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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一个房产项目2.6亿元负债背后的经济犯罪路线图

2018-8-9 0:42:38发布26次查看
关于对郑永明李祥锡两人
涉嫌巨额经济犯罪的检举材料
我叫谢晓林,现年54岁,系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务负责人,现实名举报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郑永明、总经理李祥锡分别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及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伪造公司印章罪等多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两人均有经济犯罪前科,有案可查),两人涉案金额近亿元。
两人的上述涉嫌经济犯罪行为,均发生在桂花园项目期间。由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张家界桂花园小区项目,自2010年1月26日开始购地,至2013年5月,项目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并开始售房,本项目占地面积为45.2亩,建筑面积约92000平方米,设计房屋共642套。目前已售出420多套,其余房屋被银行和债仅人多次重复冻结,现尚有道路、绿化、围墙等工程没有完工。
桂花园小区项目本是一个利民工程,但由于郑永明李祥锡两人罔顾法律威严,违法经营,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完工,数百购房户无法办理正常的房产手续,投资人血本无归,银行贷款与巨额的高利贷无法偿还。我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和财务负责人,在桂花园项目运作的过程中,对郑李两人的做法多次提出过质疑和反对,但由于势单力薄,始终没有阻止事态向坏的方向发展,对造成公司和项目现在的结局,负有一定的责任。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本人原本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女子,没有系统地学过财务专业知识,也不懂财务管理,再加上郑李两人刻意架空,财务总监的职位如同虚设(详见附件第四部分相关说明),本着对良心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用户负责的态度,今天,我选择站出来,检举揭发郑永明、李祥锡两人涉嫌犯罪的种种行为,并将他们违法乱纪的相关事实公之于众!
由于涉案金额高达亿元以上,且时间跨度多达数年,涉及受害对象包括投资人、集资户、购房户等多个群体,如果长时间得不到妥善处置,有可能引发社会震荡,影响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所以本人敬请有关部门立即对两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立案调查,追回损失,还投资人、集资户、购房户以公道。举报信附件所列各项涉嫌犯罪的事实,均为有据可查,个别情况则需要司法部门彻查之后才能还原真实面目。
此致
敬礼
谢晓林
2015年11月18日
附件:
一个房产项目2.6亿元负债背后的经济犯罪路线图
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最早成立于2006年9月27日,先后开发了汇景国际名都和桂花园等项目,主要由一批邵东籍老板入股投资建设。第一期项目运作情况良好,第二期项目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现在已事实上成为烂尾项目(将近一千万元的道路、绿化、围墙等后期工程停建),数百户已售房屋业主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有两百多套房屋被银行和债权人多次重复冻结,投资人股本金和集资户集资款无法收回,帐面总负债券达到1.7亿元,引发各类诉讼达上百起,目前,公司已处于全面瘫痪状态。
复杂的股东变迁路线图
张家界离邵东达数百公里,并没有地缘上的相接关系,但这并不妨碍邵东人的追梦之旅。2006年9月27日,曾桂轩、李祥锡、刘晓晖(郑永明妻子)、王兵等人和我一起,每人入股60至100万元,成立了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曾桂轩100万元、李祥锡80万元、刘晓晖(郑永明妻子)80万元、谢晓林80万元,王兵60万元),开始在张家界进行房地产开发,其时,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法人代表为曾桂轩。
