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张新平,住炎陵县霞阳镇,龙坑村樟树下组20栋1号,2016年6月6日,张朝冠请我做事,主要是帮张发修建房屋,在建造房屋过程中,本人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了重伤。随后住进了医院,花去医疗费将近四万元,后来经法医鉴定本人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本人因屡次向张朝冠要求医疗费不得,便向炎陵县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等等,共计98000多元,经过几次审判,包括株洲市中院一次发回重审,2017年10月19日,炎陵县法院廖超光法官终于在初次起诉后一年多判决赔偿我三万多元,尚不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还得自己承担,这是一起肆意妄为的枉法裁判。
本人认为枉法裁判有如下事实可以证实。
一,本人是被张朝冠雇佣从事建房工作,所使用的也是张朝冠所提供的工具和材料,建房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是所提供的材料发生了断裂,导致上诉人摔倒受伤,雇主张朝冠没有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及属于安全防范,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廖超光枉法裁判,认为本人要承担60%的责任,不知道良心哪去了?!!!
2,房主张发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房主张发在没有取得建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建设承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被上诉人张朝冠,并且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动工修建房屋,这些事实在足够的证据和庭审事实下已经得到了证实,所以张发在本案中有过错,其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廖超光法官既然连法律也搞错。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习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负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廖超光罔顾本案基本事实,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刚,是适用法律错误。
我是一介草民,家里无权无势,听说红网有个百姓呼声,可以为我们穷苦的老百姓说话,我现在也没办法了,求助帮我伸冤,本人及全家万分感谢,到时携锦旗前往致谢。
张新平于2018年2月6日收到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炎陵县人民法院也于2018年2月12日信访接待了当事人张新平,当时张新平表示对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服判,并承诺息诉罢访。
炎陵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2017-11-22 00:55: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