18日,大忠桥镇人民政府并向我局出具了挂牌委托书,内容如下:将位于大忠桥镇政府上首山金龙大道旁,闲置未用,几乎废弃,该宗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土地面积为7418平方米,该宗地审批单号是:(2006)祁政土批字第006号。现经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由贵局挂牌拍卖处置,特此委托。经我局集体研究,将该划拨土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大忠桥镇人民政府上首山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2012年7月11日,祁阳县人民政府下达了《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大忠桥镇人民政府上首山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祁政函[2012]40号)。根据县规划建设局规划设计条件书祁规201220号、祁规201221号、祁规201222号的具体规划经济指标,我局委托永州拓达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派员实地勘察测绘核实土地面积后拟定了祁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2012年12月11日,时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国土的副县长雷秀新做了批示“同意挂牌出让”。我局在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监测网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土地交易平台分别发布了公告,并分别在祁阳县人民政府大厅、县国土资源局大门前及大忠桥镇金龙上首山该地块上张榜公布祁阳县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公告。挂牌出让宗地为大忠桥镇金龙大道上首山东北面一号地块(面积为1101.7平方米)、二号地块(面积为1586.7平方米)及西南面三号地块(面积为4246.4平方米),总面积为6934.8平方米,并附出让平面图,挂牌出让宗地与祁阳县人民政府(2006)祁政土批字第006号审批单及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相符。公告时间为2012年12月17日至2013年1月16日止,在此期间无人提出异议。2013年1月,当事人胡顺花在县政府、县纪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国资中心相关单位的监督下与我局签订成交协议书。
蒋国华与现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胡顺花的争执土地位于大忠桥镇金龙大道(上首山地段)东北面一宗土地即大忠桥镇金龙开发区上首山一号地块,土地面积为1107.7平方米,蒋国华提供的依据不能确定其所购宗地就是一号地块,而胡顺花可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此宗地属其所有。我局挂牌出让大忠桥镇金龙大道上首山的土地是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出让,没有侵害上访人蒋国华的合法利益。
祁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8日
2017-07-17 16: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