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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公然违背“湖南省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2018-8-3 9:54:32发布34次查看
写给益阳市监察委员会的一封信
投诉“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公然违背《湖南省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益阳市监察委员会:
我是沅江市胭脂湖办事处荷花村村民王干春(二级残疾早已失去劳动能力)。
我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沅价认定{2017}64号《关于枳壳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我签署了有异议,我的枳壳树不止1600元的字样}
第一页第11行:
一价格认定标的:
1枳壳树15株,规格;树高3.2米,树冠1.6米,2011年栽种-2017年5月10日.
我的枳壳树价格认定人员在勘查时我一再重点说明:我的枳壳树已种植10年,投资了12600元,在现场也清楚看到被损坏的枳壳树已经挂果。
在以上的叙述中,价格认定标的物材料与现场的价格认定标的物不相吻合,也就是说,价格认定标的物材料有误,造成价格认定结论失实。
根据《湖南省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布时间:2016.01.01)第六十三条:价格认定方法主要有:价值价格,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根据价格认定标的,目的及取得相关资料等,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结合确定价格认定标的物的价格。
在本案中,枳壳树的价格认定结论中,价格认定员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却选择了最不适合的市场法。
理由:1、价格认定员没有选择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认定,而选择了市场法,本《枳壳树结论书》价格认定员依据2017年5月10日的沅江市场零售价格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分析推算。市场零售,前提是发生交易,我的枳壳树并不是要出售,而是被人故意砍毁损坏。目的是要评估,所有因被损坏的枳壳树所造成的损失价值作个评估,并不是我的枳壳树要拍卖,要评估枳壳树能拍卖交易的价值结果。
所以,根据以上价格认定员所选价格认定法,有涉嫌: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
2、价格认定员在现场勘查被损坏枳壳树时,明明看见枳壳树上已挂果(我还在现场特别强调此况),而价格认定员在价格认定事项描述:价格认定标的物中,却主观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使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我的枳壳树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左右,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左右,而价格认定员认定结论是1600元)。
3、假如提出相关提供的价格认定事项及与之相关材料不符合《湖南省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以上理由,能明确说明,本案中《关于枳壳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员并没有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价格认定。
举报人王干春
2018年4月26日
1、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沅江市公安局(三眼塘派出所)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我价格认定人员在派出所民警的带领下于当日到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荷花村12组对价格认定的实物进行了查验。我们现场查验时该标的物已损毁,只见到了枯萎的树枝。
2、根据提出机关案卷提供及实地查验该枳壳树2011年栽种-2017年5月10日,该标的物枳壳树种植年限为5年。按照周边市场行情及益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价格认定。
3、本价格认定结论适应于为提出机关办案提供价格指导。
以上内容已多次告知当事人,并做出了相应解释。
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
2018-04-26 20: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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