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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如何依“权”行政

2018-8-5 20:27:16发布29次查看
权大,还是法大?
--------看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如何依“权”行政
本人谢伯华,系新晃县地方税务局一名普通干部,因小孩在怀化铁一中就读,需要陪读,于是在怀化城北租赁住房一套,2016年7月19日,根据财政部、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2015】19号文件《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向该中心新晃管理部才提供本人及配偶子女无房证明,要求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支付房租,该中心新晃管理部以本人在新晃有房为由作出不准予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决定,本人不服向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其行政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16年12月27日,该中心新晃管理部又重新作出不准予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决定,本人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再次判决撤销其行政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从2017年3月15日判决起至今已有5个多月,该中心既不履行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行政决定,又不支取住房公积金,仅在6月下达了一份陈述申辩通知,当时我提出要求其提供执法依据,其工作人员无法提供执法依据,由此我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收。
怀化住房公积金中心,为维护本部门的利益,肆意曲解上位法,篡改上位法,炮制出《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其制定程序违法,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其所制定的【2015】4号文件及其中的《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是违法无效的,具体内容见法律判决书,且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这与现行的法制中国背道而驰,鉴于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种种违法行为,我强烈请求怀化市市纪委,怀化市政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其乱作为、不作为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追责,以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楼主有这么严重吗?
因无法上传判决书原件,现附起诉书,说明事情原委:
行政起诉状
原告:谢伯华
被告: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夏荣,地址:怀化鹤城区天星中路100号,电话07452277691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不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行政决定;
2、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额度支付给原告住房公积金;
3、请求宣告怀化市公积金【2015】4号文件中的《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无效,同时宣告其中上面出台的文件,下面随便篡改,不严重么?
1、文件本身无效。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从其文件形式看无市法制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也没有及时交怀化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怀化市政府网站统一公布,若被告认为已登记须提供市法制部门出具的《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市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证据,三者都统一具备的资料,才能证实其文件已取得法制部门登记号,从而属于可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缺其一则不属于可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从现在情况看,该文件属于无效文件。
具体依据是: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关于红网百姓呼声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一、根据《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1、三部门的文件规定的提取办法是缴存城市无房,而不是缴存地无房,也没有用于自住的限制,而住房的公积金文件擅自修改了上述条款,明显篡改了上位法。
2、《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在法庭调查时,仅在怀化日报上公布,没有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也没有提交政府公报,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湖南行政程序规定》,是违法无效的。
2017-08-30 1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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