一年后的2007年7月2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上述六人的股本金分别变更为曾桂轩300万元、李祥锡160万元、刘晓晖(郑永明妻子)160万元、曾晴云160万元(新加入)、谢晓林160万元,王兵70万元(?是否应为60万元),由于某种原因,法人代表由曾桂轩变更为郑永明。
公司成立以后,首期开发的张家界汇景国际名都项目进展顺利,没有产生遗留问题。2008年七八月份期间,曾桂轩、曾晴云、王兵等人陆续退股,2009年,我也退股,整个项目实际上由郑永明、李祥锡完全负责,但我的退股手续由于当时郑李两人并未完全退清股本金,工商注册资料没有变更过来,至2010年成立新的桂花园项目时,公司股东仍为三人。
2010年元月16日,公司再次增资扩股,并引入了的新的股东。股本结构调整为,郑永明一股650万元、李祥锡一股650万元、谢晓林一股650万元、田有程一股650万元、龙长春一股650万元、李爱珍半股325万元。(两年后的2012年6月中旬,曾桂轩增加半股325万元并追加每月按4分利率计算的利息,至2013年11月3日转让股权时,曾桂轩共计拥有570万元股权)。至2013年11月3日,桂花园项目共有股东七人,其中,田有程、龙长春、李爱珍为新进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变更后应变更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但在龙长春、田有程、李爱珍等人的多次要求之下,郑永明、李祥锡仍然拒绝办理变更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造成事实上的三人制公司和隐形股东。
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次增资扩股之后,公司不仅没有依法依规变更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就连运营管理的执行机构也没有确立,但此时,桂花园项目已经启动,并于2010年1月26日至10月30日完成购地手续,支付购地款3077万元。
就在这一年,已于公司第二次股东变更期间获得董事长位置的郑永明,已经开始侵害其他股东利益,他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将建筑商马玉良200万元、曾友莲150万元,唐姣英100万元工程押金作为自己的股本金交到公司,这一行为属于事实上的虚假出资,是一种违法行为。
公司成立五年多时间,股东一变再变,原本并不是法人代表的郑永明在这一变化过程中,逐步走向公司权力的核心,从复杂的股东更替路线图可以看出,出资额并不占优(第三次变更时甚至直接收取工建筑商的工程押金充抵股本金)的郑永明却大权独揽,为以后的种种不法行为埋下了隐线,打下了基础。
短短四年背上2.6亿元负债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景气度的下降,公司在运作桂花园项目过程中,也开始出现一系列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资金压力。公司财务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底,公司已背负约2.4亿元债务(其中,银行贷款9000万元,民间借贷1.5亿余元),公司的财务成本居高不下,最终导致项目瘫痪,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目前,仅各类诉讼就高达一百多起。
公司财务数据显示,桂花园项目基地开支费用总计2.2亿元左右(包含购地费3300余万元,前期工程款900余万元,建筑安装工程1.4亿元余元,开发间接费用1000余万元,等等,由于财务数据较多,相关细项在这里不一一列出);后期工程费用2180万元左右(消防、强弱电、自来水等等相关工程的费用);管理费1100万元左右(人工工资、营销费用等);财务费用9300万元左右(银行贷款及民间融资利息等等),以上四项构成公司实际支出费用约为3.6亿元。
除已发生的上述实际支付资金外,公司目前尚有1.7亿元左右负债(含欠张家界工商银行贷款6000万元,工程款尾欠1200余万元,股本金3126万元,拖欠税款约1000万元,民间融资利息4800万元,等等),已发生费用和负债相加,公司五年存续期间需要承担的费用约为5.3亿元。
目前,公司现存账面净值约为7600万元左右(含未销售房屋237套,估价约为6300万元,如果调规后门面收入约1500万元,地下车库约为1050万元、杂物间约为104万元,等等),加上前期销售房屋变现约2.03亿元左右,公司资产目前约为2.7亿元。
不难看出,短短四年多时间,公司已产生巨额亏损,金额高达2.6亿元(已有收入和现有净资产仅为2.7亿元,实际支付与现有负债却达5.3亿元,二者相抵,差额为2.6亿元左右)。
两股东联手掏空公司劣迹斑斑
一个基础费用并不高,项目也不太大的房地产项目,为何会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不仅没有产生利润,反而背上2亿余元的负债,并最终导致投资人、集资人血本无归,购房人至今无法办理房产手续,成为一个影响社会稳定的定时炸弹的?除了市场因素所导致的销售不畅等客观原因以外,最主要的是公司核心管理层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建立完整有效的管理架构,缺乏明确的监督机制,导致公司高管肆意妄为,违法经营,中饱私囊,掏空公司。2014年7月26日,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相关帐目,就发现公司董事长郑永明,总经理李祥锡违法犯罪的线索多达数十条。
