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0日,零陵区环卫局清扫队的车牌号为湘m07361的清扫车在芝山北路新二小门口压双黄线违章掉头,与我商行车牌号为湘mj8039的车辆发生碰撞,后经交警初步判定:湘m07361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驾驶员及到场处理本次事故的车队队长对此无异议。
发生事故的我商行湘mj8039车辆,属于我商行工作用车。自事故发生之后,因车辆损毁严重暂停于快处快赔中心,我商行每天需租赁社会营运车辆进行相关工作,另我商行湘mj8039车驾驶员因车辆受损未曾修复且事故未处理完毕,目前一直处于待岗状态。
因为本次事故属于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警建议采用简易处理程序,但采用简易处理程序对受损车辆的折旧和人员的误工损失就无法认定。
自事故发生至今已12天,我商行的受损车仍停在快处快赔的停车场日晒雨淋,但零陵区环卫局的肇事车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早已经由相关领导打招呼就开出了停车场,在此期间, 我商行相关负责人前后数次主动跟零陵区环卫局的肇事司机、车队负责人、信访办负责人、局党委书记主动接触协商(主要是关于我方驾驶员的误工赔偿),但得到的结果却是:
1、肇事司机说车辆是公司的,自己无需也无能力承担.要不然你们去打官司
2、环卫局工作人员说自己职权有限,需找有权力的领导来处理,建议你们打官司。
3、局党委书记说这事得去找分管负责人,局里这几百号人,个个来找我,我哪管得了那么多事,或者你去打官司嘛。
本是一件很简单的交通事故,但因为零陵区环卫局的“公家身份”,折腾得我们这些小老百姓要跑断腿,估计他们就是吃定了我们平民百姓打不了也打不起这个官司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2/13)其中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2017-06-22 08:5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