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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沅陵县法院的孙华山法官滥用职权

2018-8-4 3:26:52发布94次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沅陵县法院的孙华山法官,在办理民事案件中,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的事实予以举报。
一、拖延办案时间。2016年12月23日原告全新林因与被告李文孝的经济纠纷,向沅陵县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0条之规定,于2017年1月16日向沅陵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予以冻结被告在沅陵县建行,农商行等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127万元。2017年2月21日接到法院要求办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通知。于2017年2月24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当日提交给了法院。主审法官孙华山拖延至2018年1月8日,才将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送达给原告,时间长达近一年。严重的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的规定。
二、愚弄当事人,下达的民事裁定书不盖章。2017年8月6日孙华山给了原告一份不盖章的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反复找孙华山及法院的多位领导无果,2017年12月19日原告拿着没有盖章的民事裁定书到法院办公室拍桌子质问孙华山,孙华山解释道,盖章的民事裁定书,需要经怀化市中院审批后,才能给你一份盖章的裁定书(见裁定书尾页上的批示)。拖至2018年1月8日原告才收到盖章的正式民事裁定书。但被告银行账户上的资金早已被取走,孙华山利用职权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使原告失去了追债的最佳时间。
三、篡改证据。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日期是2017年1月16日,在裁定书中被孙华山篡改为“申请人全新林,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日期是2017年2月24日,这一日期只字不提,企图掩盖事实真相。身为法官不但不保护证据,反而擅自篡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间。党纪国法是带电的高压线,孙华山竟如此胆大妄为,明目张胆的触碰这根高压线,应严肃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负责追回或赔偿责任。
此致
沅陵县纪委
沅陵县监察委
发帖人电话:13789267653
2018年3月29日
有这样的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网宣办转法院处理 是坟地里躲鬼
法院判法官,用手打耳光!
牛鬼蛇神一路货色
2018-03-29 06: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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