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衡阳县检察院撤回【2016】138号公诉书的
报告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2016】138号对衡阳县岣嵝乡双江村三峙门组村民屈联德,屈洪德、宾玉正、宾光华、宾光清等六人诈骗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款一案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我们认为量刑为诈骗定性不准,其诈骗罪不成立。其理由是:
一、历史背景确定该六户为山峙门水库移民安置区(组)农户。山峙门水库始建于1958年,由于蓄水量不够,1976年在衡阳行政专署农业学大寨工作团的指导下,衡阳县委政府决定对该水库进行扩建,大坝完工后1977年又新修洪道,水库容量上升为中型水库。山峙门组靠近水库大坝,水库工程占用该组田、土、山及水渠,面积60多亩,其中耕地旱土30多亩,还有的户房屋需要搬迁移民。当时工程指挥部和移民领导小组责任人在该组开会,动员迁户移民,但大多数农户不愿迁往异地,同意就地安置,所以该组就成为当时移民安置区(组)。上述六户人员属于该安置区农户。水库占用的田、土、山、渠当时政策一平二调,国家没有任何补偿。只是耕地面积减少后,人平基本口粮都不能保证,国家对该组农户实行吃返销粮作为补偿,这六户也作为移民吃返销粮之内。后来由于实行稻田责任制,返销粮被取销。后来农户也找过有关部门,有关部门领导答复,今后有政策再予以解决。该六户虽然没有直接拆迁房屋,但当时列为移民户(本组19户农户证明材料及该村年长老人证明材料,可以证实。水库和水利有关部门应有文书档案可查)。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这六户可以列入后期扶持对象。
二、根据国务院【2006】1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和2010年国务院令第471号《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精神,并指出中央为什么要完善后期扶持政策,这是中央对三农的惠民政策,扶持的原因:一是水库移民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处于边缘化状态;二是水库移民耕地匮乏,生存空间狭小,发展能力严重不足;三是移民安置区还存在基础设施落后。其意义是有利发展经济,有利于改变贫因面貌,有利维护社会稳定。上述后期扶持要解决的三个问题也正符合三峙门组目前的现状。水库占用的田、土、山、渠前期没有得到补偿补助,只是吃返销粮,稻田责任制后已取消,所以后期扶持的政策理应得到享受。符合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第七条第三款。
三、这六户领取后期扶持款,程序合法,不存在诈骗。国务院【2016】17号文件下达后,县委政府非常重视,广泛宣传政策,派员深入调研,并对后期扶持对象人口进行核定登记,在登记工作中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该六户作为核定登记,其登记表村组都盖了章,县移民局,乡村组四级召开过核定人员座谈会,并且实行张榜公示,通过公示后,没有出现质疑,然后再报县移民局,及相关部门列入后期扶持对象户,发放扶持款。(参加座谈的有县移民局领导,水利局领导岣嵝乡副乡长何在水及相关人员)。
四、作为诈骗犯罪定性不准。
根据以上的所述,历史背景,现行政策,领款程序和《刑法》有关条款,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均不符合诈骗要素,从他们文化层次,老实农民的本性也不懂得如何去诈骗。造成该案的定性不准的原因,我们分析:公安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可能过于草率,调查面不广,深入不够,方法简单,对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知情人了解不够,过于相信片面之词。
综上所述,请求衡阳县检察院撤回【2016】138号公诉状,释放收监在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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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要查,懂这些历史背景的人 ,应该还有,还人家一个清白?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2016年11月10日刊登《请求衡阳县检察院撤回[2016]138号公诉书》一文,现就该文所反映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本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屈联德等六人涉嫌诈骗14.7万元一案,是根据公安机关侦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构成要件、且符合起诉条件,才向法院移送起诉的。“文章”称屈联德等六户村民符合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的移民户,属于应该享受移民补贴的对象,且所享受的补贴是经过审批,而经我院对现有证据审查认为:屈联德等六人不属于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的移民户,其所享受国家移民补贴是因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构了事实才获取的。“文章”称《请求衡阳县检察院撤回[2016]138号公诉书》,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目前该案在没有新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是不应该撤回起诉的。
该案移送起诉时,我院对六被告人都是以直诉方式向法院移送,并未对被告人予以逮捕。目前,该六被告人被羁押逮捕,“文章”请求检察机关“释放收监在押人员”,因在此环节对六被告人予以逮捕不是本院作出的决定,按法律规定我院无权更改。
根据该案涉嫌的犯罪情节及特定的历史原因,我院在起诉时已建议人民法院对屈联德等六人从轻处罚。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2016-11-10 17:38: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