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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电信局违反劳动法一案还未解决

2018-8-7 10:41:23发布82次查看
衡东县腐败未除,社会不稳,民心不安,
贪官无人管,错案无人纠,维权被行拘
申请人:吴乐平、男、汉族、1965年12月11日生,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甘溪镇甘溪村三组。
被申请人:衡东县电信局 法人代表 常艺宾局长
申请事项:
1、请求上级领导向人民法院提起检察监督建议意见,对申请人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3)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一案,依法抗诉。或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指定下级法院重新审查,或直接审查并依法公正作出判决。
2、请求上级领导对被申请人衡东县劳动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事实与理由:
从2000年开始,申请人吴乐平受聘于湖南省衡东县电信局工作,主要从事甘溪分局电信线路维护,到2010年9月20日开除,工作时间长达十一年之久。从受聘之日起到开除之日止,衡东县电信局均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的工作业绩一直连续被电信局评为先进和优秀(见附件1)申请人所在衡东县电信局工号为3090,(见附件2)有电信局工资发放表(见附件3)这些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时至2005年,被申请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先后于2005、2006、2008年,不但不依法办理支付申请人应该享有的医疗,就业等保险费用,长达五年之久不与申请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续而利用欺骗手段把申请人办理成个体经营户,个体工商执照都是被申请人电信局在工商部门代办的。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电信局是利用合法的手段达到其非法侵害申请人权利的目的。这已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据此,被申请人衡东县电信局明显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企图非法剥夺申请人应当依法享有的劳动保险等福利待遇,因此其与申请人签订的所谓“统包”协议书,其实就是一份侵害申请人权利的违法劳动合同,依法应确认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据此,被申请人衡东县电信局与申请人从未订立过劳动合同,只有后来为了非法侵害申请人权利才自己制订了一份“统包”协议书,企图以合法手段掩盖其违法行为变更劳动关系,规避法律责任。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被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就一直合法维权,而被申请人衡东县劳动局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之申请与被申请人电信局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申请人故依法向市、省、中央信访部门投诉,且先后在县政府主持下,县信访局、电信局、劳动仲裁院、甘溪镇政府进行过多次协调,(见附件4、5)因被申请人电信局拒绝依法赔偿申请人损失协调未果。申请人再次到衡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衡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超过法律时效为由拒绝受理。天下那有这样的仲裁委员会,先是以不属于劳动仲裁为由拒绝受理,待申请人上访投诉后又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岂不是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因此是被申请人衡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所至,并非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时效内提起,故责任应由被申请人劳动局承担。
为此申请人与电信局劳动纠纷一案协调、仲裁无果,后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而衡东县人民法院同样以申请人超过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时效、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判定申请人败诉,这明显是枉法裁判。申请人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以超过法律时效、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维持原判。
这是一起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案件,而衡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不顾事实枉法裁判。依照《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电信局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在2010年9月20日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去找仲裁委员会也没有受理本案,到最后又何来超过时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事实和证据作出维持原判实属枉法。再有与申请人同样劳动纠纷案的衡阳县电信局职工周彪诉衡阳电信局劳动纠纷一案,与申请人同出一辙,一样的劳动关系,一样的签订“统包”合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衡中法民三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了衡阳县电信局与原告周彪的劳动关系。同样的事实、同一个法院为何有两种不同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据此,被申请人衡东县电信局十一年时间,一直没有与申请书订立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在2005年其设计规避劳动法责任欺骗申请书签订的“统包”协议书,依法应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是完成劳动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据此,被申请人电信局与申请人签订的“统包”协议依法应确认为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被申请人衡东县电信局应当依法赔偿申请人十一年二倍的工资。
然而,衡东县司法腐败严重,无视国家法律尊严,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从劳动局仲裁、信访、到法院起诉都不能依法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大搞官僚保护主义。
综上,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33号”判决书明显属于枉法裁判,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利,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各级法院均不予受理。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倡依法治国,要求让每一个司法案件百分之百公正,并严惩司法腐败,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申请人现特向上级领导对法院的枉法判决申请监督给予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对申请人的合法权利遭到非法侵害依法给予帮助为谢!
此致
注:证据材料见附后
1、获奖凭证,证明申请人在劳动关系期间尽职尽责。
2、工号牌,证明申请人是电信局员工,劳动关系存在。
3、工资发放表,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4、衡东县信访局“证明”,证明申请人维权时效没有间断超过。
5、甘溪镇政府“证明”申请人一直依法维权,且多方参与协调无果,故没有超过时 效。
申请人:吴乐平
联系电话:18973462836
2016年10月18日

胡乱判决 无视党及国法 应追究到责任人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中法民三终字以法院判决为准
此案早已结案,谢谢各位关注。
此为终审判决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中法民三终字大家看到了吧,
地方国营企业"衡东县电信局"与市,县级判决机构"人民法院"蛇鼠一窝,拒执行上级湖南省级红头文件,拒绝立案重审。拿着所谓(地方法律)的判决书,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看得出地方国营单位与地方判决执法机构的黑暗,一起明显的枉法判决行为。
湖南省文件白纸,黑字写着"认定的事实一致,但判决不一,立案重审,统一裁决尺度"
正如楼上所说的"地方法律裁决"至高无上。
正如楼上所说"地方法律裁决"为准,中国国家法律在平明百姓手中哪有用武之地。
无视党纪国法 地方苍蝇太黑暗了,应该追查,国家是时候大力拍苍蝇了。
虎要打,苍要拍,方太平。
惩治腐败 伸张正义
中华字典得加新词了"地方法律"
"地方法律"至高无上
人民给他发工资,专做坑民之事。
湖南省文件都写着"认定的事实一致,但判决不一,请你院立案再审,统一裁决尺度"是人都明白。
衡东电信局 你还好意思拿着市,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在网上做挡箭牌,炫你赢得"光彩"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司法腐败
这就是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好多单位都钻空子,逃避为临时工交五险一金。应遵守《劳动法》。
顶楼上
衡东县电信局作为国营企业,应该以身作则遵守《劳动法》。衡阳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执法机构应按《劳动法》正确判决,维护百姓合法权益,而不是为虎作伥坑害百姓。
2016-10-18 23: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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