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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对常德中级人民法院一起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深感不解,只能借助贵平台据实反映:
2017年7月13日,方先富乘坐中兴公司运营的湘j33785公交车时,司机要求方先富购买公交车票,方先富称其有老年优待证,但未出示,并拒绝购票,而实际上汉寿县并没有实施老年人乘车优惠补助政策。司机劝解无效,无奈只好要求方先富下车,此举反而激怒了方先富,对司机破口大骂,其违反乘车秩序,司机考虑会耽误到其他乘客的时间及行车安全,起身将其引导下车,在引导过程中虽然发生肢体接触,但未对方先富造成损伤,方先富执意认为双方发生肢体接触时,造成了其身体损伤,并报警,经公安部门查实,驾驶员无违法行为。
2017年8月28日,方先富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汉寿县中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4317.40元,提交了病历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方先富提交的2017年7月13日门诊病历记录未记录方先富左脚扭伤,与方先富诉称损伤不相符,且门诊诊断书出具的时间距离事故发生一个月有余,且未诊断方先富存在左脚扭伤的伤情,其提供的38份门诊发票无法证明系因本案事故导致,均不予采信。显然方先富系恶意敲诈。因此驳回了方先富的诉讼请求。
2017年11月6日,方先富因不服汉寿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17日的门诊记录及期间门诊收费票据上的用药记录,其就诊时间与乘车时间基本吻合,并持续用药治疗,用药针对的病症与病历上的记载一致,因此,二审法院支持了方先富的上诉请求,该判决在方天富未提供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直接改判没有事实依据,有违审判原则,属于典型的判决不公,采信证据错误,损害了中兴公司的合法权益。
究其改判的原因就是方先富系大名鼎鼎的上访专业户,一旦利益诉求达不到满足就四处上访或网上攻击他人,一审法官就深受其害,各部门领导也是闻“方”色变,避之不及。
二审改判更加纵容方先富恶意“维权”,这也是多年来各部门放任的结果。只要是方先富提及或代理的事,不管合不合理、对错与否,只要他不闹、不访都特殊解决,不惜丧失原则和底线,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更加助长了其无理访闹行为。
虽然我们对中院二审改判只能无奈被动接受,但是对结果深感失望,同时呼吁公平、公正。
汉寿县中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8日
楼主干嘛不公布一二审判决书呢
2018-01-18 17:2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