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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龙山县公安局非法打击农民正义维权不服的申辩书

2018-8-3 18:54:35发布39次查看
对龙山县公安局非法打击农民正义维权不服的申辩书
伟大正确的党中央和国务院:
人民当家作主何时得实现?
申辩人:湖南省龙山县茅坪乡新场村800维权村民
推荐代表人:李大良,候良玉,曾宪海,黄旺兆,周玉花都系申辩方被非法控制人身自由权的受害人,电话:152xxxx4280,150xxxx9538。
被申辩人:龙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博,男,任该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住该局。
被申辩人:龙山县茅坪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候琼,女,任该乡乡长,住该乡
申辩请求:请高层政府派专案组,前来龙山县调查核实申辩方正义维权遭到非法打击一案的真实情况,使本案得到依法依规的合理解决为盼,以彰显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得到真正体现。
事实与理由:对于黔张常铁路修建为子孙造福的好事,申辩方拍手叫好,并积极大力支持。凡是需要必征的田地和必拆的房子,都让征收和拆掉了房子,老百姓是最听话的“黄喀嘛”。故对征地拆迁修铁路一事几年来没有任何阻工的事实。中铁十八集团承建的大坡遂洞工程,放炮震坏了盘古开天地以来的山泉水源,使800多人有史以来靠山泉水养育的水源枯竭,基本农田200亩左右不能满足水源灌溉,于是向黔张常铁路龙山段指挥部如实反映了情况,经指挥部与中铁十八集团协商后,由中铁十八集团给茅坪乡政府补偿了几十万元解决缺水问题的资金,申辩方也同意此协商的解决方案。茅坪乡政府领到了中铁十八局的补偿缺水资金后,以乡党委书记王从强和国家干部吴光友兼任新场村支部书记为首的施工队(新场村1900多人难道找不出当村支书的人选吗?)无非是国家干部想挣钱拿双倍的工资达到个人赚钱之目的,世道太不公道了。王、吴两人为达到赚钱之目的向上级机关申报了以铁路安置区缺水为名套取项目资金(施工队挖路挖河堤与黔张常铁路建设工程无关系),把申辩方本来缺水的山泉水卖给外村人饮用,申辩方用水就更加困难了,茅坪乡政府于2018年5月20日出具了书面答复。
针对此事于2018年5月21日百姓签名的书面反映材料向龙山县信访局和龙山县纪委递交了材料,龙山搞官官相护的政策,不调查落实解决本案。老百姓要求政府将挖坏的硬化沙石组级路、挖坏的河堤和缺水的大问题得到依法依规的及时解决,而被申辩人用以权压法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压民的土政策,不理百姓正义维权的诉求。以李大良为承头的组民,李大良、候良玉夫妇主动出资20万元的现金和土地,另外组民出资145880元为800多组民道路通畅方便安居乐业,修成了一条长420米的硬化沙石组级路,修路的土地未经政府依法征收,政府也未支付一分钱的修路资金。根据三级所有组为基础的土地性质原则,800人通行的这条路性质属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故管理权、使用权只能由出资、出土地的农民所有,村支部书记吴光友和公安人员胡说“凡是修成的路都为国家管理使用”,纯属是以权压法的无理之说。对于给安置区居民供水池被废弃一事,村长陈静波与李大良签了一份补偿书面承诺协议。对于挖坏李大良、候良玉夫妇家的两处河堤,恢复时间限在2018年农历2月底恢复完工(内容详见李大良、陈静波签字的承诺协议)。政府施工队强行挖坏组民出资、出地的硬化沙石路埋水管、挖河堤不解决缺水的行为是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严重的抵触“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政策的规定,组民们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而遭到非法之侵害,进行制止挖毁硬化沙石路、挖坏河堤的正义维权行为,怎能是阻工行为?更不是所谓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莫须有”之罪。只有红官,没有红百姓这句话到龙山县内确是如此,确切的说政府施工队的侵权挖坏组民的硬化沙石路、挖坏河堤的行为套《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条件不能成立。百姓正义维权不能视作破坏生产经营罪,维权村民没有任何泄私愤、毁坏机器设施和残害耕蓄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龙山县公安局违反中央政法委2017年出台的关于打击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国家明确规定群众事件滥用警力可被双开”的规定,百姓正义维权上访到县信访局和县纪委反映情况属于正常上访,何罪之有呢?二被申辩人于2018年5月25日凌晨5时许出动了40多辆警车和救护车开到了新场村,近百人的执法队伍在组民未起床时,强行同时实施抓捕人,曾宪海被抓时身上只穿睡衣和内裤;抓捕黄旺兆时上身内衣未穿,从床上抓起来时只穿三角裤;同时抓了李大良、候良玉夫妇和谢莲珍、周玉花6人,把6人铐上车关进了拘留所和看守所,于抓捕的当日就对李大良、曾宪海、黄旺兆、周玉花4人作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关进了龙山拘留所,对候良玉、谢莲珍两个妇女以“莫须有”破坏生产经营罪之罪名作了刑事拘留的决定,现关押在湘西自治州看守所内坐牢,龙山县公安局不查明事实的真相,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之名控制了人身自由权,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呀?根据我国目前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都是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的,犯本罪必须要具备主体有泄私愤报复或者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存在的事实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若属过失阻工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名。本罪的客体要件是要构成在正常活动经营生产时,实施了破坏的实际破坏行为。候良玉家出资20万元和出土地修建的硬化沙石路遭到政府施工队的非法破坏,保护土地的两处河堤也被挖坏,政府不按村长陈静波与李大良所签的承诺协议履行于今年农历2月底进行恢复砌保坎的承诺。于5月2日和5月11日两次要求恢复砌保坎的候良玉等人进行在自己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行过失阻工,何罪之有呢?两被申辩人真是太不讲道理了,凭职权压制《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茅坪乡政府自己想赚钱埋水管,挖坏了组民出资的硬化路,挖坏河堤不按期恢复,与公安局合谋采取猪八戒的钉耙反打正义维权人。哪有一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制理念。一句话,千死万死当老百姓的黄喀嘛该死。百姓想过上安居乐业的美好向往生活,为正义维权讨公道。特依据根本大法《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央关于“决不允许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的相关规定,对三被申辩人侵犯人身自由权、侵犯田土承包管理权、使用权的侵权行为,特向高层机关提出举报申辩。内容真实可靠,无有半句虚言,愿承担举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此致
礼!
相关证据附后。
申辩人:湖南省龙山县茅坪乡新场村800维权村民
推荐代表人:李大良、候良玉、曾宪海
黄旺兆、周玉花
2018年6月11日

龙山这个地方,就是政府说了算,维权之路举步维艰,领导根本只在乎自己,不管其他人的,一个局长为什么要兼任县长,就是要为地方服务,公安只不过是暴利机关而已。
关注此事
2018-06-11 14: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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