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供电服务社会监督及合理化建议办公室:
湘潭县谭家山镇铁炉村石塘组有山塘两口,本组上百亩农田一直靠其进行灌溉。山塘一直靠雨水作为补充水源,由于雨水中多泥沙,山塘多年淤塞严重,最深处淤泥已达1.2米至1.5米左右。各级政府及村、组一直未对其进行维护、清淤。
本组组民胡友根,承包了本组一口山塘养鱼,自今年七月份以来干旱少雨,加之现正是水稻灌浆时节,用水量需求及大。现山塘水深仅为0.6-0.8米左右,鱼浮头严重。2016年8月2日,鱼又大量浮头,胡友根将增氧机放入山塘为鱼进行增氧,不到半小时,电力工作人员以用电为进户属偷电为由对其进行罚款900元,扬言不按其要求金额交钱则要求交3500元,同时出言恐吓威胁,如果不交,则到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要拆屋、搬东西。可怜两位60来岁的老人带两个小孩(一个五岁一个一岁)禁不住吓,东拼西凑交了900元了结此事。
关于此事有几点疑问:1、农村的农田灌溉用电如何处理,农田离家少说上面米,多则几千米,如果不挂电线,如何使用水泵?如果不挂电线从哪里接电?电力部门是否已做好各项工作,为农民兄弟服务到位了?承包山塘养鱼也属类似情况,如何让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2、就算挂电线,用了不到半小时,罚900元,这个依据是什么?有没有文件?这项文件是否已进行过公示?电力工作人员有没有处罚权?
现在如下问题,敬请一一解答。1、关于900元的处罚依据。
电力部门据说是依据了相关文件。我也专门了解了一下。有一个《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电秩序维护条例》,我仔细了解查看了一下。第三十四条规定:窃电时间能够查明的,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私自接线或者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他方式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额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问题1、为何要求要按180天,每天120天进行计算。胡友根在进行申辩的时候,就已经讲了此问题。电力部门不认可,那为何不去调查,直接就按2160小时进行计算,相差4320倍,这其中到底是电力的部门的懒政?不作为?还是有什么猫腻?
问题2、为何电力局不当场出示文件,要等此事在红网上进行投诉了才进行告知?
问题3、电力局一再说挂钩用电违法,那么,电力局是否进行了宣传?是否告知了农民兄弟要申请临时用电?
问题4、农业用电是否有用电优惠?优惠电价多少?电力局是否告知了农民?
2、程序问题之现场收钱。
根据《湖南省电力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第四十九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问题1、相关人员当场收取了900元的罚款,与《湖南省电力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48条不符。
问题2、收取了900元的罚款,为何不是盖了相关单位的公章正式发票或是收据。在8月8日,电力局相关人员(只是把相关的名片给胡友根家人看了一下,并未出示相关证件)要求把相关的罚款的单据收走。为何在事发接近一周且此事已在网上投诉后,相关人事才到胡友根家。如果不在网上投诉,电力局人员是不是将此钱进行私分?据我了解,本村其他组员被电力局罚了500元,却是白纸一张。
3、程序问题之证据。
《湖南省电力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电力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问题、8月2日当天,电力工作人员出言恐吓威胁,如果不交钱,则要到法院去,要拆屋、搬东西,采取此种方式,按他们的要求签字交钱,这种方法是否合法?
4、程序问题之执法程序。
《湖南省电力行政执行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填写《电力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问题1、当时的电力工作人员在对胡友根进行处罚时,既未着标明本人身份的着装,也未出示相关证件,违反了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问题2、当时的工作人员既不听取胡友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也不告知当事人的处罚理由和依据,态度蛮横地要求签字交钱,违反了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问题3、当时的工作人员不不填写《电力行政处罚 (当场)决定书》,也不留下相关的只字片纸,只要求胡友根交钱,违反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问题4、现胡友根不承认有外接用电的行为,相关的签字和罚款,都是在电力工作人员采取威胁要拆胡友根的屋、搬东西下被逼情况下进行承认的。电力局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否违反了用电的法律法规。
问题5、8月2日,电力工作人员对胡友根采取了威胁要拆屋、搬东西;8月8日,电力工作人员(两人)到胡友根家时又讲了要捞胡友根的鱼,割人家的稻子。
电力局的工作人员在对胡友根进行处理的过程中,种种行为严重违法,必然导致了结果的不合法,强烈要求电力对胡友根1、退还900元;2、上门赔礼道歉。
连老人家的钱都不放过!
反映问题困难,得到反馈更困难,得到合理解决是难上加难!
反映问题困难,得到反馈更困难,得到合理解决是难上加难!
难道事情要弄大了才会有处理?这么久了,也不见处理,也不见回复?
这仅是电力部门的一面之词,即不下基层进行调查,又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这是典型的官官相护。问题1:如果有当事的挂钩的证据,是否有拍照,拍的照片能否公开?2:如果出示了工作证,严格按程序办了事,那么处罚通知书在哪里?作为当事的的亲属,都没有见到。除了会收钱之外,都没有,一派胡言。乱搞!
省电力公司作了回复,既不到事发地进行调查,也不与投诉人进行联系,回复内容空洞,还暗里指责投诉人胡搅蛮缠,这种作风如何让人信服?????
相关部门作了草率回复,但问题是:1、省电力公司供电服务社会监督及合理化建议办公室的回复依据在哪里?既不到当事人进行调查,也不与投诉人进行联系,就一口断定毫无问题,这种作风是哪来的?毛主席都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仅凭自己的一面之词来否定社会的监督与投诉,这就是坐在衙门的官老爷作派,如何能搞好工作作风?
2、回复的内容空洞,对投诉的问题避重就轻。a:罚款的计算方式问题,根本就不涉及。为何又按180天进行计算,既然当事人告知了使用时间,为何不承认?如果不承认,国家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那么电力部门就要证明我有180天。。。不讲法,拿着法律管别人,反正不管自己。。b:下发了违法通知单,这个单据在哪里?为何当事人手中没有?同时,根据《湖南省电力行政执行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必须填写《电力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这个决定 书在哪里?是否有当事人的签名?
程序违法,结果必然违法,而上级部门也视法律为无物,这与十八大以来的法治背道而驰,希望湖南省电力公司供电服务社会监督及合理化建议办公室的相关工作人员尽职调查,认真回复,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兄弟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事!
2016-08-18 10:38: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