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扶照军(一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出生,系湖南省安仁县金紫仙镇(原豪山乡)湘湾村在下组村民。电话:15096199688。
被上诉人安仁县水利局(一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凡木兰,女,系该局局长,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东路。
被上诉人安仁县人民政府(一审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系该县县长。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西路。
上诉人因不服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湘1028行初字1号行政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安仁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8行初字1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安仁县水利局作出的水责停字(2015)09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被上诉人安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政行复决字〔2015〕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确认上诉人为灾区村民修建河堤的行为合法。4、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确实是在看到要“关注民生”“为民办实事”的当地政府行政机关不管灾民的死活,在墩上组一百多个村民遭受特大洪灾后长达八年没有粮田种植的情况下,才同意由自已全额垫资签订了《墩上组修河堤协议》。
上诉人认为自己为当地受灾村民修建河堤、疏通河道、清除堆放在粮田上的废土残渣是做了一件好事,所以上诉人对长期不作为的两个被上诉人从中说三道四、想方设法阻挠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的行政行为并不感到奇怪,意想不到的是:两个被上诉人的不作为行为还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令上诉人和墩上组一百多个受灾村民欲哭无泪而深感不平……
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安仁县水利局针对上诉人所作出的《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的程序严重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被上诉人安仁县水利局,依法应当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救济途径,譬如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等。另方面:安仁县水利局现场执法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没有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没有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程序严重违法。安仁县水利局没有尽到必须的告知义务,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直接导致了上诉人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能,造成上诉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一审法院将如此程序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却认定其程序合法,完全是错误的认定。
2、安仁县水利局针对上诉人所作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安仁县水利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答辨状来看,安仁县水利局仅仅依据豪山乡人民政府的报告就草率的作出该通知书,况且该报告既没有经办人和负责人的签名,就连最基本的公章都未加盖,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所有的资料都是被上诉人安仁县水利局事后单方面伪造形成的,被上诉人安仁县水利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和庭审过程中均没有提供证据原件,实在是对行政执法的亵渎。退一万步讲,豪山乡人民政府的报告仅为一个举报材料,安仁县水利局仅仅依据举报材料在没有进一步调查核实,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就作出针对上诉人的《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如此行为与指鹿为马无异。被上诉人安仁县水利局没有在当地进行必要的调查,弃当地知情老百姓不管,仅拍摄几张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的照片,从一审庭审情况来看,被上诉人安仁县水利局提交的几张照片,所反映的内容与上诉人的施工现场没有任何关联,随便拍几张照片就认定上诉人有非法采砂的行为,这纯属诬陷。同时,所提供的照片作为可视证据,被上诉人安仁县水利局没有提供任何说明和原始载体,也没有现场执法人员的签字确认,当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安仁县水利局仅仅依据原豪山乡政府所谓的举报材料和几张所谓的照片,不足以证实也不能证实上诉人具有违法采砂行为。众所周知,非法采砂的目的是为了牟取利益,而本案中上诉人是根据与当地村民小组达成的协议修建河堤、恢复粮田种植的施工行为,依法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上诉人将洪水冲到粮田上的残渣废土加工的一点河沙,属于就地取材,协助当地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况且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是通过采砂行为牟取了非法利益。由此可见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毫无依据。
3、上诉人为潭湾村墩上组修建河堤的行为完全合法,被上诉人长达十年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当地村民为了消除水患,恢复粮田,解决吃饭的问题,多次请求相关职能部门帮助解决,但一直杳无音信。无奈之下,当地村民与上诉人达成协议,由上诉人修建河堤、恢复粮田的行为是为当地老百姓谋福利的一件大好事,是替政府兴民生事业。墩上组一百余亩粮田被洪灾冲毁近10年之久,作为主管职能部门的安仁县水利局和当地政府,不但不组织财力、物力进行灾后恢复生产,反而在上诉人为当地修建好河堤、疏通河道这一公益举措获得社会一致好评之后从中说三道四,为自己的不作为找托词,实在有损为民办实事这一政府形象。在全国上下“纠四风,治陋习”的环境下,被上诉人的不作为依法应当得到整治,一审法院却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畴,是明显错误的判决。
4、安仁县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复议机关,本案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安仁县水利局针对上诉人所作出的《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是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是行政复议的受理范畴,一审法院亦予以确认。在安仁县水利局未告知上诉人任何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上诉人在知道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作为复议机关依法应当撤销县水利局非法作出的《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况且,上诉人第一次向安仁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之内的2015年10月25日,在受理复议过程中工作人员在2015年11月5日要求上诉人将安仁县水利局和安仁县国土资源局分开申请复议,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改写后再次向被上诉人安仁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复议申请书,难道被上诉人安仁县政府是想人为制造法律事实吗?因此,被上诉人安仁县人民政府以超过诉讼时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错误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一审法院错误地认为安仁县水利局的行为程序合法,基于此又认为被上诉人安仁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合法,是一错再错的判决,令饱受特大自然灾害的村民雪上加霜!
