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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毁灭偷换证据”被包庇

2018-8-7 4:27:38发布30次查看
益阳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毁灭偷换证据”被包庇
2016年10月17日下午4点,我就上星期一院长接待日向益阳中院递交的《主审法官为被告益阳湘运公司毁灭偷换原告关键证据的报告》,依约于本星期拿书面答复。下午4点,中院监督室组织民一庭庭长蔡庭长(蔡海鹰\女)、主审法官陆康彪、监督室主任张主任和监督室另一位成员(作记录,最后记录龙克宙没有签字,不知记些什么?),和当事人龙克宙当面调查质证。
监督室张主任开始明确确定两个议题:第一个是关于毁灭证据;第二个是1987年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注册资本是哪里来的?被告答是改制来的。而陆法官附和被告说:王平已经回答你了,是改制来的。就这两个问题。
我(龙克宙)说:是的,我一开始就要求书面结果。要求法院查清楚毁灭偷换证据的真像,给我一个书面结果。
陆法官拿出我2016年9月6日开庭时递交的两份证据: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下简称责任公司)、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下简称股份公司)和我一审安化法院交的这两份相同的证据(因这两份证据复印件上章印不清楚,尽管当庭原件已质证,安化法院不采纳,从而判成错案假案黑案)和2016年9月2日之前由我律师向益阳中院递交的上面两份同样的证据的证据清单。监督室张主任要我把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这两份证据复印件和原件核对,我拿出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原件,对照9月6日交给中院的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两份工商登记注册内容:章印、公司名称、注册号、成立时间、注销时间、注册资金等对照。回答张主作和蔡庭长、陆法官:没有错,是我递交的。同时查看了我递交中院陆法官这两份证据的证据清单,没有错。但我律师在2016年9月2日之前交给益阳中院陆法官的两份证据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不见了,这两份证据的工商印章是很清楚的。益阳中院给我的举证通知规定时间是在2016年9月2日之前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我把《举证通知》单拿出来给蔡庭长和张主任看,说:是你们中院自已发给我的。现在我(龙克宙)追查的就是这两份证据去了哪里?被谁毁灭了?这两份证据的毁灭是在2016年9月6日开庭时,我律师查出来的。我一看,没有了,另外在我的证据资料里赫然出现一份盖有红章印的工商登记资料,这个工商登记明显不是我原告交的,我递交给陆法官的工商注册资料是复印件,都是黑章印,明显毁灭偷换我的关键证据。陆法官说:这里有一份。我说:和我交的内容不对。当时开庭我就说:“我关键证据都不见了,还开什么庭?审什么理?”我反转身就要走,不开庭了,是我律师说:来一次不容易,还是开了庭吧?这时陆法官说:你再把那两证据交上来。我说:还有用吗?举证通知上是9月2日之前要交的,现在交还有用吗?陆法官说:你交上来。我才重新把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份证据交给陆法官,这是9月6日当庭交的。如果当时开庭没有发现这两份证据被毁灭偷换,益阳中院的判决就是:我在聊我的天,法院完全按到假证据给判决了。尽管现在法院会不会依照证据判决?但我至少维护了我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我要求益阳人民中院就9月2日之前交的两份证据毁灭偷换查明事实真像,给我一个书面结论!这个要求不高,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吧!
陆法官拿出益阳中院调取的一审安化法院我案卷中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这两份工商登记资料,说是我在中院9月2日之前交的,说纸张的颜色不对,有白一点,有黑一点的,我说有的是我自已在家里复印的,有的是在外面复印的,因家里的复印机不好,章印复印不清楚,才到外面复印,章印清楚,安化法院就是因为章印不清楚,虽然经过原件质证,还是不与认定,这次我特别注意这一点。陆法官说纸张颜色有深浅。我说你把安化法院那两份工商登记资料拿出来!这时陆法官才不作声了,低下了头。
蔡庭长说:你(龙克宙)有什么证据?
我(龙克宙)说:我有证据。我准备在手机中拿出来,一看手机,没电了。
我说:开庭时有录音录像。
蔡庭长问我:你想搞多久?
我说:打到底!
