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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公安局取假证办冤案,村民上诉四年欠下巨额债务!

2018-8-7 19:09:39发布113次查看
湖南省安化县公安局取假证办冤案
村民上诉四年,一贫如洗,欠下巨额债务!
魏平初,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某村民,年过半百,因当地公安局几年前的一场违法执法行为,不仅导致原本生活平稳、幸福的魏平初家庭倾家荡产、负债累累,还差点给他带来了一段牢狱之灾。
噩梦之源:投资村民盖房烧砖使用的黑土矿,不料埋下祸源。
2011年11月5日,湖南省安化县博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赢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于忠与罗星星签订《碧岩溪钒矿黑土承包合同书》,将隶属博赢公司的碧凡溪矾矿矿区内村民姚建伍、罗建成山主内的黑土(石煤)承包给罗星星开采,此山里面的黑土(石煤)开采是用于附近村民盖房烧砖的原材料,矿含量极低,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国土和安监部门的手续均由博赢公司负责,罗星星仅获得开采权益。
由于罗星星资金不足,没钱购买开采设备,于是邀请魏平初出资一起开采。魏平初没读过书,但是担心犯法,于是找安化县国土局矿产局长和矿产股长询问,看是否可以承包开采,他们对魏平初说:“可以,可以综合利用,只要在红线范围内可以生产,挖土烧砖,不违法,博赢公司有开采证,并且已经申请延期了,益阳市国土局已经批准。”魏平初看了益阳市国土局批复的文件,心里踏实下来,认定是桩普普通通的投资生意,不会有什么风险,于是便答应罗星星做出资人。魏平初原先投入70多万元人民币,先后又付利息凑钱共计投入300多万元人民币到碧岩溪钒矿的黑土开采运营当中,其中3.8万元给博赢公司办理相关证件费用,20多万元给当地村名作为场地费用,剩下的全部费用都用于矿区的运转开支、设备购买以及后续的相关费用。但接下来的事情发展,令魏平初至今后悔莫及,不仅让他一贫如洗,欠下巨额外债,而且还给他带来了至今都难以抹平的惨痛伤害。
噩梦之始:已批复同意的采矿延期手续,却成为“过期证”,魏平初毫不知情突遭逮捕。
2012年3月22日,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向博赢公司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缘由是博赢公司所持采矿证已经过期,没有办理延期手续,安化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博赢公司停止非法采矿行为,该通知书由姚于忠签收,罗星星和魏平初都不知情,姚于忠也没有告知他们。
2012年4月26日,安化县国土局清塘铺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当面口头告知罗星星,该矿区许可证已经到期,并且没有办理续期手续,要求其停止非法采矿行为,由于没有书面通知,以及采矿的国土和安监部门相关证件均由博赢公司法定代表姚于忠负责办理,都已经在合同中明文约定,并且办理证件的相关费用很早之前就都已经给了姚于忠,而且安化县国土局和益阳市国土局分别于2011年12月6日和2012年1月18日也批准了该矿区的开采延期手续(如图二),魏平初开始打算投资时也告诉过他已经去国土有关部门看了批复的延期证件。所以罗星星认为这是姚于忠应该负责办理的事情,并没有理会。
噩梦突来:魏平初被安化县公安局非法逮捕和刑拘,当事人却逍遥法外。
2012年12月23日,安化县公安局以采矿证过期为由,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魏平初刑事拘留。突来的拘留让魏平初自恃不服,自己并非直接合约人,只是出资人,而直接人为法定代表人姚于忠和承包人罗星星,直接当事人姚于忠和罗星星,公安局则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或拘留,而自己却在没有任何拘留手续的情况下,遭安化县公安局非法关押二十多天,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
更令人气愤的是:在魏平初被刑拘期间,安化县公安局收走魏平初出钱购买的价值五十万的挖机一台,在法院还没有开始审理,判决还没有生成的情况下,安化县公安局便私自将这台价值五十万元的挖机以3.15万元低价售卖。请问安化县公安局,是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程序走的吗?怎么走的?是谁估的价?买家是谁?又是谁捡了如此便宜?这其中的利益,耐人寻味。
2013年1月6日,魏平初的家人担心魏平初在牢中遭受更多的冤屈伤害,又逼近中国传统春节,心急如焚,求爷爷告奶奶的凑齐公安局要求的20万保证金,交给安化县公安局后,才得以将魏平初取保候审回家过年。
而此时博赢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于忠,则在已承包给罗星星的矿山上,大肆开采钒矿,安化县公安局却置之不理,也未出面制止,任其开采,姚于忠自始至终都没有任何牵扯,没有受到相关法律任何制裁!并且安化县公安局让姚于忠担任指证魏平初“非法开采”的证人。相关部门对于姚于忠行为的包庇纵容,以及幕后利益关系,期待有关部门调查真相。
噩梦突醒:一审判决 “非法开采罪”成立。
2014年6月27日,魏平初一审被安化人民法院判决“非法采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魏平初气愤不公,他觉得自己仅仅出资,单纯的出钱做生意,给附近老百姓烧砖盖房子提供原料。开采许可证持有人为博赢公司,是他自己将开采权进行转包,而且与其签协议的也是罗星星,其双方有合同约定,国土和安监的相关证件都由博赢公司法定代表姚于忠负责,更何况开采证延期的有效性一开始从相关部门得到证实,也已经得到批复,也向姚于忠交纳了合同应付的延期相关费用。整个过程中,魏平初从未得到正面的正式通知文件,便稀里糊涂惹来牢狱之祸。他觉得即使有罪,首当其冲的应该是博赢公司的法定代表姚于忠,以及与其签订协议的罗星星,而不是自己!还有博赢公司的法定姚于忠在魏平初自己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却大肆开采,相关部门却置之不理。试问,为何同一个国家,同一个地点,同一种法律,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执行方式?这中间的利益勾结,让人不禁寒酸,居心何在?公道何在?法理何在?
