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你们辛苦了
本人是郴州市桂东县四都镇的居民,2014年10月份在桂东县妇幼保健医院住院分娩出生一婴儿。因为是超生,曾多次来桂东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多被工作人员要求要出示交清社会抚养费证明,而拒绝办理证件。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无可非议的。因本人家境贫穷,经济困难。确实还未交清社会抚养费,但本人承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来分期缴纳。我是按照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前来贵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又和社会抚养费挂钩,捆绑罚款呢?国家三申五令规定不得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与计划生育证明挂钩,不得以新生儿是计划外生育为由拒绝或延迟办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更不得借机乱收费以及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相捆绑。难道国家这些政策你们没有听闻过,还是你们根本就不执行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知法犯法呢? 本人也仔细查阅了(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那条那款法律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提供社会抚养费证明的资料。
本人又于本月7日带齐了(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中所规定的身份证明证件和资料。资料有<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亲子关系声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等。再次来桂东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也再次被工作人员以不能提供社会抚养费为由拒绝办理。请问贵院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提供社会抚养费证明,这一条款政策是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还是出自哪级人民政府的红头文件?贵院发放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又是根据那些法律法规来执行的呢?
恳请贵院相关领导能在百忙之中给予我合理的答复。(本人在贵院留有身份信息和电话)。也请贵院把这条政策出自何处公示如众.好让我们这样没有文化知识的法盲。好好普普法。也敬请各界人士来评评理。看贵院的做法合不合理。合不合法。在伟大共产党领导下的和谐社会,法制健全的共产主义社会,为何省厅出台的法律法规到你们这里却成了没有一点法律效力的空文废纸。也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来探讨你们妇幼保健院的做法是不是不作为。党风党纪是不是有问题。
我也是同样的问题,小孩都3岁了还没法上户口,我相信同我们一样的人还多了去,这种问题县政府是不会有我们满意的答复滴。就算没有答复我还是要顶起来,他们这是滥用职权,知法犯法。挑衅法律的尊严
哎呀 。我也是同样的问题。我们小老百姓是好无奈。 还不是他们当权的人说了算,那有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于8月8日反映的关于“桂东县妇幼保健院不按法律法规为民办实事”事项,我院于8月10日收悉,现回复如下:
每个新生儿都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权利,但是必须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保证资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的资料:
(1)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生育证、结婚证(离婚证);
(2)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
(3)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出生6个月以内未办理的需提供)。
医疗保健机构外(户籍所在地家庭、工作地、其他场所)出生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生育证、结婚证(离婚证);
(2)《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接生情况表》,需所在地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4)接生人员的《乡村医师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5)依据《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规范(试行)》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须由新生儿父母提交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需补发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出具新生儿父母签名并加盖手印的《遗失声明书》。在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同时需提供户籍所在部门的未上户证明;在办理户籍登记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连同存根联一起存档。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谢谢!
桂东县妇幼保健院
2015年8月10日
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的全国出生证不允许与计生证挂沟,只有桂东政府的不作为
2015-08-08 13:4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