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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人社局错误解读工资政策,无理减少原告4年工龄

2018-8-8 21:43:31发布35次查看
控告书
嘉禾县人社局错误解读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无理减少原告4年工龄,造成原告法定工资和退休金短少,侵害了原告的法定应得利益,且拒绝纠正,还在继续侵害。属“连续或者继续状况”的行政侵权行为;被告在行政复议中,枉顾国家法规和事实,不能秉承公道,而作出了错误行政复议裁定。
控告人于200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缓刑期间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且缓刑期间一直在工作(叙职),并按正常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金。
县人社局于2005年底,在控告人缓刑考验期满正式分配工作核定工资时,依据人函[1999]177号文件关于“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的相关规定,正确给控告人核定了工资。然而,到2007年工资套改时,则依据2007年6月1日讫执行的《公务员处罚条例》按扣减控告人4年工龄后的工作年限核定控告人工资,并在此基础上还下调一级。造成控告人的工资和后来的退休金比同工龄的一般干部少了4级,现有退休金每月相差300多元。由于2007年那次工资套改上调幅度比较大,被扣四年工龄后,还增资了300多元,以致原告对被扣4年工龄并未察觉;而县人社局也未告知控告人实情。显然,先不说该《条例》是否适用缓刑工龄扣减,就国家《立法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来说。县人社局的做法是违法的。
2016年1月起,操作全国性工资套改,如果按政策规定套改的话,控告人套改后的工资应为4480余元,可县人社局还是扣减了控告人4年连续工龄,这样,控告人这次套改后的工资额变成了4073元。
控告人于2015年元月退休,属于这次全国性工资套改中规定的“中人”,按并轨后的新办法重新计算退休金,由于工龄被扣减,工资基数低,导致退休金严重偏低。
对于县人社局的错误做法,控告人是在2016年1月操作全国性工资套改时才偶尔发现,从此,才依法维权申诉,在2007年6月1日讫执行的《公务员处罚条例》被否定适用后。县人社局则搬出人函[1999]177号文件第九条来搪塞,拒绝纠错。因此,控告人于2016年2月29日,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然而,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受理了控告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时,在未举行听证的情况下,闭门造车,无理袒护嘉禾县人社局的错误行政行为,进行不负责任的主观裁定,实在令人费解;其《行政复议决定书》摒弃公正,自欺欺人,既缺乏担当,又打马虎眼,敷衍了事,在这里,好像没有了天理·公道和王法。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如何正确解读人函[1999]177号文件第一条第九项的问题。
一,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
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嘉禾县同时期的缓刑人员共5人,而被扣工龄的只有控告人1人,难道该文件还有“双重标准”吗?然而,县法制办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却蓄意回避这一要害问题,只字不提,可见其良苦用心。县法制办为什么要这么做?唯一可以解释得通的是个别人因个人恩怨,滥借“公权力”之名行打击报复之实;控告人需要的是一视同仁。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必须给控告人一个合理解释,企图一手遮天,打马虎眼,自欺欺人,无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走不通的。
二,关于人函[1999]177号文件第一条第九项的解读和适用问题。
首先,该文件的原文是“九,上述采取强制措施,受行政和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从字面上看,关键是把握“期间”,世间万事万物,都是以时间和空间的形式存在的,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有存在的时间吗?没有时间存在的“有期徒刑”有“处罚期间”吗?
我们意见,仍在原单位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综上所述,控告人的“缓刑期间”不是“刑事处罚期间”,而是“考验期间”,不属于这第九项的范畴。工龄不可剥夺。为此,特请求嘉禾县人民政府:
1,撤销嘉政行复决字(2016)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责成县人社局,纠正其扣减控告人缓刑期间工龄的错误行政行为,对造成2007年以来控告人工资和退休金的短少部分予以清算,并责成控告人所在单位县商业总公司依据清算结果落实补发,并按规定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金。
3,责成县人社局,按纠正后重新套改的工资指数核发控告人退休金。
2016,04,23
判刑的人还在这里丢人现眼,真是恬不知耻!
2016-04-23 00: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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