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我们原桃江县纺织品公司17名仿退人员以《桃江县社保所超收的社保金无政策依据不退还》为题上网投诉举报。桃江县人社局于12月18日作出了“关于原桃江县纺织品公司仿退人员要求退还多收的养老金的答复。”(下简称“答复”)。
首先,“答复”的主题词就错了,人社局连社保费与养老金的概念都搞不清,太可悲了。养老金是由你们发给我们的,社保费是由我们交给你们的,你们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动动脑筋想清楚,我们的诉求是要求社保所退还多收我们的社保费!
“答复”的开头就说:原纺织品公司仿退人员2014年来多次上访,要求退还交由桃江县社保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安置费)。这里明显歪曲了我们的诉求,我们没有要求退还社会保险费,而是要求退还多收的社保费,注意“多收的”三个字!这里只是顺便提一下而已。
“答复”中的一、当时时代背景。在“答复”里讲了很多,但我们认为必须澄清的是:由于当时县破产试点工作组违反1995年劳动部262号文件规定,根本没有任何政策依据,将我们17名临近退休的职工界定为“仿退”人员,进行买断。剥夺了职工身份,中断了社保关系,2000年9月县政府的“纠错”是我们以262号文件进行多年维权的应有结果!
“答复”中的二、当时处理办法。“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益政发[2000]3号)精神……”说来确实滑稽,他们当时就已经按(益政发[2000]3号文件的精神在“纠错”了。请问:2014.7.25商务局答复,2014.9.28和2014.10.10人社局两次答复,2015.7.16社保所答复,2016.8.3人社局答复,共五次盖有朱红印章的红头文件何曾提及到[2000]3号文件。2000年9月县政府的多次“纠错”会议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共7页)又何曾提到过3号文件,哪怕是片言只字都行。既然有[2000]3号文件为依据,又何必抛出个“以河水洗河鱼”的办法。今年国庆长假收假后的第二天,我们三名“仿退”人员代表在社保大厅与人社局某同志交谈时,问其政策时答曰:如果当时有政策,我们又何必用“以河水洗河鱼”的办法,这里必须严肃的指出“答复”中:当时的处理办法政策依据是“3号”文件,纯粹是捏造事实,遮人耳目。请问:你们当时是根据[2000]3号文件处理的,那么为什么在2014.10.10答复中援用1978[104号、[1994]59号、[2006]7号、[2010]6号、[1975]262号及劳动法中部分条款,2015.7.16答复援用[1995]262号、[1978]104号、[1995]6号、[1993]111号令,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等。2017.8.3答复却一反常态未援用相关文件,只出示2000.9.25社保所开具的两张收据,坚持说是收的原纺织品公司的钱,而未收我们的钱?这些都只能请人社局的有关领导去解释清楚了!
现在回过头来再看益政发[2000]3号文件,请问人社局有关领导,关于这个文件如何解读:
1、3号文件于2000年2月18日出台,原公司于1996年9月破产消亡,你2000年的政策是否对其还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还要原已消亡四年之久的公司来执行这个政策?
2、3号文件是指关于破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原公司1996年已破产消亡,是不是要把原公司再搬出来,重新来次破产,以履行这个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保费。
3、关于文件中提到的“人平基本养老保险费水平”与“答复”中提到的平均养老费水平,二者有着根本的不同,难道人社部门连这个概念都搞不清,不是让人啼笑皆非吗?
3号文件规定,按照人平基本养老保险费水平缴足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方式应为306×12×费率28%×10,而“答复”中是按306×12×10的计算方式计算的。
谁对谁错,请人社局自己定夺!
人社局2014.10.10答复意见第二页倒数第二行清楚写道:湘劳工社字[2010]6号“要求严格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留”的明确规定,……要按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湘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求企业按在职职工年工资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难道人社局连养老保险费收缴的计算方法都搞不清吗?!
