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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法院用违法犯罪判决书欺压老百姓

2018-8-3 18:21:38发布31次查看
在我国房产交易中,全国人民都认定国家颁发的房产证。房产证面积是经过国家专业的职能机构核定测量的结果。具有法律依据和极其严肃的有价证件。可永兴法院却不认定房产证面积,而认定开发商欺诈自测的房产面积。这在全国来说都是罕见的
永兴法院在单人审理中,长达540多天的日日夜夜里,几乎天天被告动用公款请法官喝酒嫖娼。我多次向有关领导反映过此事,没有反响。这社会怎么啦?真的要逆天了吗?这些流氓法官不读书,不看报,天天寻欢作乐,下判决书,找书记员,书记员拿被告的发言抄一遍。法律文件就这样出炉了。难怪人民常说永兴法院还有火头军审理案件呢?
民诉讼法第179条第52项指出: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应当再审,可永兴法院接待人员告诉我,这是过去的法院。现在的法院好多了。我真的感受不到。试问:我在2015年就被告改写房产证面积一事起诉到永兴法院,属于过去呢?还是属于现在呢?当时我要做司法鉴定,罗法官同意做。但结果出来了,又不同意做。并告知原告重复诉讼被驳回。改写房产证面积与违约官司根本不是一回事,前者犯罪,后者违约。
更为愤怒的是,永兴法官在上诉案件中留言:这是永兴县委,县政府的旨意,至使郴中院错判。这都是永兴法院流氓法官惹的祸。我的房产证没有宣布作废,仍然合法有效,都可以动用一切手段要回来,更奇怪的是开发商早就承认35平方米左右有证据在,可现在的法院还是坚持认定46.32平方米。现在的法院好在哪里?
换位思考,假如你是房主,房产证办好两年多出现假合约,推翻以前的购房事实与合同,你是怎样想的呢?
毛朝轮
2017年6.17
尊敬的网友:
现就您反映的与永兴县棉麻日杂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回复如下:
一、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门面的面积计算是以《门面出售合约》为准,还是以房产管理局测量计算的面积为准。你们双方于1998年11月18日自愿协商签订了《门面出售合约》,约定:由护坡脚到走台一半长11.355米,宽4.08米,共计46.33平方米,我院工作人员先后于2004年6月3日、2017年4月19日两次实地测量,四至界线清楚。您所提出的37.95平方米,是房产局于2002年依据2000年8月1日才实施的《房产测量规范》以不同于《门面出售合约》约定的测量点测量所得。但因你们双方合约在前,双方亦已履行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
二、您于2002年7月4日到我院起诉,我院于2002年8月8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经过二审、再审后,均以您败诉告终,您申请检察监督也未获支持,建议您服判息诉。
永兴县法院
2017年6月20日
对永兴法院的回复,特提出以下几点。
1.是98年在前,还是2002呢?房产证等证都有日期在。一看一目了然。
2.永兴消协、工商、房产局,三个职能部门核定的房产面积不要,而要包括臭水沟,人行道在内的土地使用面积。低价房不要,而要高价房,世界上有这样的蠢人吗?
3.我买的是房屋建筑面积,而不是土地使用面积。中国的房地产法,等法律,那条法律有计算臭水沟、人行道计算房产面积的呢。
4.事发地距离法院不到一公里,法官在十多年里从未到现场去过,今年我给赵书记信箱写信,你们才于4月19日看了一眼,这算主动吗?
5.永兴法院的法官连一个批评也没
6.早两年我到过郴州检查院,要求抗诉。他们说我们主要反贪,一般民事案件要标的大。影响面宽的案件才抗诉。我们抗诉他们也会驳回,这主要靠法院内部去消化,我说法官冤枉吃多了不得消化,结果正中这句话。
我现在才明白法官胆子大,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
2017-06-17 21: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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