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将上诉人为灾民修建河堤的铁事实错误地认定是非法采砂行为,直接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以致于判决错误。
三、特别要强调的几个事实:
1、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安仁县水利局反复强调,因洪灾冲刷堆积在当地老百姓粮田上的残渣废土是国有矿产资源,那么安仁县水利局是否应当向当地灾民支付长达十年之久不能耕作和以后继续占用粮田的巨大经济损失呢?人民法院应当要依法给当地老百姓一个明确的交代!
2、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办理采砂证就认定是非法采砂行为的证据不足,造成民心工程无故停工一年多没结果。本案一审法院和两个被上诉人的目的,就是要上诉人办理采砂证。上诉人认为:象墩上组这样的小山河中如果确实储存有政府保护的矿产资源河砂可以开采,上诉人应当要依法到各相关部门去办理开采手续。事实上,本案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已经将被洪水冲毁的一千多米长的河堤建成了,也确实就地取材使用了一点从残渣废土中洗出来的砂石。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建河堤将近一年长的时间里从没吭声,河堤建成了都来说三道四。但至今没有丝毫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从非法采砂中谋取了多少利益?极不明白的是: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和一审法院为什么硬性要强迫上诉人去办理无砂可采的采砂证呢?
3、一审法院以所谓送达给上诉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就认定上诉人的复议申请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完全是有意采信没有证据效力的证据。被上诉人安仁县人民政府应当出示上诉人提交复议申请书时的登记册的审查时间才能让人口服心服。事实是上诉人于2015年8月31日收到9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因不服于9月6日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豪山乡人民政府于9月18日向县水利局提出《情况汇报》,又经县政法委、信访局召集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协调不成,上诉人才不得已依法于10月25日将水利局、国土局作为被申请人向县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县法制办工作人员以需要领导审查研究为名,当时就没有进行登记。后来打电话通知要将国土局和水利局分开改写才立案,上诉人为了不超过时效在改写时同样按照原来的申请时间打印(可以调卷证明),被上诉人安仁县水利局于2015年11月11日就作出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交给了上诉人。另外,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向法院补交上述证据,但办案人员拒收。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完全是不顾事实偏信被上诉人安仁县人民政府的一面之词,所作出的判决显失公平正义。
综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安仁县水利局作出针对上诉人的《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撤销安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错误决定,依法确认上诉人修建河堤的行为合法,以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此致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扶照军
二o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支持你
希望能得到妥善解决
国家每年的救灾扶贫款,农田改造款,都到哪里去了?上面有这样好的政策请问怎么就到当地就杳无音信呢?
上级下拨的救灾款哪里去了?
墩上组一百多个村民在遭受特大洪灾后长达八年没有粮田种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自救:修建河堤、疏通河道、清除堆放在粮田上的废土残渣又何错?然而“为民办实事”的安仁县政府部门却不管灾民的死活,不仅不予支持,反而认定为"非法"采沙?这样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政府部门还有"人民"二字?"廉耻"二字?然而,更可悲的是:安仁人民法院不是以事实为依据,而是偏信安仁县人民政府的一面之词,所作出的判决显失公平正义......
看到镇谭湾村墩上组村民的投诉,联想到自己曾经的遭遇何不相似?
2013年,我们繁育杂种水稻制种100余亩,遇上特大旱灾,安仁县水利局茨冲管理所只收费,不服务,造成百余亩制种严重失收。见《红网》2013年7月19日《安仁县100余亩杂交水稻制种损失该谁埋单?》之投诉,足以见证部门官员根本不管老百姓死活,纯属唯利是图。象这样的官僚机构,老百姓并不感到意外,极不理喻是: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人民法院竟可不以事实为依据,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办案?
墩上组属谭湾村管辖,不属湘湾村,请予更正。
长达八年有关部门都视而不见,灾民们自救时也装着不知道,河堤刚完工了政府部门就想倒打一耙从中得利,让灾民雪上加霜。这样的政府能取信于民吗?可恨的是法律的天平也倾向于政府。还说法律是公平的,错,大错特错。灾民们真不知道拿什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长达八年有关部门都视而不见,灾民们自救时也装着不知道,河堤刚完工了政府部门就想倒打一耙从中得利,让灾民雪上加霜。这灾民们真不知道拿什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上级领导立案调查这件事情?到底是原告非法采砂?还是被告的污蔑?为什么水利局没有调查就直接下责令停工通知书?为什么县政府驳回行政复议?为什么法院不调查直接判定支持水利局和县政府?没有调查就判定是不是不责任,很轻率的做法
2016-07-19 09:5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