年过半百的魏平初很不服,在国家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难道还要蒙受无妄的牢狱之灾?魏平初东奔西走,开始了自己漫长的洗冤之路,期间还受到安化县公安局案件负责人恐吓,说“敢上诉就立马把你关起来”!面对冤屈,面对恐吓,魏平初没有屈服。他相信,在全面建设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全国各地的冤假错案重新翻案,真相终将大白,他自己的冤情也不会例外。
通过魏平初的走访收集,魏平初发现安化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收取假证,从其它含量较高的矿床采取矿含量证据样本,伪造证据,公安执法人员非但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程序办事,而且凭借自身的职位,滥用权力,庇护相关涉案人员,采用虚假证据,被人发现后,还想掩盖事实,法理不容。在魏平初二十多天的非法刑拘里,不仅使他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使他身心遭受巨大的创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腐败、滥用职权等终将无处遁形,正义一定站在真相这边,魏平初毅然坚定的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噩梦重见天日,二审、三审、终审均改判无罪。
2014年12月29日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魏平初犯非法采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安化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安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5年9月28日 ,安化县人民法院做出魏平初非法采矿罪不能成立,判决无罪。
2016年5月4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魏平初非法采矿罪不成立,判决无罪。
回顾长达四年多的维权伸冤之路,魏平初精力疲惫,面对冤情终于被洗刷,魏平初的心情充满激动和喜悦,但又充满对未来生活的未知,尽管如今自己被证明了清白,但因为这一事件,原本还算富裕幸福的家庭,如今家徒四壁,欠下巨额外债,从一开始至今,先后花费共计有300多万元,现在全家每天都生活在随时被逼债的惶恐之下。面对这一切,魏平初一脸满是无奈:生活还得继续……
权力理应为人民服务。安化县相关执法部门的滥用职权,制造冤假错案,作为手无缚鸡之力的百姓,该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在新一届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整纪肃贪,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法治、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整个案件中,安化县相关执法部门滥用职权、执法不公的部分关键点:
1、为了证明魏平初犯非法采矿罪成立,安化县国土局委托一家叫做“湖南鑫圣”的公司对我方的“破坏价值“进行鉴定。结果这家公司从其它含矿量较高的安化杨林石煤矿床采取矿含量证据样本,并不是罗星星和魏平初开采的黑土样本。请问国家哪样法律赋予你们采取虚假证据故意制造错案的权利?
2、漏洞百出:安化县国土局2012年12月26日向“鑫圣公司“提出鉴定申请,鑫圣公司当天就出具了鉴定报告(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且鑫圣公司的鉴定报告实施工作日期为2012年12月21-25日,工作日期在前,委托日期在后,前后矛盾。最令人哭笑不得的是,鑫圣公司的鉴定报告生成日期是12月26日,而其采用的检测数据是“湖南省煤安检测中心”2012年12月27日才出的检测报告。 也就是说,“湖南省煤安检测中心”的检测数据还没出来,他的报告已经生成了。请问如此至关重要的检测报告,岂能日后以一句工作人员疏忽搞错了来应对严谨的法律?
3、博赢矿业及法人姚于忠作为开采证的拥有人,转让人不抓,罗星星作为分包协议签定人不抓,偏偏抓了魏平初一人来当冤大头。没有逮捕证,没有检察院同意的情况下,将魏平初非法拘留20多天。请问安化县公安局执法有没有法律程序?
4、在魏平初被非法刑拘期间,安化县公安局在法院没有立案和判决的情况下,将魏平初购买的价值几十万元的挖机以3.15万元贱卖,至今没有归还,魏平初的几十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也没有归还,请问安化县公安局何时归还?
5、安化县公安局相关人员为了做实魏平初的“罪名”,不惜收取伪证。而且案件负责人在一审判决后对魏平初进行人身威胁,称如果上诉,还要将魏平初关起来。请问此等祸害百姓之人为什么还能混迹在公安队伍中当领导?
原以为可以发家致富,谁知道还把自己弄进了监狱!
这些公安领导不作为,可耻。有损公安形象,可恶。
我不相信会是这样,这样能害人,那杀你他们也敢!
魏平初同志的平反招雪,是自己的努力和决心,也要感谢益阳的法官领导,安化的个别办案人員对你太不公平,真腐
2016-09-29 15: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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