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原告因与被告的经济纠纷,向沅陵县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0条之规定,于2017年1月16日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予以冻结被告在沅陵县建行,农商行等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127万元。并于2017年2月24日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文书。而孙法官一直拖着不作出法律裁定,在原告再三催促下,还是被他拖了一个月到2017年3月24日才作出裁定。严重的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的规定。到2017年8月16日原告才收到,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书,但是裁定书没有加盖法院公章,财产保全申请日期被篡改成2017年3月24日。原告反复找办案法官,这位孙法官说,你的裁定书已随案卷上报怀化市中院,等怀化市中院审批下来以后,再给你一份民事裁定书(见裁定书尾页上的批示)。同一案件被孙法官搞出了两种裁定书,盖章的裁定书拖至2018年1月8日才给原告,但裁定书上的财产保全申请日期仍然是2017年3月24日。孙法官擅自故意篡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日期(即证据),是要捏造被告取款在先,原告的申请及法院的裁定在后的虚假事实,为自己开脱责任。2017年12月14日在怀化市中院二审庭审时原告发现,案卷里没有银行冻结资金执行回执。经追问,才被告知银行账户上被冻结的资金,已被被告取走。对究竟是何日取走的?问而不答,隐瞒实情。孙法官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使原告失去了追债的最佳时机,替被告转移财产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另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沅陵县法院提起诉讼,在2017年4月14日作出了,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民初1509号判决书。判决书拖至2017年8月26日才发给原告。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移花接木,张冠李戴,指鹿为马。被二审法院(2017)湘12民终1249号裁定书,撤销;发回重审。致使官司打了三个年头又回到了原点上。需要说明的是这位被告是一位房地产开发商。
孙法官身为国家执法工作人员,故意违法办案,玩忽职守,忽悠当事人,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该当何责?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并附带民事责任。
此致
沅陵县人民法院
发帖人电话:13789267653
同一案件的两种裁定书盖章的和没有盖章的;没有盖章的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收到,盖章2018年1月6日收到。
全新林,系沅陵县人大退休干部,其反映的是全新林及其妻邓国珍与被告李文孝(涉嫌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被提起公诉,在审理之中)合伙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孙华山主审,判决驳回全新林、邓国珍的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原告全新林、邓国珍不服,于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原、被告双方提供了新的证据,由于本案事实有待进一步查实,为此,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现本案在本院重审期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全新林、邓国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127万),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否则无法执行。本院于是要求申请人全新林、邓国珍提交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全新林、邓国珍一直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后来申请人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李文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进行查询。本院随即于2017年3月16日进行了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帐户内无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无开户记录,而在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内有存款206989.16元。于是本院及时通知原告全新林、邓国珍办理相关财产保全手续并缴纳申请费用,原告全新林、邓国珍于2017年3月24日才来本院重新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改变保全为49万,因为冻结金额与交纳的保全费用有关,申请得少,缴纳保全费用相应少一些,其办理交纳保全费的时间亦是3月24日),本院亦根据其申请制作了(2016)湘1222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文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帐户、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银行帐户内存款49万元,随即将裁定书转至本院立案庭(本院现在实行的是审执分离,由审判庭室出具文书,由法警队具体执行),由立案庭再次立案后交由法警队进行查扣执行。本院法警队随即对被申请人的相关帐户进行了冻结。本院查询的时候,亦只查询到被申请人在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内的存款,并没有查到被申请人有49万元的存款,因其他商业银行的存款尚未查询,加上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资金的流动性,因此,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裁定冻结49万元。由于本院实行审执分离,具体冻结多少审判庭室并不清楚。案结后,经过询问得知,在本院采取措施之前,被申请人李文孝于2017年3月19日将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内支取人民币20万元。
经调查,在整个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文孝并没有出席庭审活动,其相关诉讼活动均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启鸿代为履行,在本案宣判前,本院审判人员通知被告李文孝来到本院询问其意见,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这也是本院审判人员唯一一次与被告李文孝接触),经过耐心细致工作,被告提出的意见经过本院向原告询问,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最终本院才进行判决。本院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向任何其他人员泄露过相关财产保全内容,亦没有与被申请人李文孝有过任何非正式接触,本院查询被申请人李文孝存款时亦没有向其他任何人员透露,被申请人支走帐户内的存款与本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无关。而且,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相关审判、执行人员与被申请人李文孝无任何不当接触,没有接受过被告李文孝任何吃请,亦没有收过被告李文孝任何财物,更没有泄露任何工作秘密。
回帖称:“ 全新林,系沅陵县人大退休干部,其反映的是全新林及其妻邓国珍与被告李文孝(涉嫌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被提起公诉,在审理之中)合伙纠纷一案,”。郑重申明:(涉嫌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被提起公诉,在审理之中),是李文孝个人涉嫌违法,由沅陵县检察院提起诉讼。与邓国珍,全新林无任何关系;而全新林也并非是县人大退休干部,只是县劳动局的退休人员,原告与被告的经济纠纷也并非是合伙纠纷,而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的纠纷。在此强烈控告沅陵县法院捏造事实,混淆是非,转移视线,帮孙华山逃僻责任。
回帖还称:“本院于是要求申请人全新林、邓国珍提交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全新林、邓国珍一直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更是无稽之谈,原告在2017年1月6日提交申请书中,要求冻结被告在农商行的资金,后来查明被告在农商行确实有资金,只是因孙华山拖延办案时间,走漏了风声,被被告在2017年3月19日取走了,难道这不是全新林、邓国珍提供的财产线索吗?
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2017年2月24日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理应依法在5日内作出裁定,而沅陵县法院拖延2个月后即2017年3月16日才进行查询,2017年3月24日才作出裁定,孙华山在裁定书中不仅篡改证据(即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日期),而且还搞出了两种裁定书,没有盖章的裁定书于2017年8月16日下达给原告。孙华山说,你的裁定书已随案卷上报怀化市中院,等怀化市中院审批下来以后,再给你一份民事裁定书(见裁定书尾页上的批示)。盖章的正式裁定书,原告于2018年1月6日才收到。至此时间长达一年,这算不算是玩忽职守,违法办案?请沅陵县法院作出解释。
原告的帖子并没有涉及到孙华山收受贿赂,私自会见被告李文孝等内容。而沅陵县法院在回帖最后一段文字中的言论,令人匪夷所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2018-02-07 14:3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