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慷慨,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务农,住平江县龙门镇大口塅村82号。
1986年3月30日平江县大口塅村民委员会为该村村民吴轩希向大口塅乡人民政府出具结婚登记介绍信。吴轩希拿到介绍信后将介绍信上他自己的名字改换成申请人的名字与其妻林*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见书证1)1986年4月15日大口塅乡人民政府登记申请人的名字与林*娥结婚(见书证2)此后申请人多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被婚姻登记机关拒绝登记。造成申请人至今不能进行结婚登记,导致不能生育子女防老,老年生活无人保障的严重后果。申请人满60岁后将失去劳动能力,按每月生活费1000元计算至75岁,吴轩希应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8万元,另加至少2万的丧葬费,吴轩希至少要赔偿申请人20万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吴轩希将村委会出具的结婚介绍信自己的名字改换成申请人的名字已涉嫌伪造公文罪。请龙门镇司法所为申请人主持公道。
申请人:
2015年9月4日
名字是一种符号,同名同姓的多得是,一人多名(曾用名)也是许可,关键是身份证号不能重复。你多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被婚姻登记机关拒绝登记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并非是他人侵权,
2015-09-03 08:34: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