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依法撤销桃江县人民法院违法违纪制作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及永顺县信访接待办理中心欺骗签订息访息诉协议书的控告
控告人:田召梅,女,1945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东鲁村东鲁组,身份证号码:43312719451005xxxx,联系方式:15074303695、15274310121。
被控告人:1、刘晓明,桃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
2、王经淼,永顺县原政法委副书记。
请求事项:
要求追究被控告人桃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刘晓明在执行过程中的渎职侵权责任及法律责任,并责令相关职权部门依法撤销桃江县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伪造的2012年6月21日执行和解协议书,及息访息诉协议书恢复执行尚欠的19万元赔偿款徇私枉法,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事实与理由:
2008年古历9月11日晚上1点多,在常德11公里地段,控告人的儿子张良玉、张良志,媳妇陈群被汪政驾驶的湘h55215号大货车撞击,三死一重伤,肇事司机夏建文、汪政逃逸。2008年9月11日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作出湘公交高六认第439006720080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政对本案负主要责任,魏强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良玉、张良志、陈群不负此事故的责任。一、桃江县法院执行法官刘晓明违法事实
交通事故发生在常德汉寿县,造成三死一重伤,由于协商没有解决问题,控告人选择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本案纠纷,由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款1283411元,判决生效后,由汉寿县法院委托桃江县法院执行,为什么更改成只有612633.89元,又被刘晓明少算了一万,只执行407633.89元,也不给我们公开。汉寿县法院立案审批表写的很清楚,我张家8人赔偿款是440765.29元,为什么不按照审批表去执行。
2012年6月21日,桃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刘晓明自作执行和解协议书,通知王经淼等人带控告人及本案其他几个申请执行人去协调,但是到了桃江县法院,刘晓明只叫王经淼和他们协调,我们四个受害人家属在场为什么不叫我们当事人参加协调?刘晓明和王经淼协调好了就拿出来叫控告人赶紧签字,汉寿法院委托到桃江法院的执行款是多少也没有给我们讲,他们违法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内容也没有念给我们听,并威胁控告人说,“要是夏建文坐牢了,你们一分钱都领不到了”,刘晓明叫彭冬玉把协议书送给我,我当场就把协议书撕破,死活不签字,坚决反对法院执行局刘晓明擅自把我两个儿子流血丧命的钱强行终结了,赔偿款19万元及其老伴赡养费的行为。后来,到了下午,和解协议由于没有控告人的签字,无法履行,刘晓明和王经淼就伪造一个控告人的签名(有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湘龙腾司鉴中心【2013】文检字第4号司法鉴定检验文书为证),唆使彭冬玉强行抓住田召梅的手按上手印,表示对执行和解协议书的认可。这些和解协议的签字全部不是控告人签的,控告人对和解协议不认可,并且和解协议没有法院公章,没有法院法官签名,因此这份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收款单王经淼不叫我亲自签字,就不要把我的那点钱带回家,这是违法的。2013年10月6日给控告人收款单的复印件,隐瞒控告人三年多,没有给出任何理由,直到2015年5月2日控告人在桃江县人民法院刘晓明给我执行和解协议书复印件,我才知道。
二、永顺县信访接待办理中心欺骗控告人签订《息访息诉协议书》
原永顺县政法委副书记王经淼通知控告人分配彭勇律师退还代理费及案件受理费,没有将息访息诉协议书中关于赔偿款的约定念给控告人听,要是念了,前期赔偿款25000元不会变30000元,叫控告人在最后一页签字,控告人文化程度极低,在其有意欺瞒之下,根本没有意识到在息访息诉协议书上签字即代表其对赔偿款执行方案的认可。控告人就到永顺县政法委反映情况,表示对该执行和解协议不认可,王经淼对控告人说,不认可就退钱。控告人表示愿意退还我自己收到的部分,王经淼不同意并表示,要退钱就要全部退还(407633.89元)。这407633.89元申请执行人领走了,要控告人全部退还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王经淼提出此要求,显然只是想要控告人知难而退,不想为控告人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刘晓明强行将控告人两儿流血丧命的钱终结,原永顺县政法委副书记王经淼骗控告人签《息访息诉协议书》,应当撤销《息访息诉协议书》,恢复本案执行,追究刘晓明和王经淼的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控告人:田召梅
2018年5月14日
桃江虽美地方太黑。
2018-05-14 15:4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