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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太和镇政府行政不作为,默认严重影响镇规划的建设行为

2018-8-7 5:10:17发布35次查看
桂阳县太和镇政府行政不作为
——默认严重影响镇规划的建设行为
党的十八三中全会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建设美丽乡村的决策部署上来,郴州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村民建房的政策,把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惠民工程来抓,坚持“六有要求、三个禁止、四到场”, 真正把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平台来打造,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好,作为建设“美丽乡镇”、“美丽村庄”的重要工作来推进。而郴州市桂阳县太和镇九头村李积选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行为,目无国家法律和镇政府,其危害表现如下:
一、占用太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道路,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
二、建设中随意倒土,致使晴天灰尘满天,雨天污水横流,严重影响美丽乡村形象;
三、建设中随意堆积黄土,高达三、四米也不护坡,随时有泥石流的灾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四、建设中以自我利益为中心,肆意损害邻居利益。把土倒到骆光芝的围墙边,造成围墙有随时倒坍的危险,堆积土的高度与围墙高度逼近,有被偷盗的危险。随意抬高路基堵门,使邻居出行不便。随意侵占他人土地的恶霸行为,侵占了11户村民的土地,面积达500多平方米。村里长辈调解、村组干部协调、镇政府处理,一既不理,或建房前同意,建好后全盘否定,并称之为“缓兵之计”,实在让人痛恨。对李积选的恶霸行为,如政府不给予强制性打击,将会引发流血事件。
鉴于以上危害,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可治。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条第六款规定“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郴州市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郴政发〔2013〕11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乡)人民政府要对本村镇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下发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除。对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法建设行为监督、制止和查处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对于李积选违规建房的行为,我已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多次向市长公开电话、县信访局、县城乡统筹办、太和镇政府领和太和镇规划办电话或书面举报过,但李积选一直未停止过建设,对四邻造成了更大的危害。故今郑重书面举报。
这样严重影响镇总体规划(占用规划主要道路)的建房长达一年的时间,理应依法拆除,但还是最终完工,这是镇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这是政府对老百姓的呼声于不顾。
综上所述,请政府维护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为民作主,依法从严从速查处李积选违规建房,使受害人利益得到保障。
对于反映我镇村民李积选建房问题,经详细调查,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2014年8月份,我镇接到太和居委会建房协管员反映和居委会李嗣森举报称,太和居委会九头组村民李积选在本组旱地上未经审批擅自建房,且占用镇区规划的道路位置,更因其施工倒土靠近邻居李嗣森的围墙,造成安全隐患。太和镇分管规范建房的镇人大主席李至兵立即带领镇规划办、太和国土所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现场下达了《责停通知书》,对其进行严肃谈话,并要求立即停止施工。针对其建房与占用镇区规划道路的问题,镇规划办核实确实有小部分占用与规划存在冲突,经汇报太和镇党政联席会商议,认为规划实施时有调节余地,遂决议认可。针对其建房倒土靠近围墙以及损坏了原有组内道路的问题,镇政府组织村组干部及当事双方进行了多次协调,于2014年8月份达成了调处协议。之后,镇政府规划站督促李积选必须办理好相关建房手续后才能动工,但李积选安排其儿子到镇政府规划办去了两趟,尚未办妥相关手续,就又于9月中旬擅自动工建设,一直到12月份房屋建成。2015年1月份,镇人大主席李至兵、协管规范建房的副镇长李先平两次找李积选谈话,督促其办理手续和消除周边影响,李积选蛮横不讲理,以修路“原协议不平等,是被迫签订的,不应完全履行,以及履行修路义务要用的旱地不全是李积选和李嗣森的,还牵扯到另外八、九户村民,不具备履行协议的前提条件”为由,不愿全部履行协议。几天后,镇政府找到李积选的儿子做工作,其同意为履行协议而努力,也曾向李嗣森及旱土涉及的一农户沟通,但沟通均告失败。至于办理建房手续问题,李积选及其儿子均愿意办证,并且认识到在建房许可尚未办妥之前擅自建设违反了政策,愿意接受适当处罚,但由于他与李嗣森的矛盾尚未调处好,镇政府一时也不便为其办理建房手续。
2015年4月份,镇政府驻村干部李先平两次参与调处李积选与李嗣森的矛盾,一次是和村干部李小应做通了李积选的工作,修路涉及旱土的村民的思想工作由李积选负责沟通,但因为履行协议对双方长远均有利,同时李嗣森的房屋进出通道也大为改善,实际占有空间也比之前增加不小,而李积选为履行协议要投入上万元,因此由李嗣森补偿李积选1000元,此次调处由于李嗣森拒绝接受而失败。鉴于李积选倒土对李嗣森的围墙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几天后,李先平副镇长,驻村干部李金泉,村干部李小应,组干部李桂才,李兴兵等人又再次利用2个晚上的时间到李积选家中做工作,要求其先将倒土渣清掉,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李积选答应了,后经回查,确实已进行清除。
二、处理情况
1、继续对矛盾双方进行沟通调解。
2、镇政府将依法按程序对李积选违规建房进行处置。
太和镇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9日
我在贵网发布了“桂阳县太和镇政府行政不作为,默认严重影响镇总体规划的建设行为”后,得到太和镇政府的回复却是清描谈写、草率处理、糊弄老百姓,我认为太和镇政府在处理这件事上有如下不妥:
一、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
一是有法不依。回复中“针对其建房与占用镇区规划道路的问题,镇规划办核实确实有小部分占用与规划存在冲突,经汇报太和镇党政联席会商议,认为规划实施时有调节余地,遂决议认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划道路是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禁止侵占。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个人建房侵占规划道路,不具备修改规划的条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镇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是县人民政府,太和镇党政联席会决议调整,不符合法定调整程序。
二是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回复中“于2014年8月份达成了调处协议。之后,镇政府规划站督促李积选必须办理好相关建房手续后才能动工,但李积选安排其儿子到镇政府规划办去了两趟,尚未办妥相关手续,就又于9月中旬擅自动工建设,一直到12月份房屋建成”。侵占规划道路,属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镇政府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而镇政府至今却未立案。
三是行政效能差。从2014年8月至今,长达14个月之久,从建房基础到建到二层主体竣工,目前还在施工,对违法建设不立案,不跟踪,至今尚未有处理结果。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发现违法建设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调处中不主持公道
镇政府回复中“要用的旱地不全是李积选和李嗣森的,还牵扯到另外八、九户村民,不具备履行协议的前提条件”。这充分说明李积选的霸道行为,随意侵占他人用地,镇政府发现不制止,要求恢复,而认为调处失败。再则,回复中“同时李嗣森的房屋进出通道也大为改善,实际占有空间也比之前增加不小,而李积选为履行协议要投入上万元,因此由李嗣森补偿李积选1000元,此次调处由于李嗣森拒绝接受而失败”。这更是可笑之极,这是李积选建房时为节省开支就近倒的渣土,要清理还要我补偿费用,我不愿补偿,还归咎于我拒绝而导致调处失败。政府不是主持正义、公道的地方吗?怎么对李积选却能如此放之容忍?
2015-10-10 17: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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