蔡庭长对张主任说:每一次开庭都有录音录像,一般只保留一个星期,他(指龙克宙)的另外长期存下来。
我说:你们出具书面结论(指调查毁灭偷换证据事实真像的结论),我一开始就是这么说的。
张主任和蔡庭长都没有说话。
一会张主任说:别看了这“毁灭偷换”四个字,份量很重。
蔡庭长说:我(蔡海鹰)对我们的法官也要保护。纸张颜色不对(两份证据,一份上面一页颜色黑一点,就是说旧一点)。
我说:你也拿出书面结论。
我就不明白了:保护法官不是这样保护的啊!不管他违不违法,一律掩盖、护短、包庇,这不是纵容他违法吗?法院还是法院吗?怎么去依照国家法律去审案、判案?那么国家法律尊严在哪?社会规则在哪?社会秩序在哪?公平公正、正义又在哪??
纸张颜色白一点黑一点就能用眼睛判断它旧一点新一点?时间长一点短一点吗?我在不同打字复印店复印文件,鬼知道纸张在店里放了几天、几个星期、几个月还是半年,大半年?即使复印时,复印机的墨粉调淡一点调浓一点,同时复印文件,纸张也有白一点黑一点的啊;在商店纸张在柜台上放了多久?谁也弄不清白;制造纸张的原材料不同,纸张的颜色、厚薄、质量都有差异啊,当然价格也有高低;相同时间,放在窗台上的文件,表面一页和下面的纸张也有颜色变化啊。我律师9月2日前两天直接给益阳中院陆康彪法官两份工商注册资料,用一审法院安化法院案卷中的两份工商注册资料来抵什么数?这跟纸张白一点黑一点有什么关系?一点关系都没有!法官是搞文案工作的专家,这些基本常识和生活常识应该比我们小老百姓更懂更清楚。不知道蔡海鹰庭长和陆康彪法官是无知还是装傻?
我的哪份页面黑一点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是因为章印正常复印时有点不太清楚,才把复印机的墨粉加浓一点,才导至比其它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页面黑一点点。是和另一份工商注册资料在外面复印店一起复印的。
张主任说:1987年责任公司成立的注册资本是哪里来的?被告说是改制来的,陆法官附和被告说:王平回答你了,是改制来的。这一个问题。
陆法官说:和案子没有关系。
我说:有密切关系。公司合不合法。
蔡庭长说:陆法官说了和你的案子没有关系。
我说:虚假注册!非法公司!1987年成立有限责任公司,4000万,2005年企业改制,时间相距17、18年,从那个时代过来的人都知道,是使用的第三套人民币,人民币最大票面面值是10块,当时工资都只有40、50元,连三岁的小孩都知道是假的。(王平)在庭上只拿出2006年到2010年五年的年检,没有原件,只是复印件(指造假),年检是每年都要检的,要他拿出1988年到2005年每年的企业年检和交费发票、责任公司1987年成立时的手续、交费和发票,那时成立一个企业是很难很严格的,手续都要领导签字的,没有电脑,是纸制的,都要存入工商档案的。查明白了,什么都明白了。
公司都非法,其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些作为法官应该是很明白清楚的。注册资本4000万是另一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这份工商注册登记更为详细,在一审安化法院已交了。上交益阳中院的是注册资金500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蔡庭长说:法官也是人,和你一样。
我说:你们是法官,我是小老百姓。
蔡庭长说:法官都是好的。
我说:中院以前不是没有被抓过。
蔡庭长说:那是害群之马!如果事实存在……,我们一定处理。不是,你就是蔑陷法官。
我说:我没有证据(事实),我是小老百姓,我不敢,也不会。
蔡庭长说:我不怕你在网上发贴。
张主任站起身来,蔡庭长也站起来了。
我说:书面结论。……
张主任蔡庭长都向外面走。
我也不得不起身走。
走出门,蔡庭长回身说:我们以后不接访你了。
没有一个结果,我非常的不满意。
我站在中院的停车大坪的旗杆下,大声抗议:法官毁灭偷换证据,民一庭蔡庭长护短。这样喊了十几分钟,法官无人应答。时间晚了,只得走了。
第二天,也就是18日早上7:50分,中院上班的时候,我站在停车坪旗杆下,进大厅的阶梯下,见一个上班的法官领导就说:领导,民一庭法官毁灭偷换证据,蔡庭长护短、包庇。8:10分左右,见蔡海鹰庭长上班,走上前,边上阶梯边说:陆法官毁灭偷换证据,这是事实,请给我一个答复!蔡庭长说:已经答复你了。我说:没有,是什么?我要的是书面结果。双方声音越讲越大。蔡庭长眼一瞪说:口头答复了,你污蔑法官。我说:事实?蔡庭长说:纸的颜色不对。我说:商店卖的,是有不同,价钱……。我说:给我书面结果。这时因为声音很高,我失声了。蔡庭长向我迫近,法警搁在中间。专横、霸道、视法律如儿戏表露无遗啊!
