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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瓷厂拖欠工程款一案,湘乡市法院至今都没监督执行

2018-8-6 3:15:44发布33次查看
2008年8月8日 湘乡市人民法院对《关于执行潭市建筑工程公司诉湘乡瓷厂拖欠工程款一案》进行了判决有被告湘乡市瓷厂偿还原告湘乡市潭市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欠款398770.96元,由被告湘乡市。瓷厂偿还。到湘乡市潭市建筑工程公司为其在潭市信用社的贷款15万元的利息(1994年2月2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信用社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书下达后湘乡市人民法院至今都没有有效的监督执行。
今年上半年,湘乡市人民政府对潭市瓷厂进行了拍卖。 拍卖款高达910多万。据判决书所述如果潭市瓷厂采取一次性买断的方案,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潭市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但是这几个月内原潭市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多次请求湘乡市人民法院、湘乡市经济局、潭市镇人民政府予以解决,但没有一个部门愿意负责。这些欠款都是建筑工人们每天起早贪黑用自己辛勤的汗水与辛苦的劳动换来的血汗钱,但以上部门却无视老百姓的劳动与付出,一次又一次地找借口不愿归还这笔血汗钱。

最新进展,潭市镇府和建筑公司人员,昨天达成了初步结论,政府在1一个月内解决。希望能够做到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于2017年10月22日在红网栏目发《湘乡瓷厂拖欠工程款一案,湘乡市法院至今都没监督执行》一帖,我院已收悉,并立即组织专人对该帖的内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情况反馈如下:
一、基本情况介绍
我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受理湘乡市瓷厂破产清算一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6日发出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并于2015年7月28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间,一个叫杨连山的人称其代表潭市镇工程公司的名义参加了会议(没有出示任何委托手续),在会议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认为其不具备申报资格,请求法院驳回,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2015)湘法破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确认了杨连山等无债权人资格。
二、有关情况说明
湘乡市瓷厂拍卖财产910万是实,但由于该财产一部分是属于划拨土地,不是湘乡市瓷厂的财产,不能列入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实际只能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只有其中一部份。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清偿顺序是:一、破产费用;二、共益债务;三、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四、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五、普通债权;而在本案中,仅仅以上第三、四两项清偿都只有64.748%的清偿率,潭市工程公司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因此,即使申报人具备债权人资格,也无法清偿。
同时,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共同创造社会的和谐稳定。
监察室:0731—56823728
办公室:0731—56620999
  湘乡市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4日
2017-10-22 16: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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