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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湘西州法院和永顺县法院层层包庇造假案,违法立案出裁定

2018-8-8 14:59:35发布103次查看
控告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彭志友和永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覃长顺在控告人没有本人书面申请立案,违法伪造(2012)州民申字第17号民事裁定,违法伪造(2004)永民执字第58号民事裁定,合议庭法官陈大友徇私枉法行为,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控告人:邓玉莲,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永顺县卷烟厂工伤残退休职工,住永顺县灵溪镇大西街199号,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6704020022,联系电话:15080873140.
被控告人:彭志友,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被控告人:覃长顺,永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被控告人:陈大友,永顺县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
控告请求:
1、撤销州中院(2012)州民申字第17号民事裁定和永顺法院(2004)永民执字第58号民事裁定;
2、要求对直接承办人依法追责;
3、恢复控告人被张冠李戴的一切待遇。
事实与理由:
1、2005年4月14日湘西州检察院作出的“关于邓玉莲申诉一案的调查报告”,州检察院民行科腾鹏科长到永顺县人民法院调查,州检察院拿出永顺县法院调查查清的两个证据给邓玉莲过看,2004年永顺县法院向昌龙重新办理调查核实,查清:①2002年12月26日永顺县卷烟厂破产清算小组给湘西州人民政府汇报只安置三人进入社保(邓玉莲、向相春、全智),张泽万1998年自愿买断工龄,并不在内,并已领取买断工龄安置补偿费86842元,不能再享受退休职工有关政策。②证据证明,陈大友利用手中职权,徇私枉法,给张泽万套用邓玉莲2001年8月31日在州中级人民法院达成的和解协议而进入社保领取生话费,给张泽万2001年10月8日和解协议没有通过劳动仲裁与邓玉莲的内容是相同的,严重侵害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有证据的,查清后作出了(2004)永民执字第58号裁定,两个证据证明58号裁定不是因为烟厂破产而作出的,是查清了张泽万违法的和解协议而作出的。邓玉莲没有书面申请终止执行社保的和解协议,也没有交执行费,法院也没有叫邓玉莲协调,就作出58号裁定是违规的,是与邓玉莲没有关系的。证明湘西州法院彭志友和永顺县法院陈大友、覃长顺相互包庇,造假案。
2、州检察院滕鹏拿出的证据是撤销张泽万和解协议的裁定,我要腾鹏拿出终止张泽万社保的和解协议,腾鹏说他已经把永顺县法院的两个裁定都调查出来了,一个撤销和解协议的裁定,一个终止社保和解协议的裁定,没有在永顺县法院看到终止张泽万社保的和解协议。证明这两个裁定都是张泽万的,是将张泽万的裁定强行安到邓玉莲头上。永顺县法院一直没有下裁定终止他的社保的和解协议,张泽万一直在领取生活费,法院一直没纠正。
3、2014年8月15日上午10点控告人到州中级人民法院找到田群专员反映,2012年彭志友到控告人家中调查时,控告人没有向彭志友申请立案,也没有交立案费,彭志友也没有叫我协调,他凭什么依据给控告人作出(2012)州民申字第17号裁定。控告人给彭志友看了2004年永顺县法院向昌龙查清陈大友2001年10月8日徇私枉法未经劳动仲裁就给张泽万出具和解协议进入社保,一直没有终止。2005年12月9日永顺县法院执行局局长覃长顺查实邓玉莲没有申请终止执行社保的和解协议,作出了(2004)永民执字第58号裁定。控告人对田群专员说永顺县法院调查查实两次违法违规操作的问题,但都没有得到后续妥善处理。控告人要求田群专员与彭志友对质,田群专员把彭志友叫到立案庭问:“县法院作出(2004)州民执字第58号裁定,是不是邓玉莲本人书面申请立案的?”彭志友说:“均是以2004年3月22日龙桂珍“按待笔录”作为控告人(2004)永民执字第58号裁定申请立案的依据。2005年12月9日永顺县法院执行局局长覃长顺到档案室没有看到龙桂珍“接待笔录”,既然有龙桂珍“接待笔录”作为58号裁定的立案依据,覃长顺就不能出具书面答复。那么2012年彭志友才拿出龙桂珍“接待笔录”作为(2004)永民执字第58号裁定申请立案的依据向湖南省高院汇假报,欺上瞒下,是合法吗?能生效吗?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法官彭志友、覃长顺、陈大友违法办案,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第58号、第17号民事裁定应依法撤销,对相关人员应依法追责。
此致
敬礼
控告人:邓玉莲
2018年5月14日
湘西州法院,永顺法院出了名,你还到湘西打官司,真为你智商着急。这两个法院出了名的只接受黑案办理,你也不先打听打听。????
我都想打官司,听你说得冒冷汗
2018-05-14 15: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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