龙克宙
2016年10月20日
以下为三份证据:
1、2016年8月3日送达给龙克宙的《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上规定:“你方应当在2016年9月2日前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力。
2、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料,注册号:4309001000114;住所:益阳市桥南;企业状态:注销;核准日期:2005—04—2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跃明;企业类型:其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万元):5000;成立日期:1987—12—26;营业期限:1987—12—26 至 2055—12—25;登记机关: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印: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档案查询专用章。
3、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料,注册号:430900000002054;住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823号;企业状态:已成立;核准日期:2015年—08—1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跃明;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万元):5400;成立日期:2005—04—20;营业期限:2005—04—20 至2055—04—19;登记机关: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印: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档案查询专用章。
这个事情似乎已经闹了很久了
是反映了一段时间,这是事实,无法否认。
益阳湘运集团公司的董事长郭跃明,在我们益阳地方为所俗为,无法无天,这么霸道,他背后的政府腐败靠山就竟是谁?
益阳司法腐败,已成重灾区!相信黎明终会来临!
蔡庭长说:我不怕你在网上发帖。不知道蔡庭长的底气来自哪里???
无事实依据,恶意诋毁。小心吃官司!
毁灭偷换证据,事实证据确凿,耍流氓无赖痞气、恐怖,好啊!法官和益阳湘运集团公司到底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关系?不要在阴暗角诺里做事!
这是益阳中级法院今年上半年另一个假案冤案判决投诉,是在本栏目中发布的,现重新复制,看看我的案子中的诡异!
揭露益阳市政府某主要领导、益阳中院和赫山两级法院为益阳湘运集团公 司合同诈骗“非法庇护”!
  赫山、中级法院法官们玩弄法律为权力服务的手段
  2012年7月20日,益阳湘运公司不仅不支付工程款,不仅不落实作为重要补充合同的《会议纪要》,不仅交房验收没有通过承建商,建设局违规为湘运办理交房手续,反而捏造“周明”名义的虚假的《桃花里住宅小区3#、5#栋、二期地下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我提起诉讼,就此拉开我和湘运公司长达几年的艰难困苦的诉讼之路,湘运公司之所以敢于捏造假合同起诉,主要是因为:
  1、侵吞我的6934086元工程款;
  2、掩盖市委领导工程抽点的腐败真相;
  3、湘运老板的老板(该称呼来源于湘运职工)是市领导,任何部门都慑于老板的权力,所到之处畅通无阻。
  本篇仅就赫山、中级法院如何玩弄法律为权力服务予以揭露。
  一、法院与公安唱戏,重罪轻判,联合掩盖持刀砍杀凶案的幕后主谋
  我向省检察院举报市领导工程抽点后,湘运公司恼羞成怒,2012年8月17日上午9点多钟,我在新蓝天茶楼被湘运派来的5人涉黑凶手砍杀(熊跃文通知湘运护卫队副队长周放军,周放军再通知崔立钦的侄子崔胜杀气腾腾带来)。首先是公安局百般阻扰立案,因砍成轻伤被迫立刑案后,公安局煞费苦心改变作案动机,为幕后主谋开脱责任。该杀人刑案进入赫山法院审理后,凶手的庭审口供很多方面都承认是受湘运指使,面对公安法院无法自圆其说的这些当庭证据,刑庭庭长刘菲(现已被抓)作为主审法官为了达到掩盖湘运幕后主谋的目的,不仅庭审笔录在下达判决书时才要我和律师签字(程序违法),在我上诉中级法院后竟然发现庭审笔录偷换了11页(共计12页)。该刑案的判决始终只字未提湘运的幕后主谋。
  二、我中标后与湘运签定的真实承建合同被赫山、市中级法院判决无效:
  我与湘运承建的工程有中标书、有承建方桃花仑建筑公司的项目委托书、有施工时的建安文件、纳税手续,有调整价差形成的《会议纪要》作为补充合同,有法院委托书、双方签字同意历经八个多月、鉴定费达18万元做出的工程价格鉴定书等一切合法合规的证据,赫山法院民庭庭长王飞轮对我提交的这些证据不仅不予采信,而且隐瞒很多证据没有放进案卷,居然判决我已基本完工的的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对法院委托三方签字所做的693万元的工程价格鉴定形如废纸!我上诉到中级法院后一年多时间的审理,没有得到任何纠错,而是继续维持原判,赤裸裸的暴露了两级法院沦为湘运公司的办案工具。因为这个合同判决为无效,遂引发了此后几年来的14起诉讼。法院就是这样坑害老百姓在漫漫无期的诉讼路上的啊 !