4、“答复”意见二中再一次重述了当时社保所开具二张收款收据的情况,在维权诉求中我们已对此进行了批驳,你们是在捏造事实,哄蒙欺骗,事情却已暴露无遗。说另一张为仿退人员10人金额为110237元,而我们10人的实际缴费为196049元相差85812元,你们口口声声已作了调查研究,我们10位仿退人员所交数额对吗?你们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答复”意见三、相关依据:
1、262号文件,这本来是政府违背了262号文件精神,同时也是我们以262号文件进行多年维权,才有了县政府的2000年9月的”纠错;
2、益政发[2000]3号对于我们的维权诉求不能予以解释清楚。前面已经陈述过很多了,况且这个文件是在2017年2月8日县档案局翻出来复制出来的;
3、县委常委会议精神。我们认为,重新恢复社保是对的。要我们补交应交未交的社保费是对的,但是全额收缴我们当时的量化股金是没有政策依据,就凭一个“以河水洗河鱼”的办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答复意见四、关于人社局的意见
1、桃江县人社局称“经请示省社保局……且省社保局已明确回复信访人”。关于这个回复意见,我们于2017年10月28日以“必须依法行政,不能蛮不讲理——再一次强烈要求人社局退还多收的养老保险费上访县人民政府。陈述了我们的正当理由,已作了详细表述;
2、人社局称“尊重历史、维护改革成果,也要维护当时县政府的政策严肃性”。这也太离奇了,而且大有威胁之意!是我们不尊重历史吗?是我们推翻改革成果吗?是我们没有维护当时县政府的政策严肃性吗?真是以权压人乱扣帽子!!!你们违反262号文件精神将我们买断的错误事实要维持吗?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并为了得以落实,中央对地方的财政已予以补贴,1998年支付了几十个亿,1999年支付了将近200个亿,2000年超过了300个亿,以确保“两个确保”得以实现,而县政府2000年9月“纠错”时,仍坚持当时已退休的只发生活费(而且是在上缴量化股金时进行抵扣的),未退休的不发生活,这两个错误决定要维护吗?那你们后来还是补发了欠发工资,在已过15年后的2015.11.25又补发了我们18名“仿退”人员的生活费呢,难道要尊重这个不发工资不发生活费的错误决定吗?
关于“维护改革成果”。我们只要求按政策收缴我们的社保费,按政策退还多收的社保费,这没有维护改革的成果吗!实在太荒唐!
关于“也要维护当时县政府的政策的严肃性”。请问2000年9月县政府凭一个“以河水洗河鱼”的办法全额收缴我们的量化股金,有何严肃性可言?当时已退休的不发工资,只发生活费,仿退人员不发生活费,明显违反98年的两个“确保”,又有何严肃性可言,对欠发的工资和生活费,以后进行了逐一补发难道又不要维护“只发”、“不发”的政策严肃性了?
“答复”的结束语这样写道:“对于原纺织公司仿退人员的信访诉求不予支持,应由其主管部门做好解释和维稳工作”。对于诉求你们支持与不支持权且不论,至于做好解释和维稳工作,难道我们通过正当的渠道,依法维权上访,合理上诉破坏了社会稳定吗?要来维稳吗?
总之,我们只一个诉求,请按国务院1997年7月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的决定》相关条款的要求行政,执行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保险制度关于缴费比例关系的规定,不管桃江人社局歪理千万担,多收的养老保险费要退还!
原桃江县纺织品公司三名仿退人员代表:秦义吾、秦四喜、钟新文
自从这些仿退人员超额缴纳社保费后,桃江县人社局历任局长以及县政府主管领导中,只有杨茂丰局长有良心,问题没解决不怪他!其他的领导呢,我就不在此评说了,大家都清楚是什么意思!
据了解,上任局长杨茂丰同志已经拿出了退款方案,应该按照这个方案继续退款才是体恤民生!
桃江人社局在上述回复中还在拿益阳市政府益政发[2000]3号文件作为依据。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缴纳社保费的问题,就湖南来讲,现还有两个文件对此有相关规定:(湘政发[2006]7号文件与湘劳社工字[2010]6号。
湘政发[2006]7号文件第十一条:“严格基本养老保险预留,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25号文件规定:应按政策为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留足费用,企业关闭时,要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存10年,再折半预留基本养老费。
湘劳社工字[2010]6号规定,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已离退休人员预留的养老金要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
而上述两个文件都在2014年10月10日桃江县人社局的答复中援用。那么,按上述两个文件,应交的基本保险费为:306元/月*28%*12个月*10年*17人除以2=87393.6元,如果按益政发[2000]3号文件计算,没有除以2(没折半)就是174787.2元,而在2000年9月人社局社保所收了我们17人社保费约335000元,其中抵扣的生活费24000元,净交311046元。退一万步说,就按益政发[2000]3号文件计算,也多收我们16万余元。如果再按个人部分8%计费,我们共有701个月应补交的社保费就是306*8%*701=17160.48元。假设28%全部计算,则是306*28%*701=60061元。
现在是关于破产企业如何收取养老保险费的政策有三个:一是益阳市政府的益政发[2000]3号,二是湘政发[2006]7号,三是湘劳社工字[2010]6号。桃江人社局运用了上述三个文件来回答同一个问题,那么到底按哪个文件执行?很明显,湘政发[2006]7号文件具有权威性,因为省政府办级别要高,时间稍后,更具有正确性,甚至可以理解为完善前面的政策!而湘劳社工字[2010]6号文件再进一步肯定了湘政发[2006]7号文件的正确性!可见,桃江县人社局超收的我们的社保费,一是技术性错误,二是计算错误,三是运用错误!
2017-12-21 23:0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