下面,我逐项列举郑永明、李祥锡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
涉嫌职务侵占罪
郑永明、李祥锡两人自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来,利用职务之便大肆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经梳理公司财务资料,可以发现大量线索,我作了一下归纳,大致分为四类,由于线索较多,这里每类只举一例以说明他们是何等的胆大妄为。
第一类为私自收取工程押金等公开侵占行为。经湖南湘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自2010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仅从公司账面个人往来余额上反映,就有1490万元流入了郑永明的个人腰包,其中,就包括在前文提到的2010年10月26日公司第三次增资扩股期间,他以董事长名义收取的马玉良等三人的工程承包押金合计450万元。李祥锡侵占公司资金1230余万元,另外,还侵占客户所交购房款569万余元。
第二类为伪造公司公章,假冒国家文书实施的侵占行为。经审计财务资料发现,截止2014年10月31日止,两人通过伪造公司财务印章,假冒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签,以公司名义收取购房户购房尾款共计424万余元。这些款项公司财务没有收到一分钱,但客户已经明确表示交了。为此公司受到相关购房户的起诉达数十起。正是这些购房户的起诉,才使得两人的这一侵占行为大白于天下。
第三类为虚构借款转移公司资金的侵占行为。
这类行为,要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发生于2012年12月,当年的56号会计凭证反映,公司财务通过张家界奥威科技有限公司代付一戴军平500万元借款。这么一笔巨款付出,竟然没有公司同意付款的审批单据或委托其代付款的委托书,也没有奥威公司实际支付戴军平款项的单据,更没有列具公司向戴军平借款的单据(对方的收条之类),公司更是自始至终没有收到过这样一笔款项。由此说明,郑永明、李祥锡付出的这笔巨款,要么为虚列支出,将资金转移至奥威公司后再提出占有已有;要么是在当初向戴军平借款后没有上交到公司财务,早已据为已有。
第二个例子发生在2013年7月至11月间。会计凭证反映,9月25日,27日,郑永明通过其个人账户分别支付周佩梧250万元和220万元,11月13日,李祥锡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周佩梧40万元,2013年7月12日公司现金(或公司出纳个人账户)支付周佩梧25万元,2013年8月20日通过蒋湘志支付周安东25万元。以上支付的款项,均没有查到公司向相关借款人借款的单据,更没有收到以上借款。因此,审计分析,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跟前述第一个例子一样,也只有两种可能性,其一是借款曾经真实发生过,但郑永明和李祥锡在收到借款后并没有上交公司财务而是隐匿、侵占了款项;其二是,借款事实根本不存在,只是虚列支出平账,以套取公司资金。
第三个例子:郑永明、李祥锡转移个人到期无法偿还的借款,张爱明个人资金400多万元转移到公司(众人都知道他们原来借的是投入公司的股本金)此类情况不知有多少,需要查明。
第四类为公司出具了收款凭证但资金被个人占有。会计凭证反映,2014年7月29日,公司开具收款收具,收取唐顺初借款360万元,该款注明直接转入李祥锡个人账户,李祥锡在开具给唐顺初的收据上加盖了伪造的财务专用章和公司行政章。直到现在,李祥锡也没有将这笔款项交到公司,属于典型的侵占行为。
第五类为涉嫌冒用他人名义盗取公司资金。审计资料显示,郑永明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在公司分别报销办公用品类发票共计480486元,相关物品均属个人开支。发票的开具单位均为阿波罗商业广场,但股东们对郑永明提供的阿波罗商业广场发票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因为,财务资料显示不同时间段报销的发票,竟然有连号的。郑永明开支票据3000多万元,李祥锡开支票据1000多万元未经任何人同意审核非法作账,都通过财务做账,其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规律。
涉嫌诈骗及合同诈骗罪
这里也有两个类型。