  三、我向省高院、最高法院反映益阳法院的荒唐判决,市中级法院常务副院长金凯立、主审法官徐光辉继续玩弄法律为湘运服务。
  我上访到最高法院控诉益阳两级法院的荒唐判决,最高法院的肖法官看了我的案卷 ,对合法中标的工程合同判决无效,对三方认定的工程价格鉴定结果没有采信深感惊讶!直接给中级法院向庭长打电话立案纠错,这样才解决了我独立于承建商桃花仑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资格,我上诉到湖南省高级法院后, 2015年7月10日做出了(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 指令益阳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与此同时,我到红网等媒体公开揭露市委领导从工程抽点、在湘运有暗股的黑幕。正值时任益阳市委书记马勇被抓、赫山法院院长谢德清被抓,益阳掀开反腐败浪潮从政法入手,益阳政界人心惶惶 、面临大洗牌的非常时期,面对我实名举报的公开揭露,湘运老板的老板如热锅上的蚂蚁,政法委书记在2015年5月25日23:55分的深夜紧急给我打电话,要求当面和我协商删掉我的实名举报贴(当时我还在长沙法制报反映案情,政法书记和中级法院常务副院长金凯立两人催促我马上回益阳),我凌晨1点多赶回益阳后,政法委书记亲自承诺,把我的案子尽快按照实情结案 ,如果没有按照我的诉求搞好案子由他负责。在得到政法委书记这样的亲口承诺后,我只好同意删掉这个实名举报贴。金凯立当面予以承诺,亲自督办该案,解决我的两点诉求:一是对赫山法院偷换庭审笔录要给我文字结论的说法,二是对三方签字同意做出的价格鉴定依法判决,第二天立即在赫山法院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我的案子。为了观察形势,案子又拖了两个多月后,风雨飘摇的湘运老板的老板不仅没有出现像马勇那样的情况,反而得到了省委组织部的公示上位,为老板捏了一把汗的湘运公司再次嚣张起来,由于湘运老板的老板不仅权力得到巩固而且更加上位,市中级法院再次沦为湘运公司服务的机器,虽然慑于高级法院的裁定,顾及政法委书记的承诺,主审法官徐光辉继续玩弄法律的游戏,在宣判时还是只字不提作为工程补充合同的《会议纪要》,还是对三方签字同意所做的工程价格鉴定不予采信,693万元工程款仍然没有依法判决,仅仅判决我的工程合同合法有效,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益法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 撤销本院(2014)益法民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维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2)益赫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四、驳回湘运房产公司要求确认湘运房产公司与桃花仑建筑公司、龚春堂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桃花里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地下车库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2月16日签订的《桃花里住宅小区6#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我当即愤然对该判决不予签字!
  从上述判决可以看到,益阳的法院是如何为权力服务而玩弄法律于股掌的!湘运公司以“周明”名义捏造的虚假施工合同可以大摇大摆的恶意诉讼,衍生案件已高达15件,以致我和我的家人几年来在湘运公司派出的打手中恐怖生活,心力憔悴,有家不能归!在长达几年的诉讼中,至今未见“周明”其人!
  至少,此次判决虽然按照上级法院的指令纠错,给与了我的工程合同合法有效的判决,也充分说明:益阳赫山、中级法院如何为权力服务,如何为湘运服务,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也充分说明湘运老板的老板在益阳是呼风唤雨无所不能,何其嚣张!同时也说明:湘运公司董事长郭跃明、湘运房产负责人崔立钦实施合同诈骗的事实无可辩驳的成立,赫山法院、中级法院为湘运实施合同诈骗提供犯罪的“合法”屏障!
  本贴为实名举报,负一切法律责任!
  龚春堂
  2016年2月26日上午
2016-10-25 14: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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