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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人民法院违规操作股权变更,侵害他人权益

2018-8-6 19:43:07发布23次查看
我名苏凯莉,女,身份证号35058219910130****,住湘潭市雨湖区黄花塘路22号龙凤佳园5栋3单元6号,联系电话为18673426880,是湖南亿达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的股东,拥有亿达公司47.5%的股权。因申请执行人洪某申请执行本人担保的债务1477.6万元,2016年9月21日,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委托湖南新融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人在亿达公司47.5%的股权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4925.15万元;2016年12月9日,岳塘区法院委托湖南恒易拍卖有限公司对本人持有的亿达公司17.5%的股权进行拍卖,以评估价1814.5万元作拍卖起拍价,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7年2月17日,岳塘区法院又以起拍价1451.6万元进行第二次拍卖,又因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等原因而停止拍卖。期间,亿达公司在法院评估股权之后又投资建成了25176.78m2商业用房,并于2017年7月6日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7年9月4日岳塘法院以(2016)湘0304执73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我在亿达公司5.25%的股权作价4354869.6元抵偿申请执行人洪某4354869.6元债务,由申请执行人洪某直接了拥有亿达公司5.25%的股权,法院当天即神速办理了股权变更,因该裁定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分别向岳塘区法院、湘潭市中级法院、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均踢皮球,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只能含泪向媒体呼吁。
一、岳塘区法院委托评估亿达公司走公开拍卖程序的17.5%的股权,与直接裁定抵偿给洪某的5.25%的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更不是同一拍卖标的,属任性违法执行。
二、这5.25%的股权,既未走公开拍卖的程序,也未经过让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程序(如公司股东王某就很有意见地说“17.5%的股权我受让不了,但5.25%的股权我是不会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这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
三、亿达公司正处在投资建设期,本人在公司47.5%的股权价值评估后,公司又建成了25176.78 m2商业用房,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股权明显大有增值。而一年后,法院仍以原评估价格计算5.25%的股权价值,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跪问苍天,在当今法治中国的大环境下,这样任性违法的执行行为谁来监督?!
证明相关情况的附件有:
1、岳塘法院(2016)湘0304执73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2、湖南新融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6)第1232号评估报告;
3、湖南恒易拍卖有限公司2016年12月9日拍卖公告;
4、湖南恒易拍卖有限公司2017年2月17日拍卖公司;
5、湘潭市房产局(2017)第3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苏凯莉2017年9月21日泪书
这5.25%的股权,既未走公开拍卖的程序,也未经过让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程序(如公司股东王某就很有意见地说“17.5%的股权我受让不了,但5.25%的股权我是不会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这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岳塘区人民法院任性违法的执行行为谁来监督?”一帖,我院当即进行调查落实,现回复如下:
一、案件执行经过:
2016年8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2016)湘0304执731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与被执行人苏凯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14882976.6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裁定之日)。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凯莉在湖南亿达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所有的17.5%的股份(该股份登记在股东郑某某名下)。在向被执行人苏凯莉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后,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苏凯莉所有的上述股权。
经本院依法委托湖南新融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苏凯莉在亿达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并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9月21日),苏凯莉持有亿达公司47.5%股权(其中30%股权登记在苏凯莉名下,17.5%股权由郑某某代为持有)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为4925.15万元。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苏凯莉向本院提出股权评估异议,后湖南新融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回复,在回复中明确亿达公司17.5%股权价值为1814.53万元。
在向被执行人苏凯莉发出自由选择股权转让对象通知书、向亿达公司股东及该公司发出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后,苏凯莉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股权受让对象,且该公司股东并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苏凯莉在亿达公司所有的17.5%的股份。在此期间,苏凯莉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股权拍卖,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异议人苏凯莉的异议请求。后苏凯莉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市中院依法裁定驳回苏凯莉的复议申请。
2016年12月9日与2017年3月7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南恒易拍卖有限公司对苏凯莉在亿达公司所有的17.5%的股权分别以评估价1814.53万元、1451.6232万元(评估价下调20%)作为起拍价前后两次进行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7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洪某某向本院申请以拍卖标的物法院已承认没有拍卖5.25%,而且也用流拍的亿达公司的17.5%的股权的30%抵债是何依据?法院拍卖的标的是亿达公司的17.5%的股权,其他的股东仅是放弃对该17.5%的标的的优先权,所以不能代表其他股东也放弃了亿达公司5.25%的股权优先权!从法院的答复可以看出:执法任性!答复更任性!!!
法院已承认没有拍卖5.25%,而且也用流拍的亿达公司的17.5%的股权的30%抵债是何依据?法院拍卖的标的是亿达公司的17.5%的股权,其他的股东仅是放弃对该17.5%的标的的优先权,所以不能代表其他股东也放弃了亿达公司5.25%的股权优先权!从法院的答复可以看出:执法任性!答复更任性!
2017-09-21 15: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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