第一类为与特殊关系人合演双簧,制造虚假借款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司资金。2011年6月1日,12月28日,郑永明以个人名义写出借据,分别借到曾科恋150万元和50万元人民币,时隔一年之后的2012年6月1日,郑永明以董事长的身份指使公司会计向曾科恋开出一张230万元(含利息30万元)的收款收据,同年11月26、27日,曾科恋通过建行转存120万元至郑永明农行个人账户。事实上,无论前面两笔借款是否存在,还是后面一笔直接存入郑永明个人账户的资金,都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奇怪的是,2014年7月,曾科恋却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司偿还其合计350万元借款。由于前面两笔由郑永明个人开具的借据,没有其他人在场证明,也没有实质发生资金转移(至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合伙诈骗论处。
第二类为以非法占有购房户购房资金为目的签订非法合同,骗取客户资金据为已有。经财务查证和房地局反馈,郑永明、李祥锡与殷志明等10多位客户,没有签订正规的网签合同,而是以假“房签”骗取客户信任,要求他们在自拟的相关合同上签字,绕开公司财务收取上述10多位客户的购房资金,导致这批客户在购买房子后无法办理房产证,引起诉讼,此项共涉及资金100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这类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非法集资罪
如果说以郑永明、李祥锡为核心的明强公司管理层,能够真正把桂花园项目当作事业来做,考虑全体出资人的利益,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桂花园项目早就已经顺利结束,购房户也早已办理了房产手续,所有投资人和集资人的出资都会得到偿还和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正因为两人罔顾他人利益,肆意妄为,导致了今天的局面。
在进一步的梳理后,可以发现,郑永明、李祥锡不仅通过多种途径侵占公司巨额资金,还利用职务之便,将工程高价发包以收取巨额回扣,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试举几例如下,电梯采购价高出市场30%,超出正常价80万元;消防工程市场报价42元每平方米,公司发包价高达97元每平方米;弱电工程市场报价120万元,公司发包价266万元,等等,据财务部门统计,因为两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30%至数倍的标准发包,导致公司损失3000余万元,两人却因此得到各承包单位的巨额回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桂花园项目于2011年4月动工,当时公司已获得银行贷款8900万元,再加各股东的出资,如果运作得当,是不需要向社会融资的,但由于前面提及的种种犯罪行为,导致公司资金被掏空,运作难以为继,郑永明、李祥锡为掩盖事实,走上了一条高息集资的不归路。现有会计凭证显示,自2010年起至2014年止,公司以月息5分的利率向社会非法集资1.5亿余元,其中通过郑永明个人帐户7800多万元,公司为此承担了1亿元的利息,至今还有6000多万元没有偿还,引发诉讼数十起。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郑永明、李祥锡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立案查处。
除以上违法行为外,郑永明还曾假冒我的名义,于203年11月30日向覃正文借款400万元,同年9月至12月间两次向陈见春借款600万元和300万元,总计1300万元没有入公司账,却盗用了我和公司的名义。此外,郑永明、李祥锡两人还伪造公司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私设银行账户(张家界南庄坪支行43001530074052502601),两人的上述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也应予以立案查证。
拒绝变更注册股东恶心意架空财务负责人意欲何为
如前所述,2010年元月16日,公司增资扩股后,实际出资人已经增加为七人,相关协议也显示了新股东成员及各自的出资份额,但郑永明、李祥锡在面对新进股东多次提出变更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要求的情况下,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直到今天,公司股东名册仍只有三个人。
在三人班子中,郑永明为董事长,李祥锡为总经理,我则为财务总监,但由于我从来没有学过财务专业知识,过去也没有从事过财务管理,而执行会计和出纳,都由两人另外聘请,事实上,我成了一个空架子。正如前面所反映的那样,郑永明、李祥锡很多借款和支付都在他们的个人账户上往来,并不通过财务,所以我无法监管到资金的实际流动,要我签字的单据也仅限于通过财务的部分。
