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贺伏南于2017年7月2日早上5时15分,在大通湖区河坝镇五一路路边行走(行走时距离路基石不足1米的距离)时被一辆车牌号为湘f37132的货车撞倒,后送至大通湖区人民医院(ct报告为重型脑外伤要求家属转院),经全力抢救无效,于7月8日死亡。
肇事者李志辉(车主)报了110,出事以后,交警大队的中队长白涛与队员骆进亲自到了医院及事故现场询问了肇事者与受害者双方的情况,肇事者李志辉自己承认通宵未睡(此话是在大通湖人民医院外二科办公室说的,医院有监控视频,可查询;现在还有医生和护士听到了对话),白队长对我们说:“放心,他这个疲劳驾驶负全责,你们自己先想办法筹钱。”于是我们相信政府,相信领导会与我们一道全力救助我父亲,结果还是因伤势过重去世了。整个过程中,药费花费了101951.93元,对方支付了69000元,其余的药费,治疗费,生活费等等一切开支都是自己垫付的。
父亲去世后经交警队白队长负责协调后,先由肇事者拿出7万元(除了先前负的69000元的药费)安葬费,我们没同意,既然人都去世了,肇事者的车也入了保险;我们的想法就是在死者入土之前将所有的赔偿金协商好了再入土;白涛同志给我们做工作,让我们放心,这一切都是由对方负全责。
当月20号上午9点,白队长通知肇事者与受害者双方到场进行调解,调解结果交给周碧初(人民调解员)写调解书,当时因电脑故障所以通知双方27日到交警队签协议书,同时要求肇事者去筹钱。整个调解过程是由白涛主持,赔偿的费用也是白队长审核计算过的,肇事者还讨价还价抹去了精神损失费,最终以43万6千元达成协议,协议规定这次赔偿后,再出现任何情况均以协议为准,不得更改。当天下午3点,白队长通知通知受害者家属与肇事者双方到交警队,白队长还以交警队的名义请到了孙练忠律师到交警队为我们签署协议书做相关工作,却因对方没到而未能签成。律师当晚帮我们打印了协议书,第二天孙律师因去南县开庭,协议书交于白队长,白队长看了协议书,认为精神损失费多了,保险公司赔不了那么多,由白队长建议更改了金额,并交由他的同事重新打印了协议书(后因多处多次修改后成现在的协议书了),白队长提出要我母亲、我本人以及我姐姐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肇事者也签字按手印了,特别强调要母亲签字,双方签完后,我要求白队长在协议上的相应位置签个字,白队长说不需要,与此同时,白队长还叫他的同事拿出谅解书让我们签字,我们当时不知道谅解书的重要性,白队长说:“如果不愿意谅解可以将谅解书拿回来,并且逮捕肇事者。”8月23日,由河坝镇镇政府出面进行了协调,肇事者的态度至始至终是让我们受害者减少赔偿金额,我们没有同意,所以此次协调失败了。
现在赔偿金没到位,我们找白队长,白队长却否认是由他调解的,作为一位人民警察,人民的公仆,居然可以随意否认自己的所作所为,随意否定自己给老百姓做的承诺;老百姓对自己国家政府的执法人员都不能相信,还能相信谁?事故发生至今已有两月有余,肇事者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赔偿金,还指使保险公司拒绝付款(已办理了支付转移),肇事者一直以没钱拒绝支付,这个赔偿金都是按照国家相关赔偿标准定的;我们朝中无人,无奈之下只能继续找白队长,想通过白队长要回赔偿金,多次找白队长在协议书上签字,白队长均推脱,并且还说:“没事,放心。”后来,交警队在此案件没有结束的情况下将肇事的车辆还给了肇事者,后来我们去追问白队长,追问之后,交警队重新扣押车辆。没过几天我们再去交警队询问案件进度时,白队长给我们的答复是:此案件已移交给大通湖区人民检察院。我们找到大通湖区人民检察院询问此案件,检察院告诉我们,没有收到此案件的任何文件以及资料,但是交警队又将车辆还给了肇事者,前几天我还看到肇事者在跑车,我们又到交警队询问白队长,为何将肇事车辆返还给了肇事者,白队长回复我们:“此案件交给检察院了,那么交警队就可以放车了”。可是检察院并没有收到此案件的任何手续及相应资料,而且肇事者因为疲劳驾驶,不应该继续扣留肇事者的车辆以及相关证件吗?现在导致协议书成了一纸空文,谅解书也没拿回来,我母亲和姐姐实在没办法,想找区委区政府出面协调,只因为我母亲手举一个“冤”字,被政府抓起来了,我母亲后来被释放,我姐姐被拘留了,我想问问政府:“你们是人民的政府还是自己的政府?你们是为人民排忧解难还是给人民制造伤痛?”我们一家人还应该怎么去找政府帮忙解决问题,我们还应不应该相信政府?我没办法才来网上请求上级政府部门给我们做主,父亲尸骨未寒,不想再让母亲也因此倒下,不想让这个家就此倒下。
(图片中的许斌是保险公司的,那份赔偿计算单是白队长审核计算的)
网友“平方之路”:
2017年7月2日05时许,大通湖交警大队接报警称:在河坝镇五一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查,系李某辉(男,岳阳市华容县注滋口镇人)驾驶湘f37132中型自卸货车自西往东行驶至大通湖区河坝镇五一路时,与同向行驶在道路右侧的行人贺某南(男,大通湖区河坝镇人)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南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大通湖交警队组织双方协调达成了安葬协议,受害方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尚未做出的情况下,要求交警队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进行协调,后双方在多方人员共同努力下达成损害赔偿协议。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后,因保险赔付达不到要求,肇事方未履行协议。8月21日,死者家属多人到大通湖交警大队一楼大厅门口和大厅里举牌、静坐。经协调由司法机关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但在未进行调解前,死者家属再次到大通湖区政府办公大楼举牌、吵闹,后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一人。
目前,该案已移送起诉至大通湖人民检察院。后续赔偿问题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
感谢网友对大通湖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
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通湖大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交警大队请问在多方人员共同努力下具体是些什么人,他们都不懂法吗?不知道协议是需要调解方签名盖章才生效的,受害方反复强调要白涛签名的,人民的公仆要实话实说可以调7月20日上午9点在人民调解室的监控到底是一人还是几人。8月18日去找过交警大队白涛他说最后帮我们打个电话给肇事者才引起公愤的,如果是你们的父母被撞死了,应该早就处理完了吧,7月2日至9月12日有二个月零十天的时间你们有足够的时间移交,为什么要到9月13日上了红网才移交为什么在引起公愤的情况下,交警依然把肇事者的车辆放行了凭什么,这里面的水太深多看几回我会懂的是你们给我上了生动的一堂课
这样的事故双方都是受害者。如果肇事者李志辉有赔偿能力,可尽赔偿义务。如果李某无赔偿能力,车祸死亡家属得不到经济补偿,肇事人将负刑事责任。
2017-09-12 23:4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