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融冠亲城一期房屋是高层电梯房,开发商在没有达到房屋收房标准时在合同到达交房日期时进行交房,并其房屋没有验收合格,不能提供房屋验收备案表,在消防监督结查公开网上也查不到消防验收情,也说明这个建筑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合部楼房内消防栓没有消防水,消防楼梯内没有消防应急灯。
张桂枝律师:交房有标准,业主需谨慎
一、关于交房的法律规定:
1、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开发商向购房者交房前,应当对商品房组织验收。对于未组织竣工,应当相应的责任。
2、同时又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开发商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开发商交房时,除了给购房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向购房者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验收合格。
若开发商交房时,业主对商品房的质量存在质疑,可以要求提供上述材料。
二、业主收房时需注意的事项:
1、开发商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2、购房者与开发商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人员等在房屋交接验收中应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房屋各主要方面进行检查、核项、验收,因为如果你一旦在《房屋交接验收单》(或物业交付核验单)上签字接收,则开发商即完成了交付房屋的义务。
所以,购房者在房屋交接验收中如发现与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应在《房屋交接验收单》中予以注明,并明确开发商修复、更换时间及违约责任,此时购房者可以暂缓接收房屋,等开发商修复后经再次交接验收,直至合格。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张桂枝,女,湖南衡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二部部长。
自09年律师执业以来,专业致力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法学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 擅长于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涉外婚姻、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领域。
执业理念:专业、开发、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569号梅溪湖国际酒店四楼401室。
联系电话:13875994249 网址: www.lawyeryingcui.com
开发商无耻
2016-10-27 15:26: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