由于郑永明,李祥锡拒绝让新增加的股东进入董事会,在作公司决策时,相关新股东没有表决权,从而形成所有决议两对一的结果,这就是公司走到今天这一步的关键原因,而他们之所以要这样做,其用意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公司在四年多的运作过程中,原本可以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好项目,之所以会出现超过2亿元的亏损负债,到此真相大白。
对于我个人来说,噩梦还不止于先后投资的千余万元(股本金加利息及其他投入)无法收回,生命安全也已受到严重威胁,现在,我已经不能在张家界安身了。就在我决定写这份检举材料前两个星期前的11月9日上午8时40分,我遭到了公司建筑商王树成的暴力挟持。事发当日,王树成叫来的数名社会青年,闯进我的汽车把我带到永定大道东城首座水泥砖厂附近等多处地方,另外几名其他要工程款的人亦跟随,多人围住我,时间达6天6夜,理由是追要工程款,并扬言,“其他人暂时不找,今天只找你……”
建筑商的选择,我不知情,而公司与王树成的结算早已有明确的方案,他为何不找郑永明李祥锡,却单单找我这个没有参与建筑商招标工作的人,而且是用非法的暴力挟持手段?在这里,我无法确定此事是否与郑李两人有否关系,但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却不能不令我下定决心站出来,揭开公司巨额亏损负债的真相,这就是我为什么在今天写下这封万言书的原因。
应该千刀万剐,这种败类和渣滓。政府干嘛去了?公安干嘛去了?房管干嘛去了?规划部门干嘛去了?良心都让狗吃完了。
如上述材料都真是可靠的话,相关部门应该立即引起重视,调查事实真相,还民众和受害者一个公道
因涉及成员之广,,望相关部门予以重视,加以调查,还民众和受害者一个公道,将犯法者绳之以法
因事情的严重性,危害涉及面之广,望有关部门能加以重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法之人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望能尽快给民众和受害者一个交代,讲犯法之人绳之于法,以免再祸害他人
我公司全名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有自称系我公司股东谢晓林之人,在红网上发布“张家界一个房产项目2.6亿元负债背后的经济犯罪路线图”一文。对此,我公司现郑重申明如下:
从上面的公司申明可以看出,其并非真正代表公司立场,因为据我所知,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公司确实是如同上述文章所言,而非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主因,这可以看出其公司负责人郑永明的不负责任,而从其强调谢晓林儿子为收款人这件事,更加可以看出有栽赃嫁祸的嫌疑,反而加重了他的嫌疑,通过文章所述的详细程度也不非像是可以编出来,至于其所述的聘请事务所进行全面的财务统计,个人认为可信度实在有限,个人还是觉得应该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不要让这种私吞了别人的血汗钱却以市场不景气为理由的人逍遥法外。毕竟我们的习主席正是打击这种行为的表率。
看到上面的报道,我相信恶有恶报,如果真是有残害同胞的人,相信一定会绳之以法的,请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是有人假借管理不当之名行集资贪污之贿,还是怎样,请政府部门给予调查,给这么多的受害者和老百姓们一个交代
看完自称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回复,是公司以管理不当之名行郑永明李祥锡的恶意集资贪污栽赃之贿,还是怎样,不管怎样,请有关部门尽快给予调查,给受害者和老百姓们一个交代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请相关部门还被害人一个清白。此次诈骗行为势必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引起民众的不安。在当今的法制社会出现这样的冤案,郑永明,李祥锡行为实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旨为挑战国家权威。实在是社会的危险分子。还请有关部门还社会和民众一个公平公正。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对两人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愤怒。
望相关部门重视 将犯罪分子重罚
望能尽快给民众和受害者一个交代,讲犯法之人绳之于法,以免再祸害他人
看完这则万言报道,感触颇深,怀疑,同情,愤怒。在当今的法制社会,是否会有这种事情来挑战法律的权威吗?相信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会重视并予以调查,早日还社会一个安宁。
2015-12-07 1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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