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与长沙市壕铭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裁决,于2017年7月24日向长沙县法院起诉,本人在试用期内完成业务回款4百多万元,验收2百多万元,己通过法庭质证,请问民庭法官你院为何不依法判处业务提成?回款几百万的事实你们竞然视而不见?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超长试用期你们竞然也视而不见?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你们竞然也视而不见,不依法判赔二倍月工资?你们胆子也太大了,长沙县法院民庭法官帮助用人单位欺压劳动者的行为极为恶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请求上级部门严肃查处!
举报人,刘果云2018年6月7日
尊敬的网友:
关于原告刘果云与被告长沙市壕铭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县法院已作出(2017)湘0121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现尚在上诉期内,如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县法院
2018-06-07 01: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