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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法院执行局拒绝依法执行生效判决

2018-8-5 10:03:10发布26次查看
隆回法院(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坪村民委员会赔偿邹百友经济损失23063元,并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011年12月21日生效后,邹百友申请执行经济损失25223元,利息损失94207.91元。隆回法院分管付院长、执行局长拒绝依法执行渎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具有涉嫌渎职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九)、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隆回法院分管付院长、执行局长对邹百友申请执行,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符合民事执行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的规定。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对分管付院长、执行局长作出查处决定,并将查处结果依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回复举报人。
《行政监察法》第十三条“……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隆回法院分管付院长、执行局长违法执行,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为什么会拒绝执行呢?肯定是有原因的,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相信法官比你更清楚。
2016-09-06 13: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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