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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司法不公正,请求上级主持公道

2018-8-7 5:20:59发布47次查看
湖南省政法委:
我叫陈阳春,女,今年56岁,家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军塘村26组,今有以下事由特请求省政法委领导为我孙女主持正义。事由:两个儿童玩耍,仅只撞去半粒米大的一颗门牙,法院判赔48790.35元,实在荒唐,实属错案,请求复审,潭市法庭蒋丛仁、泉塘镇干部肖国荣徇亲枉法,胡乱作为,请求查处。
2015年10月7日4时许,我的孙女,被告(可否称被告?)屈乐雯,当时仅9岁,在湘乡市泉塘镇湖山中学门前一商店门口,与邻居男孩当时11岁的李浩(原告?)玩耍,无意间相互哄扯导致李浩的一颗门牙被自己脖子上的钥匙撞去半粒米缺失。事后,双方家长因赔偿之事引发纠纷,几经周折后镇村干部进行了一次调解,因我的孙女屈乐雯(被告)母亲离异,父亲屈想在远地打工,我系屈乐雯奶奶参与调解,当时调解基本达成协议,李浩用去医疗费7654.35元,双方各付一半,由屈乐雯赔偿李浩3700元。我当时同意,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原告李浩的父亲李文当时也表示同意,正准备签字,他妻子陈华文听到镇干部肖国荣(亲戚)电话后,就抢去其丈夫手中的笔,不让他签字,致使此次调处未成。镇村仅只调解这一次,可法院判决书上写“就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经村委会多次组织协调,一直未达成协议”完全不是事实。
事后,李浩的母亲便起诉湘乡市人民法院潭市法庭,法庭蒋丛仁法官发传票给屈乐雯父亲屈想,告知要开庭审理。因屈想在远地打工,其单位又派他去上海出差,难以回家,便打电话给我“母亲”参加庭审,因我患脑瘤,正准备去长沙湘雅医院治疗,我丈夫也将随之而去,无法参加。此时,我儿子屈想(屈乐雯父亲)便打电话给蒋法官说明情况,要求推迟开庭,蒋当时答复同意推迟,但实际并未推迟开庭,后蒋不承认此事,还说我们当时为什么不录音。我们系老实农民,不懂法律,受骗上当。我们并不是不到庭,而是上述特殊原因缺席,缺席判决由原来调理的7000多元判决变成了4万8千多元(屈乐雯应付70%),实在荒唐。
开庭时,我村村主任李长生、副书记王华,驻村镇干部孙平章参加了,但蒋丛仁并未告知是开庭。镇村干部问蒋:为什么不调查案情?蒋答道:“原告未出钱,我们难得调查,我们是受朋友委托,是帮忙。”(此话可调查我村村主任李长生等)
因我们认为此判决不公,没有执行,法院便冻结了我儿子屈想(屈乐雯父亲)的身份证,并打入黑名单,厂方要开除他,连回家的车票都买不到,这一杀手锏逼得我方无可奈何,只得屈从,在判绝书上签了字。
法院判决讲:“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我们要求出示伤残鉴定,法院和对方一直未予出示。判决书上讲:“造成原告牙齿受伤脱落。”这更不是事实,当时李浩只损伤半粒米的一颗门牙,怎么就构成了十级伤残呢?我们认为十级伤残是假,并要求上级司法机关重新鉴定。
医疗费用也不是正规医院发票,开始镇、村干部调解时,原告方陈华文(李浩之母)讲是湘乡二医院的,但不是正式发票。镇干部肖国荣(李家亲戚)讲:是二医院的正式发票,正式发票要拿去报销,不能拿出,镇司法所潘景阳讲:李浩不是正规医院治疗的,没有正式发票,三人讲话口径不一,相互矛盾。
由于法院判决不公,所判赔偿款数额较大,在村书记胡建文等村干部的一再要求下,对方撤诉,由镇、村干部进行调解,将法院所判我方出的三万四千余元降至二万四千元。为了解除我儿子屈想的黑名单,我只得违心地屈从并签字,并交出了二万四千元现款。在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镇干部肖国荣(李方亲戚)当时对司法所长潘景阳说:所出二万四千元不能对任何人讲,不能透露半个字。要潘写进调解书,被潘拒绝,在场者有镇、村干部作证。肖对我说:李浩父亲李文身体不好,你们(村上)不要欺负他家”,肖还对村书记胡建文说:“李家贫困,上面有什么救济,你们(村上)不要卡他”。胡建文书记当时就驳斥了肖国荣这番言语。
镇干部肖国荣不是司法干部,又未在我村蹲点,只是与李家是亲戚,本应回避此案,但他徇亲枉法,一再插手,干预此案,我村干部甚为反感。
综上所述:一个年仅九岁的女童和一个十一岁的男孩,他们的幼稚无暇,天真好玩,只碰去半粒米大的一颗门牙,法院不重证据,判决不公,特别是镇干部肖国荣殉亲枉法,胡乱作为。
2017年9月21日我已向湘乡市政法委等部门投诉,10月23日向湘潭市政法委投诉,两级部门受理后一直没有人调查处理此事,我多次上门催促,总让我耐心等待,但如今已过去一个月之久,仍无任何消息。现特向湖南省政法委投诉,恳请省领导能为老百姓伸张正义,正本清源,对执法不公、徇亲枉法之国家工作人员予以严肃查处。
湘乡市泉塘镇军塘村二十六组
陈阳春 电话13027327747
2017年12月27日
可以明白无误的告诉你:最高法的巡回法庭的存在,只是为了浪费纳税人的钱而已,而整个湖南省的司法系统,整个黑成一片。
网友:
您好!您于2018年1月18日在网上发帖,我院已收悉,立即安排监察室、办公室对该帖的内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情况反馈如下:
一、案件审理情况
关于原告李浩与被告屈乐雯、屈想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浩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屈乐雯、屈想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我院依法缺席审理。我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7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李浩与被告屈乐雯在湘乡市泉塘镇托南村托南商店门口玩耍,在玩耍的过程中,被告屈乐雯用手拉扯原告李浩脖子上用松紧带系挂的钥匙,导致钥匙反弹时撞击了原告李浩的口腔部位,致使原告李浩牙齿受伤。伤后第二天,原告先后在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湘乡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654.35元。其伤情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拾级伤残,需更换修复牙齿五次,每次费用在2600元左右。就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经村委会多次组织协调,一直未达成协议。被告屈想系被告屈乐雯的父亲,也是其法定监护人,原告遂诉至我院请求赔偿。我院按过错程度依法判决由被告屈想赔偿原告李浩医药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合计34 153.25元。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亦未向我院提出异议。本案发帖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亦不是本案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向被告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的申请延期的书面申请。开庭之前,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电话联系,要求被告回来陈述其相关意见,但被告一直以工作忙拒不回来。
二、案件执行情况
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经依法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屈想有可供执行财产,仅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屈想的工行账户,也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湘乡市泉塘镇司法所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执行完毕结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在司法所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也仅是告知法院要求执行完毕结案,整个执行和解本院自始未参与。
综上,经本院纪检监察室查实,我院在办理原告李浩与被告屈乐雯、屈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完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
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共同创造社会的和谐稳定。
监察室:0731—56823728
办公室:0731—56620999
湘乡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6日
2018-01-18 18: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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